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應急平臺建設管理規范
(試行)
1 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安全生產應急平臺建設的過程步驟,明確了建設方、承建方、監理方等項目參與人員的職責與工作關系,是規范平臺建設管理行為,考核和評價平臺建設管理成果的基本依據。適用于全國各級政府安全生產應急平臺的新建、改擴建和維護等項目的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19668-2005 信息化工程監理規范
GB/T 19001-2008 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GB/T 18336-2008 信息技術 安全技術 信息技術安全性評估準則
GB/T 17859-1999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劃分準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主席令〔1999〕21號
《中華人民共和政府采購法》主席令〔2002〕68號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2006〕第35號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2006〕第36號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平臺體系建設指導意見》安監總應急〔2006〕211號
《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及附件》國家發改委令〔2007〕55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安監總規劃〔2007〕128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自有基本建設資金管理的通知》安監總規劃〔2007〕144號
《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暫行辦法》檔發〔2008〕3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規定的通知》安監總規劃[2009]120號
3 術語及定義
3.1 安全生產應急平臺
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監測監控、預測預警、信息報告、綜合研判、輔助決策和總結評估等主要功能,滿足各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部門對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協調指揮和應急管理需要,簡稱為應急平臺。
3.2 應急平臺建設方
按招標文件或合同中約定、具有應急平臺建設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合同價款能力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部門。簡稱為建設方。
3.3 應急平臺承建方
按合同中約定、被建設方接受的具有應急平臺建設承包主體資格的公司企業。簡稱為承建方。
3.4 應急平臺建設監理方
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相應等級監理資質,為建設方提供應急平臺建設工程監理服務的單位。簡稱監理方。
3.5 平臺建設立項管理
平臺建設方根據中央和國務院的有關文件規定,向平臺建設審批部門申請立項的所有活動。
3.6 項目法人負責制
項目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項目申報、建設實施、安全、質量、投資管理及建成后的運行負責。
3.7 平臺建設招投標管理
平臺建設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采購法》等,以及平臺建設立項階段文件材料,進行項目招標,確定中標人并簽訂平臺建設合同的全過程。
3.8 平臺建設過程管理
運用系統的理論方法和現場監督,對安全生產應急平臺建設的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等指導性活動。
3.9 平臺建設整體管理
是指在平臺建設的整個生命周期內,匯集平臺建設過程管理的知識領域,對所有平臺建設計劃進行整合執行及控制,以保證平臺建設各要素相互協調的全部工作和活動過程。
3.10 平臺建設范圍管理
對合同中約定的平臺建設工作范圍進行的定義、計劃、控制和變更等活動。
3.11 平臺建設管理組織
實施或參與平臺建設過程管理工作,且有明確的職責、權限和相互關系的人員及設施的集合。包括建設方、承建方、監理方和其他有關單位為完成項目管理目標而建立的管理組織。
3.12 項目經理責任制
承建方制定的、以項目經理為責任主體,確保平臺建設管理目標實現的責任制度。
3.13 平臺建設合同管理
對平臺建設合同的編制、簽訂、實施、變更、索賠和終止等的管理活動。
3.14 平臺建設采購管理
對平臺建設的設計、開發、設備供應、咨詢服務等采購工作進行的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等活動。
3.15 平臺建設進度管理
為實現預定的平臺建設進度目標而進行的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