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平臺建設整體管理
6.2.1 平臺承建方管理層主持開展平臺建設整體管理,項目經理組織編制相關文件,報管理層審批,并與建設方和監理方進行討論。
6.2.2 平臺建設整體管理應對平臺建設的授權、范圍、目標、內容、組織、資源、方法、程序、監督和控制措施進行確定,具有全局性、戰略性、指導性。
6.2.3 平臺建設整體管理應包括制定平臺建設章程、制定平臺建設范圍說明書、制定平臺建設管理計劃、指導和管理平臺建設執行、監督和控制平臺建設工作、整體變更控制、平臺建設收尾等工作。
6.3 平臺建設范圍管理
6.3.1 平臺建設范圍管理應以確定并完成平臺建設目標為根本目的,通過明確平臺建設有關各方的職責界限,以保證平臺建設管理工作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6.3.2 建設方應在項目招標書及技術資料中明確平臺建設的項目范圍。
6.3.3 承建方應根據招標文件進行平臺建設范圍管理,應包括范圍定義、創建工作分解結構(WBS)、范圍控制等。
6.3.4 承建方應嚴格按照平臺建設范圍和工作分解結構文件進行平臺建設的范圍控制,嚴格變更管理,防止范圍蔓延。
6.3.5 平臺建設范圍變更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a) 范圍變更要有嚴格的審批程序和手續;
b) 范圍變更后應調整相關的計劃;
c) 各方對重大的范圍變更應提出影響報告。
6.3.6 監理方著重對范圍的變更和影響進行檢查、分析和處置,協調建設方和承建方對必要的范圍變更進行三方簽認。結束階段,應驗證平臺建設范圍,檢查范圍規定的工作是否完成和交付成果是否完備。
6.4 平臺建設管理組織
6.4.1 平臺建設方、承建方、監理方建立管理組織均應遵循下列原則:
a) 組織結構科學合理;
b) 有明確的管理目標,責任制度,獎懲規定;
c) 組織成員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d) 保持相對穩定,并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6.4.2 建設方可建立項目推進辦公室,分為綜合協調部、質量管理部、資金管理部、進度管理部、工程技術部、應用推進部等部門,與承建方和監理方進行對口交流。
6.4.3 承建方必須設置項目經理部,并任命項目經理,承擔平臺建設的管理任務和目標實現的全面責任。
6.4.4 項目經理必須取得信息系統類相應專業注冊執業資格證書,具備下列素質:
a) 符合項目管理要求的能力,善于進行組織協調與溝通;
b) 相應的項目管理經驗和業績;
c) 項目管理需要的專業技術、管理、經濟、法律和法規知識;
d) 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團隊協作精神,遵紀守法、愛崗敬業、誠信盡責;
e) 身體健康。
6.4.5 項目經理應對項目團隊建設負責,培育團隊精神,定期評估團隊運作績效,有效發揮和調動各成員的工作積極性和責任感。
6.5 平臺建設合同管理
6.5.1 建設方與承建方組織均應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應設立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的訂立、履行、控制和綜合評價等工作。
6.5.2 監理方在平臺建設全階段對承建方合同管理進行監督,對工程范圍變更導致的合同變更進行管理,公正地調查分析,提出中立意見協調合同糾紛,發現違約則啟動索賠程序。
6.5.3 合同管理應遵循下列程序:
a) 合同評審;
b) 合同訂立;
c) 合同實施計劃;
d) 合同實施控制:合同交底,合同跟蹤與診斷,合同變更管理和索賠管理等工作;
e) 合同綜合評價;
f) 有關知識產權的合法使用。
6.5.4 合同評審應在合同簽訂之前進行,主要是對招標文件和合同條件進行的審查、認定和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a) 招標內容和合同的合法性審查;
b) 招標文件和合同條款的合法性和完備性審查;
c) 合同雙方責任、權益和項目范圍認定;
d) 與產品或過程有關要求的評審;
e) 合同風險評估。
6.5.5 承建方應研究合同文件和建設方所提供的信息,確保合同要求得以實現;發現問題應與建設方及時澄清,并以書面方式確定;承建方應有能力完成合同要求。
6.5.6 建設方、承建方、外包方、供應單位之間的反索賠管理工作應包括下列內容:
a) 對收到的索賠報告進行審查分析,收集反駁理由和證據,復核索賠值,起草并提出反索賠報告;
b) 通過合同管理,防止反索賠事件的發生。
6.5.7 合同履行結束即合同終止。各方應及時進行合同評價,總結合同簽訂和執行過程中的經驗教訓,提出總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