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 平臺建設質量管理
為確保應急平臺建設項目的質量特性滿足要求而進行的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等活動。
3.17 平臺建設資金管理
為實現在預算范圍內完成平臺建設所進行的資金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等活動。包括建設方的投資管理和承建方的成本管理兩方面。
3.18 平臺建設需求管理
為實現平臺項目設計要求,認識和管理對安全生產應急平臺的全部需求,查找、記錄、組織和跟蹤平臺建設需求變更,確保應急平臺具備這些需求的功能。
3.19 平臺建設文檔管理
由建設方、承建方和監理方共同參與的對平臺建設全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文檔按有關規定進行收集、歸檔、拷貝和移交的過程。全部文檔最終移交平臺建設方。
3.20 平臺建設配置管理
通過技術或行政手段對安全生產應急平臺及其開發過程和生命周期進行控制、規范的一系列措施。其目標是記錄產品的演化過程,確保開發者和使用者在平臺建設周期中各個階段都能得到精確的產品配置。
3.21 平臺建設溝通管理
對平臺建設內、外部關系的協調及信息交流所進行的策劃、組織和控制等活動。
3.22 平臺建設信息系統安全管理
對平臺建設過程中和平臺運行后,系統運行穩定性、信息保密性、網絡安全性等問題進行預計、防范和控制等活動。
3.23 平臺建設風險管理
對平臺建設的風險所進行的識別、評估、響應和控制等活動。
3.24 平臺建設監督管理
平臺建設審批部門在平臺建設的各階段對平臺建設方在招投標、資金、質量、進度等方面綜合監督管理活動。
3.25 平臺建設驗收管理
對平臺建設的初步驗收收尾、竣工驗收、試運行等進行的計劃、組織、協調和控制等活動。
3.26 平臺建設運行維護管理
平臺建設方與承建方對安全生產應急平臺建成后的運行、維護、回訪、保修等進行的計劃、組織、協調和控制等活動。
4 平臺建設立項管理
4.1 一般規定
4.1.1 應急平臺建設立項階段包括項目的申報和審批。
4.1.2 平臺建設單位應依據國家安全生產應急平臺體系建設指導意見和國務院其他有關文件的規定,研究提出安全生產應急平臺的立項申請。
4.1.3 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轄區平臺建設項目的審核報批、投資計劃、竣工預驗收;各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平臺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合同管理等工作。
4.1.4 平臺建設項目原則上包括以下審批環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對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及特殊情況的,可簡化為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
4.1.5 各級安全生產應急平臺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
4.1.6 平臺建設審批部門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的批復文件是平臺建設的主要依據。批復中核定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總投資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標原則上應嚴格遵守。
4.1.7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內容與項目建議書批復內容有重大變更的,應重新報批項目建議書。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的編制內容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有重大變更或變更投資超出已批復總投資額度10%的,應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的編制內容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有少量調整且其調整內容未超出已批復總投資額度10%的,需在提交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時以獨立章節對調整部分進行定量補充說明。
4.2 平臺建設項目建議書
4.2.1 應急平臺建設方應參考平臺建設需求分析報告、有關專家對需求分析報告提出的評議意見,本著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開展項目建議書編制工作。
4.2.2 編制平臺建設項目建議書的目的是分析安全生產應急平臺建設的必要性,確定平臺建設的原則和目標,并提出建設內容、方案框架、組織實施方式、投融資方案和效益評價等方面的初步設想。
4.2.3 項目建議書應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55號令)的要求編制。
4.2.4 安全生產應急平臺項目建議書應報送審批部門。審批部門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評估后審核批復,或報國務院審批后下達批復。平臺建設單位在編制項目建議書階段應專門組織平臺建設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報告送項目審批部門組織專家提出咨詢意見,作為編制項目建議書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