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1日13時46分,日本宮城縣東部海域發生9.0級地震,巨震引發了海嘯、火災、核泄漏等次生、衍生災害,造成了大量人員傷亡和巨額財產損失,但是由于日本中央政府災前準備較為充分,災時監測預警及時,避免了初期更大規模損失。這是日本政府在1995年神戶大地震后深刻總結災害教訓,積極做好巨災應急準備措施的重要成果。需要注意的是,在此次巨災應對過程中,核泄漏信息發布不及時、大面積停電、災民生活保障不力、環境污染等嚴重問題也暴露出來,特別是福島核電站核泄漏危機持續發酵,給日本甚至國際社會帶來了更為嚴峻的挑戰。我們需要更加注意研究和借鑒日本巨災應急準備的經驗教訓,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巨災應急體系建設,為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更加堅實有力的保障。
日本政府的災前應急準備工作
日本政府扎實開展巨災應急準備工作,為避免初期更大規模損失奠定了重要基礎。1995年神戶大地震之后,《災害對策基本法》被重新修訂,其中對預防準備的內容及其實施的責任作了更為明確和詳細的規定,在此次日本大地震的應對過程中,巨災應急決策制度、應急救援協作機制、系統性減災措施等項工作都發揮了重要功效。
(一)完善巨災應急決策制度
日本政府對災害的處置,可依平時與災時加以區分。在中央一級,平時由內閣總理大臣召集相關部門以及公共部門(如日本銀行總裁、紅十字會會長、日本電信電話株式會社社長、日本放送協會會長等)共同參與中央防災會議,制定防災基本計劃與防災業務計劃;災害發生時則在中央設置“非常災害對策本部”加以因應。在地方一級,都(道府縣)與市(町村)的地方首長和相關人士共同參與地區性的防災會議,并制定地區性防災計劃;災時則立即設置“災害對策本部”。為完善中央政府災害管理的相關職能,日本中央政府于2001年建立了內閣府危機管理室,該部門不但負責向政府內閣和首相直接提供決策支持,還負責中央各部門間的應急協調工作;另外,還加強了國土交通省的災害管理職能,以促進和統籌全面的減災措施,加強對地震、海嘯、洪水和山體滑坡等災害的系統性防范工作。
從管理體制來看,日本政府采用中央—都(道府縣)—市(町村)三級災害管理體制,各層級平時定期召開防災會議,制定防災計劃并貫徹執行。神戶大地震之后,有的日本專家認為“中央集權型”的危機管理體制不如美國,具體表現為:地方過度依賴中央防災,致使地方政府在災害應急的組織與執行能力上表現不佳;另外,呆板地執行中央至地方三級體制的響應方式,致使反饋信息未能成為應急決策的有效參考,反而變為救災的障礙。由于在面臨重大災害時,內閣必須首先征詢中央防災會議的意見,再召開內閣會議,從而延誤救災的“黃金時間”。修訂后的《災害對策基本法》規定,全體內閣成員均為對策本部的成員;災害發生時,為迅速建立緊急救災體系,“非常災害對策本部”不經由內閣會議即可設置。這一規定在此次日本大地震應對中得以應用,日本內閣危機管理室監測到地震信息后,立即設立首相官邸對策室;巖手縣、宮城縣、青森縣政府同時設立地方政府災害對策指揮部,福島縣政府和茨城縣政府分別在震后19分鐘、24分鐘設立災害對策指揮部;13時50分,菅直人在首相官邸對策室開緊急會議,并隨即設立“地震緊急對策本部”,以指導全國抗震救災工作,下達了確認災情和震情、確保居民的安全和采取初期避難措施、確保生命線和恢復交通、盡全力向災民提供確切信息等四項指令。
(二)加強應急救援協作機制建設
目前,日本逐漸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巨災應急救援協作機制。一是建立廣域(跨地區)救災協作機制,即各道府縣與市町村關于黃金救災72小時相互支援協議,臨近地方政府自行簽訂災時相互支援協議,協議規定和明確了聯絡單位、支援內容、請求支援程序、經費負擔及訓練等內容;同時,簽訂相互支援協定后,通常會定期舉辦專門會議,討論規劃相互支援演習及相關事宜。神戶大地震之前,僅有3個都縣簽訂廣援協議,目前所有的都道府縣都簽訂了72小時相互支援協議,90%以上的市町村簽訂了相互支援協議。二是建立消防應急救援出動機制。1995年神戶大地震發生時,日本全國消防部門臨時組建了消防援助隊,由于當時消防援助隊救災效果好,因此震后日本政府正式建立消防援助隊制度,當大規模災害發生時,消防援助隊迅速收集災情,可以調度全國器材和裝備、人力等資源進入災區開展救災、滅火、救助等行動;三是建立警察應急救援機制,神戶大地震中,兵庫縣受災超乎想象,由于震區警察應急救援工作包括災害失蹤人口調查、災害情報收集、公眾應急避難引導、安置、交通管制工作等繁雜內容,導致人力嚴重不足,日本政府總結經驗建立警察應急救援機制,規范和強化了災區以外的警察應急救援時的各項職責;四是建立自衛隊應急救援出動機制,當大規模地震發生,市町村或都道府縣首長可以直接請求自衛隊協助救災工作,在此次日本大地震中,13時52分,即地震發生6分鐘后,巖手縣知事向自衛隊提出派兵請求,14時1分,自衛隊東北方面航空隊馬上派遣直升機到災區調查災情;14時2分,宮城縣知事向自衛隊東北方面總監提出請求,3分鐘后,航空自衛隊和海上自衛隊3架飛機出動救災。
日本政府為了應對巨災,規范和明確了警察、消防、自衛隊三大應急力量相互協助的必要事項。《日本消防組織法》第24條規定,促使消防與警察在救災中能夠共同相互支持,并將消防、警察及自衛隊的相互支持機制明確化。日本消防廳與防衛廳(現升格為防衛省)于1996年1月17日簽訂了《大規模災害時消防和自衛隊相互協助的協議》;警察廳和防衛廳則簽訂了《大規模災害時警察和自衛隊相互協助協議》。這三大應急力量之間主要開展以下合作:
首先,互相提供災害情報,開展日常協作演習。除了交換有關大規模災害的信息、關于救援活動情況外,也包括各種有助于完成任務的信息。比如,消防方面負責人(如都道府縣的消防部隊的負責人等)和自衛隊方面負責人(如管轄該都道府縣的師團長等),共同把災害信息的交換和研判作為演練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