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平臺建設采購管理
6.6.1 安全生產應急平臺建設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并遵從優先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原則
6.6.2 建設方應依法并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時核準的招標內容和招標方式組織招標采購,確定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中標單位。項目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訂立合同,并嚴格履行合同。
6.6.3 承建方應設置采購部門,制定采購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采購計劃。承建方的采購活動應與建設方進行必要的協商,并接受監理方的監督。
6.6.4 承建方應對采購報價進行有關技術和商務的綜合評審,并應制定選擇、評審和重新評審的準則。評審記錄應保存。采購工作應采用招標詢價或其他方式。
6.7 平臺建設進度管理
6.7.1 平臺建設單位必須在第一次項目投資計劃下達后6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必須向同級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延期開工;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第一次下達項目投資計劃后,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暫停下達項目投資計劃,責令限期整改;整改達不到要求的,撤銷平臺建設項目,收回已下達的投資。
6.7.2 建設方與承建方均應建立平臺建設進度管理制度,制訂進度管理目標。建設方組織應與承建方組織進行溝通,統一雙方的進度計劃。任何一方進度計劃的修改需要與對方協商,監理人全程監督進度計劃的執行,三方簽認后方可進行變更。
6.7.3 建設方招標書及技術文件中應明確給出平臺建設實施進度計劃。
6.7.4 承建方根據招標文件的進度要求開展進度管理,制定進度計劃。
6.7.5 經批準的進度計劃,應向執行者進行交底并落實責任。進度計劃執行者應制訂實施計劃措施。
6.7.6 監理方對進度計劃的實施應按統計周期的規定進行定期檢查,并應根據需要進行不定期檢查。進度計劃檢查后應編制進度報告。
6.7.7 進度計劃調整后應編制新的進度計劃,三方應互相溝通,監理方進行審核并及時組織三方簽認。
6.7.8 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工程嚴重逾期、投資重大損失等問題,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告,項目審批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可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整改和暫停項目建設。
6.8 平臺建設質量管理
6.8.1 平臺建設方應在投標書及有關技術資料中詳細注明安全生產應急平臺各階段各部分的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
6.8.2 平臺承建方應遵照《質量管理體系要求》GB/T 19001-2008族標準的要求,建立持續改進質量管理體系,設立專職管理部門或專職人員,編制質量管理計劃。通過對人員、機具、設備、材料、方法、環境等要素的過程管理,實現過程、產品和服務的質量目標。
6.8.3 監理方審查承建方提交的質量管理計劃;在平臺建設各階段執行確定的質量監督和控制措施,并做監理日志;發現質量隱患及時向承建方簽發質量通知書或停工令,監督整改,并通知建設方;調查、處理和分析質量事故。
6.8.4 質量管理應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按照策劃、實施、檢查、處置的循環方式進行系統運作。
6.8.5 質量管理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a) 質量目標和要求;
b) 質量管理組織和職責;
c) 所需的過程、文件和資源;
d) 安全生產應急平臺所要求的評審、驗證、確認、檢驗和試運行活動,以及接收準則;
e) 記錄的要求;
f) 所采取的措施。
6.8.6 承建方應配合監理方全程進行質量控制跟蹤,收集實際數據并進行整理,將項目的實際數據與質量標準和目標進行比較,分析偏差,并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和變更,對變更效果和影響進行復查。質量管理計劃需修改時,應由監理方組織三方簽認。
6.8.7 承建方應定期對平臺建設質量狀況進行檢查、分析,提出質量報告,提出目前質量狀況、建設方及其他相關方滿意程度、產品要求的符合性以及質量改進措施。
6.9 平臺建設資金管理
6.9.1 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可申請平臺建設前期工作經費。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主要用于開展應用需求分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的編制、專家咨詢評審等工作。平臺建設審批部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批準下達前期工作經費,前期工作經費計入平臺建設總投資。
6.9.2 平臺建設方應在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獲得批復及具備開工建設條件后,根據實施進度向審批部門提出年度資金使用計劃申請,項目審批部門將其作為下達年度中央投資計劃的依據。
6.9.3 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未獲批復前,原則上不予下達建設資金。對確需提前安排資金的,項目建設單位可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資金使用申請,說明要提前安排資金的原因及理由,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后,下達建設資金。
6.9.4 建設方應嚴格按照財政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財政資金,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必須嚴格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復的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實施項目建設。如有特殊情況,主要建設內容或投資概算確需調整的,必須事先向平臺建設審批部門提交調整報告,履行報批手續。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重大設計變更而導致超概算的,審批部門不再受理事后調概申請。
6.9.5 承建方組織應建立、健全平臺建設全面成本管理責任體系,必須按照合同文件中建設方的投資計劃在投資額內完成平臺建設工作。成本管理應包括編制成本計劃、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承建方申請付款時,應編制定期或階段性成本報告,提交監理方審核。
6.9.6 監理方應嚴格按照承建合同及補充協議,審核承建方提交的工程階段性成本報告和付款申請,簽發支付意見,并通知建設方;對由于變更造成的投資變化應按有關規定啟動索賠或組織雙方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