3月1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公布了第七輪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
然而,對應國家早已實施的《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劃定的自然災害、人為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社會事件四大類災種,新的“大部體制”還未考慮綜合減災體制下的國家防災減災部,這不能不說是國家防災減災頂層設計上的缺憾。
2013年,想起十年前的SARS,反思十載的傷痛與重生,我們當時缺位的不僅是公共衛生風險上的防范失控,更有社會綜合減災意識與管理體制上的措手不及;2013年,又是汶川特大地震五周年,它雖增強了國人某些防災文化意識,且喚來“5·12”國家“防災減災日”,但迄今我們仍面臨來自國家層面的綜合減災體制上的缺位,這種缺失是未來應對大災的“先天”漏洞。
作為多年從事城市綜合減災的科技工作者,筆者認為,目前,多數公眾早已忘記了當年防范非典感染恐慌的事實,甚至有人不愿回想“5·12”汶川特大地震的慘烈,更不會將公共衛生事件與自然災害聯系在一起。
而這一切,使中國綜合減災管理至今還停滯在紙面和口頭上。
盡管3月10日公布的機構改革方案全面整合了食品與藥品的安全,但這僅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四大災種”中公共衛生綜合減災政策的落實,幾乎未顧及其他“三大類”災種的災害關聯性。
縱觀全球,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均專設國家首腦統領下的國家緊急救援部、國土安全部等,還專門就安全與減災事件專設《國家減災基本法》,使國家災難按分級與分類的防災計劃有序推進,從而使諸多大災難防控工作常態化,使防災投入量入為出。這與中國減災防災缺乏遠慮,一門心思抓“應急”,缺少真正的優化決策形成鮮明對比。
大部制改革,重在職能轉變是正確的,但不可職能缺位,尤其不可缺少本來就沒有的綜合減災國家體制。建設美麗中國,綜合防御巨災的防火墻不可缺。
(作者系中國災害防御協會副秘書長、中國城市規劃學會防災委員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