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 平臺建設需求管理
6.10.1 建設方在項目建議書前應編制平臺建設需求分析報告,是整個需求管理的基礎文件。
6.10.2 承建方在簽訂合同書后,應設置需求管理員,在平臺建設開始前及進行過程中適時開展需求工程活動,包括需求開發與需求管理。
6.10.3 平臺建設需求開發的對象是應急平臺的使用、開發、測試、維護等人員,通過需求獲取、需求分析、需求定義及需求驗證,掌握產品需求。需求管理對應需求開發,控制需求變更,雙向跟蹤需求來源,識別產品與需求的不一致,并予以糾正。
6.10.4 承建方應編制需求管理計劃,內容包括確定需求管理軟硬件資源、需求跟蹤性矩陣、需求變更請求表等。
6.10.5 需求跟蹤應是雙向的,即每一項需求都在應急平臺功能中得以實現,每一項平臺功能都有其需求來源。
6.10.6 需求跟蹤過程中應對需求變更制定影響分析報告,對需求變更的收益、成本、代價、質量影響、進度影響、風險及其他相關因素進行評估,幫助進行需求變更的審批及決定優先級。
6.11 平臺建設文檔與配置管理
6.11.1 安全生產應急平臺建設文檔管理參照《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暫行辦法》(檔發〔2008〕3號)的有關規定。
6.11.2 承建方組織應建立配置控制委員會,負責審批、監督配置管理的進行。設置專門的配置管理員負責日常的配置管理工作。平臺建設方也應設立專門機構與承建方進行交流,掌握安全生產應急平臺的版本變更,協助進行發行管理。監理方對配置變更進行審核。
6.11.3 承建方應編制平臺建設配置管理計劃,包括配置管理軟硬件資源、配置項計劃、基線計劃、交付計劃、備份計劃;嚴格按照配置項狀態變更規則和版本號規則進行版本管理。
6.11.4 承建方應定期向建設方和監督方提交配置狀態報告,內容應包括:
a) 各份變更請求概要:變更請求號、日期、申請人、狀態、估計工作量、實際工作量、發行版本、變更結束日期;
b) 基線庫狀態:庫標識、至某日預計庫內配置項數、實際配置項數;
c) 發行信息:發行版本、計劃發行時間、實際發行時間、說明;
d) 備份信息:備份日期、介質、備份存放位置;
e) 配置管理工具狀態;
f) 配置管理培訓狀態。
6.12 平臺建設溝通管理
6.12.1 建設方、承建方和監理方應建立平臺建設溝通管理體系,健全管理制度,采用適當的方法和手段與相關各方進行有效溝通與協調。
6.12.2 平臺建設溝通與協調的對象應是項目所涉及的內部和外部有關組織及個人,包括應急平臺用戶、建設方、承建方、設計、開發、供貨、外包、監理、咨詢服務等單位以及其他相關組織;可分為各方組織內部溝通和組織之間的外部溝通;其內容是對項目信息進行收集、匯總、處理、傳輸與應用,進行信息溝通與協調,并形成檔案資料。
6.12.3 各方應根據平臺建設實際需要,預見可能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共同制定溝通管理計劃,明確原則、內容、對象、方式、途徑、手段和所要達到的目標。并針對不同階段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調整溝通管理計劃。
6.12.4 溝通管理計劃應包括信息溝通方式和途徑,信息收集歸檔格式,信息的發布與使用權限,溝通管理計劃的調整以及約束條件和假設等內容。
6.12.5 溝通應定期以會議形式進行,特別情況可采用電話、傳真、聯合檢查、宣傳媒體和項目進展報告等方式。
6.12.6 項目溝通應減少干擾,消除障礙、解決沖突、保持溝通與協調途徑暢通、信息真實。
6.12.7 各方組織應做好沖突的預測工作,了解沖突的性質,尋找解決沖突的途徑并保存相關記錄。
6.13 平臺建設信息系統安全管理
6.13.1 安全生產應急平臺是服務于國家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信息化工具,必須具有較高的信息安全級別,防止應急平臺頻繁故障、機密信息泄露及黑客利用系統漏洞對應急平臺的破壞活動。
6.13.2 安全生產應急平臺建設應符合《信息技術 安全技術 信息技術安全性評估準則》(GB/T 18336-2008)、《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劃分準則》(GB/T 17859-1999)及其他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6.13.3 建設方應在立項及招標文件中明確安全生產應急平臺信息安全的各種要求。承建方組織必須遵照“七定”原則(定方案、定崗、定位、定員、定目標、定制度、定工作流程)和信息系統安全管理的總原則建立平臺建設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成立信息安全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制定、評審信息網絡系統安全政策、標準、安全工作流程、各種規章制度,審議并通過安全規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