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多路傳真系統
7.4.1功能要求
系統應具有支持不小于8路傳真同時收發的能力,應支持接收傳真自動識別分發、傳真到達自動提示,人工接收確認等功能。應支持發送傳真優先級設置、緊急傳真優先發送、傳真線路自動負載均衡的功能,當大量傳真或群發傳真時,應能自動排隊,自動尋找空閑的線路發送,并均衡每條傳真線的傳真負載量;
系統應支持可定制的群發功能、定時發送功能、詳細的日志功能、查詢功能、統計功能和存儲功能;
系統應支持與部門、各級安全生產應急平臺已建的多路傳真系統互聯,滿足應急值守的需要。
7.4.2性能要求
傳輸速率應支持4800bit/s、9600bit/s、14400bit/s,可選支持更高速率;
縱向分辨率為3.85線/mm時,通信建立率和報文成功率應達到100%,文字可讀度達100%;
A4幅面的傳真接收副本上發生差錯的掃描線數不大于6線;
傳真接收副本的主觀評價應在3.5分以上,文字可讀度應達到100%;
多路傳真系統設備的容量應滿足在線存儲3個月數據,離線存儲6個月數據的需要。
7.5衛星通信系統
7.5.1寬帶衛星通信系統(可選)
地市級安全生產應急平臺寬帶衛星通信系統用于支持地市級應急平臺與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應急平臺、必要時與國家安全生產應急平臺間雙向話音、數據和視頻圖像傳送的需要。利用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寬帶衛星通信系統來實現。
7.5.1.1功能要求
寬帶衛星通信系統應能支持話音、數據、視頻圖像的雙向傳送;
應能支持動中通、靜中通移動平臺接入,應能實現衛星通信網絡和地面網絡的有效互通和備份;
寬帶衛星通信系統應能以VoIP的形式實現話音功能,省應急平臺與現場應急平臺、國務院應急平臺間應能進行單跳的話音傳輸,系統應具有內置回音抵消功能;
應能實現IP數據傳輸和數據廣播功能,數據的傳輸速率可變;
應能實現基于H.264編碼的IP視頻會議業務、圖像傳輸業務和圖像多播業務。
7.5.1.2性能要求
衛星資源由國家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指定,衛星Ku波段轉發器,衛星系統(包括衛星天線、衛星功放和衛星調制解調器)必須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衛星固定業務移動式地球站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建成后取得衛星公司的系統入網證;須與國家救援中心已有的衛星系統相兼容;
寬帶衛星通信系統支持話音業務時應達到語音清晰、連續、延時小,通話質量達到普通長途電話質量要求;
車載僅允許使用Ku頻段(頻率范圍為14.0-14.5 GHz,下同)發射信號,所使用拋物面天線口徑不得小于0.8米(非拋物面天線等效口徑不得小于0.6米),極化方式為線性極化。
車載應具有自動關閉發射信號的功能,且該功能可以由車載所在衛星通信網的控制中心控制或者在車載上自動控制,一旦EIRP或EIRP譜密度超出限值能夠自動停止發射信號。最大偏軸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IRP)譜密度不得超出下面的限值:
寬帶應急衛星通信系統支持電視會議業務時,每路圖像的傳輸速率應達到384Kbps~1024Kbps,高清圖像傳輸業務每路傳輸速率應達到1Mbps~2Mbps,圖像分辨率達到4CIF以上;
當采用IP技術實現話音和視頻業務時,寬帶衛星通信系統應具有實時圖像和話音傳輸的QOS能力;
衛星固定站之間系統可用度不小于99.8%;
移動站與固定站之間系統可用度不小于99.5%(上述系統可用度含空間鏈路可用度和地面站設備可用度等因素);
衛星固定站的網絡帶寬應不小于5M,應能接受上級網絡管理系統的管理。出入境載波最大速率不低于3Mbps;
具備同時收發各2路綜合業務數據的能力,支持高清圖像傳輸,發射和接收速率每比特可調。
7.5.2窄帶衛星移動通信電話系統
可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衛星移動電話,滿足應急情況下的通信需要。衛星通信設備應具有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產品許可證書。
7.5.2.1功能要求
衛星移動電話通信采用國內合法運營商提供的衛星資源,空間頻率選用 L波段。衛星移動電話不采用統一的技術體制,但在國內必須有關口站。關口站與國內的PSTN電話網、地面移動通信網(如3G)、互聯網相連;
衛星移動電話的話音業務性能,由不同的通信體系決定,最終均與PSTN電話互連互通。
7.5.2.2性能要求
虛擬專網統一采用基于IP協議的通信標準,支持任何符合TCP/IP協議的數據,支持QOS協議。衛星通信設備通過IP接口與計算機網絡設備、視訊會議設備、VOIP網關、其它通信設備等連結。
為了構建虛擬專網,國家安全生產應急平臺地面接入能力不小于4Mbps,省級應急平臺地面接入能力不低于2Mbps。
因BGAN每路傳輸速率最大不超492kbps,其中圖像傳輸速率最大不超256kbps,所以每路業務的最大承載量應控制在BGAN所允許的范圍之內。
綜合業務數據可以通過IP加密方式傳輸并采用統一型號的加密設備。
7.6IP電話調度系統(可選)
7.6.1功能要求
作為有線電話調度系統的補充,應具備熱線電話、組呼和群呼、電話會議、數字錄音、優先呼叫、連選、強插強拆等功能;
應能做到與國務院應急平臺IP電話系統間的互聯互通;
設置調度臺,具有同時組織至少2組獨立電話會議的能力,電話會議總容量應滿足30方同時通話的要求。
7.6.2性能要求
IP電話調度系統的系統的可靠性應不小于99.999%;
IP電話調度系統的單路呼叫建立時間應在5s以內;
端到端延時應小于400ms,其中網絡時延小于250ms,兩側終端處理時延小于150ms;
系統網絡時延抖動應小于80ms,丟包率小于3%;
IP電話調度系統語音編碼應支持G.711、G.729、G.723.1,可選支持G.726,語音質量應達到MOS 3.5級以上;
IP電話調度系統應具有傳真功能,支持T.30協議和T.38協議;
設置VPN時,IP電話全網統一分配IP地址;不設置VPN時,IP電話可采用私網IP地址,系統應支持私網穿越;
每個調度臺應具有同時接入兩路電話、同時接聽兩路電話,同時呼出兩路電話的能力,可顯示被叫號碼,被叫號碼能自動關聯用戶名及相關信息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