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國核電建設和發展狀況
法國的核電發展起步于上個世紀50年代。到1970年,在法國原子能委員會主持下,開發出了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石墨氣冷反應堆技術,并建成6臺機組,總裝機容量237萬千瓦,占法國總發電量的7%。然而,這種技術存在先天不足,容量上不去,沒有規模效應,與同類規模的美國壓水堆機組相比,電力成本高了許多,市場競爭力差。基于此,法國放棄自己的“成熟技術”,從美國西屋公司購買壓水堆技術專利,在法國本土生產壓水堆設備,并授權法國電力公司全面承擔6臺CP0系列壓水堆的建設任務。1974年又開始建設26臺單機容量為百萬千瓦的CP1系列壓水堆。此后不久,12臺CP2系列壓水堆核電機組也開工建設。法國電力作為政府授權的惟一核電運營商,成功地將運營中的經驗反饋給設計部門,不斷優化設計,使法國核電機組從CP0、CP1、CP2,到自行設計開發4環路的130萬千瓦級的新機組P4,并于上個世紀80年代末著手建造國際上最先進的主控室基于計算機輔助運行概念的145萬千瓦系列反應堆N4,該機組采用最先進的機械制造和信息產業技術。這樣,法國在20年內建成運行了58臺核電機組,而且使核電站體系實現了技術標準化。法國在放棄了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氣冷堆之后,又重新擁有了自主知識產權的壓水堆技術。在短短幾十年內,法國從引進許可證開始起步,實現了設計、建設、運行和設備制造全方位的核電自主化。隨著這些核電機組的投運,1995年以后,法國核電占到了全國總發電量的80%,能源自主率由1973年23.9%,提高到現在的51%以上。
法國現有19座核電站,58臺核電機組在運行,2007年發電量418TWH,占法國年發電量的87.6%,為世界第二核電大國。核電布局合理是法國核電的一大特點。法國核電不僅分布在西部沿海,大量的核電機組還建在內陸瀕河地區,基本*近負荷中心。在55萬平方公里土地上,從東到西、從南到北依次布點建設了19座核電站。核電站所發電量直接輸送各大用戶,減少了電能的損耗,也避免了長距離、大功率輸送的弊端,為地區經濟發展及居民生活用電提供了有效的能源保障。同時,全國形成相互連接的大電網,確保電力供應的穩定與安全。
到2011年,法國50%的核電機組壽命將達到30年,為了解決核電站老化問題,從上世紀80年代末,法德兩國就開始聯合開發了面向21世紀的新一代核電站( 即第三代核電站)——歐洲壓水堆(EPR),用來承擔核電站更新換代這一重要的戰略任務,目前,EPR的研發工作已基本完成,最大輸出電功率可達165萬千瓦,是改進型壓水堆核電機組,用于替代即將退役的核電機組。與在運行的核電站相比,EPR的安全性將提高十倍,造價降低10%,產生的廢物將減少15%—30%。除了第三代核電技術的開發,法國還積極參與了第四代核電技術(G4)和可控熱核聚變能(ITER)的研究,并已成為世界首座聚變堆的兩個候選廠址之一。法國政府計劃在2012年建成第三代(EPR)反應堆的首臺機組,2015至2020年具備批量建設第三代反應堆的能力,2035年完成第四代反應堆的開發。
二、法國核安全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法國核電工業及相關產業較為發達,規模宏大,遍布各地,核安全管理任務也相當繁重。早在20世紀60年代初期,法國政府就成立了核管理局,主要職責除了制定核安全原則,還有很重要的一條就是監督核設施運行安全,充當核電“警察”。自始即把核電運營單位與核安全監督機構的職能完全分開。隨著核電工業的發展,放射性廢料增多。1991年,法國根據法令組建了放射性廢棄物管理局,完全獨立于廢物生產單位,負責對法國的放射性廢物進行長期管理。2002年,又根據法令重組了法國核安全與輻射防護總局,負責政府在核安全方面政策法規的制定與相關工作的具體實施。這樣,法國逐步建立了完備和有效的核安全管理體制。法國核安全管理機構具有五大基本職能:即制定法規、審批執照、監督執行、應急組織和信息發布。為確保核安全監督的有效性,2006年通過修訂法律,獨立設置了法國國家核能安全局(ASN),該局直接對法國議會負責,由總統和議會獨立任命的5人委員會領導,每個委員任期6年,不能連任。國家核安全機構頒發的執照或許可證,根據不同內容,由工業部和環保部兩個部長聯合簽發,或直接由國家總理簽發。法國國家核能安全局(ASN)在全法國有11個派出機構,分11個區對核安全實施監督,每個核電廠都派有監督員。國家核安全的財政經費,由國家預算撥給。法國輻射防護與核安全研究院(IRSN)是法國國家核能安全局(ASN)的技術支持單位,擔任技術顧問,包括對核事故分析評估,核安全評價等。
法國的原子能法規比較健全,在核工業實踐中形成了大量的法律性規定和文件,構成了行之有效的原子能法規體系。覆蓋范圍廣泛而全面,涉及放射性防護、核設施監督、放射性材料管理、放射性醫療、核輻照加工、核貿易出口、第三方核責任、核廢物管理、核礦資源開采、核事故應急等各方面。這些法規,既滿足了法國龐大核工業體系管理的需要,又與國際慣例和跨國經營接軌。
三、法國核應急系統的運行與管理經驗法國核應急管理體制概括起來說就是“二條主線、二級管理、二個決策中心”。二條主線分別是政府行政當局和核電營運者單位;二級管理是指政府行政當局線上的國家核應急協調機構、國家核能安全局、民防總局構成的國家級機構和以省長為主的地方級機構,在營運者單位線上有法國電力公司總部為主的國家級機構(業主總公司)和以核電站為主的地方級機構;二個決策中心分別是省長為保護公眾、保護環境而采取行動的行政中心011和核電企業為控制機組狀態、保護電站工作人員、保證信息暢通的技術中心。
法國核應急管理主要機構包括:法國核安全部際委員會,主要負責協調各方面行動,保證安全,保護公眾和環境,制定嚴重事故救援計劃和事故后處置計劃;國家核能安全局(ASN)。負責組織、協調和管理法國的核應急工作,事故狀態下向有關部門和公眾、媒體通報信息,負責派技術專家到各級應急指揮中心;內務部民防總局(DDSC)。民防總局負責核應急準備、計劃編制、組織演習和救援指揮、協調應急資源等工作。該局設有一個跨部門應急指揮中心(COGIC),是全法國核事故應急救援的最高決策指揮機構,各種信息都集中到該中心的控制室,軍隊、航空、鐵路、氣象等各有關部門都有明確職責,事故狀態下都須進入中心,負責指揮和溝通;輻射防護與核安全研究院(IRSN)。主要從事輻射防護與核安全的技術工作,包括輻射監測(現場測量、取樣測評、分析處理)、信息數據管理、評估決策系統等。該院是法國輻射防護和核安全的技術支持單位;地方應急組織(PCF)。設在地方政府,負責應急救援決策和指揮協調。平時作為政府日常工作機構,負責應急準備,應急響應時全體人員到位進入中心,負責應急救援指揮協調工作;核電企業的核應急機構(PCL)。核電企業在業主(地方公司)和電廠都建有核應急機構。法國電力公司(EDF)有健全的應急體制,包括輻射防護研究和監測機構、應急指揮中心等,各項應急準備工作都十分到位。各核電廠也都有應急機構,負責應急預警、預案制定、場內應急救援等工作。法國消防部隊在發生核事故時,主要任務是交流、評估、計劃和行動是法國核應急工作的4個主要環節。簡單說,法國核應急工作順利開展主要得益于以下幾點:完備的法律制度,健全的組織體系,較高的核應急關注度,充足的人、財、物投入以及積極兼容方針等。以核應急演練為例,各類演習是核應急準備的主要工作內容,法國規定每個核電站每3年應參與1次國家級核應急演習,平均每年要組織8次全國核事故應急演習,其中6-7次為模擬核電站核事故,1-2次為其它核設施事故。地方政府核應急管理部門、核電廠以及有關單位都制定核應急計劃,為應急響應提供了可*依據。此外,法國把輻射監測工作擺在重要位置,形成監測網絡數據庫和信息系統,成為核應急的一項基礎性業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