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快速發展,城鎮建設和新農村建設日新月異,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以及生態環境的惡化,使得致災因素增多,各類事故災害多發,社會矛盾集中,災害的群發性和鏈狀特征越來越突出,傳統的“分地區、分部門、分災種”的防災減災體系已經不適應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公共安全的問題日益成為人們關注的重要課題。《中國21世紀初可持續發展行動綱要》在加強災害綜合管理方面首次提出要加強災害的管控能力,國家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第四十一章“加強公共安全建設”中指出“完成改革發展的任務,必須保持長期穩定的社會環境。要強化社會公共安全意識,加強公共安全能力建設,提高公共安全保障水平,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確保社會穩定。”“十一五”期間,我國發生了“5·12”汶川大地震、冰雪災害、洪澇災害,特別是2010年又連續發生了“4·14”玉樹大地震,“8·8”舟曲特大泥石流災害,“7·16”大連油庫火災,“11·15”上海高層建筑特大火災等災害事故。反思這些災害事故的發生及搶險救援的實踐,借鑒國外消防及應急救援發展經驗,深感我國現行消防及應急救援體制改革勢在必行。
1 現行消防及應急救援體制的四大弊端。
1.1 不利于各級政府防災減災作用的發揮。
(1)消防監督機構作為政府的第二層職能機構,缺乏權威性,無法有效監督制約消防違法違規行為。
一是消防專業規劃的制訂和落實不力。建設規劃和土地部門在城市規劃中往往忽視消防及應急基礎設施規劃,即使政府出臺了消防專業規劃,由于不能有效監督,最終難以較好落實。有關部門在城市規劃和建設中視消防規劃而不見,隨意更改規劃,占用規劃的消防站用地、消防車道、消防給水設施,或變更安全布局和防火間距。
當消防部門察覺時為時已晚,造成城市特別是鄉、村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應急通道不足,不能有效進行滅火救援。如某省會城市1998年就由專家論證、政府批準出臺了該市消防專業規劃,規劃中要修建21個消防站2個特勤站,以達到30個站的規模。而在之后的若干年里,工業園區和房地產開發如雨后春筍,消防隊站卻一個未增加,造成該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隊站建設的先天不足。
這種情況正是由現行體制造成的。政府各部門和分管領導沒有好的協調制約機制,各自為政、政出多門。
二是消防監督檢查和滅火救援是屬地管理,但對轄區內有些級別高于消防監督管理機構的單位或特殊企事業單位,難以實施有效的消防監督檢查和滅火預案制定,對一些涉及到群眾生活切身利益,但又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和建筑物難以實施消防行政處罰,導致對這些單位情況不明,一旦發生火災,往往貽誤滅火戰機。
三是消防裝備和業務經費不能有計劃按比例地進行常態投入。出了事或消防部門要一點投入一點,沒有長效投入機制。
四是消防產品的生產、流通、使用缺乏有效監管。我國消防產品生產由質監部門負責,流通由工商部門負責,使用由消防部門負責,這種機制大有漏洞,等不合格產品到了使用單位,消防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為時已晚。消防應急救援裝備、車輛國外進口的價格昂貴,國內產品由于研發、生產、使用脫節,缺乏有效監管,質量難以保證。形成了經濟發達地方清一色進口裝備車輛,經濟發展落后的地方連國產的也配備不起,各地消防應急救援部隊裝備五花八門的局面,消防應急救援部隊在訓練、執勤備戰及滅火救援中難以實現統一訓練標準、統一作戰指揮和有效協作配合。
(2)應急救援隊伍重復建設、資源浪費。政府應急辦形同虛設,不能實施統一協調指揮,缺乏預防和預警機制。日本沙林毒氣事件后,我國各地消防部隊相繼建立了消防特勤隊。隨著近年來汶川大地震、玉樹地震、洪澇、冰雪、疫情、礦難、山體滑坡和泥石流及重特大火災等的不斷發生,國家要求各地依托公安消防部隊組建重大災害應急救援隊伍,各部門、各行業的各類應急救援隊伍也應運而生。國家有國際救援隊、地震救援隊,還有各部門、各行業的專業救援隊。據統計,我國現有各類應急救援人員50余萬,分散于多個部門和行業,網絡化程度很低。這種分地區、分部門、分行業、分災種、分兵種建立的應急救援體系,存在功能單一重復、各自為政、資源浪費,尤其是各類未經專業訓練的民辦救援隊,存在裝備簡陋、缺乏專業知識和技術、救援效率低等弊端。如“4·14”玉樹地震和“8·8”舟曲泥石流災害,有國家國際救援隊、國家地震救援隊、公安消防救援隊、政府部門、地方各單位臨時組建的各類救援隊,還有解放軍、武警等等,致使在狹小的地域內人滿車滿為患。這些救援隊各自為政,相互之間沒有溝通協作。加之沒有片區的協作劃分,地域和氣候的差異,有些低海拔省份來的救援人員由于氣候不適應,根本沒有戰斗力。由于沒有“職責明確、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協調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造成人力、物力、財力上的很多浪費。政府應急辦不具有常態預測、預警和部署預防的功能,也不具備權威性,不能協調各方、不能緊急調配搶險救援過程中所需要的各種資源,所以形同虛設。而以消防部隊為主干的重大災害應急救援隊伍,雖然是常備部隊,但難以有效地協調配置分散在其他部門的救災資源,發揮其他部門的作用,形成協同作戰,發揮整體應急救援能力。
1.2 消防應急救援力量嚴重不足。
2010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吳翠云建議,大幅增加公安消防現役部隊編制并提供資料顯示。
法國共有25.6萬名消防員,占總人口數的0.4%;美國共有109萬名消防員,占總人口數的0.368%;德國共有官方消防員15.9萬多人,占總人口數的0.193%;俄羅斯共有27萬名消防員,占總人口數的0.188%。我國現有現役消防隊員16萬余人,僅占全國人口總數的0.012%,遠低于很多發達國家,甚至低于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如此,一方面由于警力不足,造成許多消防監督和滅火救援的空白點;另一方面,遇有重大型活動時,又要抽調大批警力,開展“群眾運動式”的排查整治和“死看死守”的消防安保工作。而且這種“群眾運動式”的排查整治治標不治本,一陣風過去,社會單位依然我行我素,消防部門顧此失彼。上海“11·15”火災的發生正是這種結果。
大規模發展多種形式消防應急救援隊伍在當前我國時機還不成熟。主要是公民素質和保障機制跟不上,因而這些民辦消防應急救援隊伍不僅不穩定,戰斗力也不強,各地的合同制等消防隊伍已日益暴露出不少問題。
其今后的發展應隨著社會發展進步逐步推進。
1.3 消防應急救援院校數量極少。
目前全國只有一所高等消防專業學院,還是邊防、消防、警衛三支現役部隊合一的,一所消防初級指揮學校,一所消防士官學校,還有一個消防警官訓練基地。由于投入不足,教育訓練內容落后于部隊建設和社會發展,一些引領時代的新技術、新裝備、新器材不能先于部隊和社會單位走進院校。消防院校數量匱乏,不僅消防部隊指揮員、消防監督員和戰斗員缺乏良好的培訓,更無法開展對社會單位消防管理人員、特殊崗位人員消防安全資格的培訓。
1.4 現役消防應急救援部隊照搬軍隊兵役制度。
現役消防部隊士兵(義務兵、士官)和指揮員、消防監督員的服役年限是按軍隊士兵和軍官的服役年限執行的,服役時間短,流動頻繁,難以保留人才和積累經驗。
常常是經驗并不豐富的指揮員帶著一幫毫無實戰經驗的“童子軍”在戰斗。消防監督執法人員也因流動過快,容易造成一個地區社會單位消防監管的疏漏和執法不嚴格。同時,由于完全照搬軍隊體制,又受公安機關領導,在條令條例等管理和教育訓練法規的執行上,既不能完全按軍隊條令條例辦,又沒有適合于消防部隊實際的條令法規,有時還要執行警察的有關條規,結果什么也執行不好,正規化程度始終提升不起來。另外,由于是武警序列的現役軍人體制,在國際交流中也帶來諸多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