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消防法》的修訂與施行,“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依照國家規定參加以搶救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修改為“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按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至此應急救援、拯救生命成為消防隊伍的法定職責。如何加強以公安消防部隊專業救援力量為主體的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公安消防部隊人員、裝備和技戰術的關鍵作用,是新時期我們面臨的重要課題研究,也是消防工作任務和形勢的迫切需要。筆者結合本地區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的經驗,從“四個方面”闡述了自己的一些看法,不到之處,請批評指正。
一、強化“一個機制”
目前,我國的應急救援力量主要有消防、交通、電力、供水、供氣等十幾種救援力量。對各類突發災害性事件的應急反應和緊急救援實行的是一種“分而治之”行業垂直領導體系。從“5?12”抗震救災中十幾路力量“八方支援”的混亂場面就可以看出,我國目前的應急救援機制在整個國家應急救援體系中仍處在一個比較被動的地位,缺少必要的機動性和靈活性,還沒有完全適應新的安全應急需要;在國家和地方政府組織體制中尚未建立專門機構和專門人員負責統一協調和管理,相關安全信息和應急預案不能得到有效地溝通和聯動;在城市消防救援安全應急體系的運行和管理機制上也缺乏必須的科學管理方法和手段;在社會資源協同方面也缺乏相關的社會群眾基礎,社會資源整合力度還不夠,未能有效地形成整個社會的消防安全應急救援機制。《消防法》規定消防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此次修訂又明確將應急救援、拯救生命定義為消防部隊的法定職責,公安消防部隊應緊緊抓住這一千載難逢的大好機遇,督促各級政府增強對社會應急救援管理特別是應急救援工作嚴峻性、長期性、復雜性的認識,加快消防應急救援主體建設,逐步形成“以政府應急救援隊為主體、以專業救援力量為補充、以其他公共輔助力量為基礎”的政府應急救援協調機制。該機制應以政府部門為大腦,最高可在國務院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統一管理和調度指揮國家的所有應急救援隊伍,充分整合分散在各部門的應急資源,并定期組織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災害事故進行分析,做好應急工作的常態管理。各地按照省、市、縣分級,依托有關部門,成立應急救援辦公室,災害事故發生后轉為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在當地政府領導下,統一協調、調度和指揮各部門、社會單位和應急救援隊伍,高效處置災害事故。
二、打造“兩支隊伍”
(一)打造以公安消防部隊為主體的“尖刀”救援隊伍。公安消防部隊是公安機關的一支現役力量,實行軍事化管理,有嚴密的組織保障,科學、高效靈活的指揮網絡。同時,消防部隊培養和造就了一大批中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在長期的滅火戰斗、搶險救援過程中也積累了大量的救援經驗,培養了頑強的戰斗作風。特別是近幾年來,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和政府部門的重視,消防部隊的器材裝備普遍得到改善,并且通過抗冰搶險、抗震救災、抗洪救災種種感人事跡,在廣大人民心中樹立了良好形象。可以說,由公安消防部隊擔當搶險救援的重任是政府所依、民心所向。因此,公安消防部隊應當積極給黨委、政府當好參謀助手,對現有的各種緊急救援力量進行優化組合和合理配置,在以消防部隊為核心救援力量的基礎上,建立一支由黨委、政府直接領導下的強大的、裝備精良的消防專業化的應急救援隊伍,讓整個社會的應急救援力量形成一股有效合力,這樣才能使人力、物力、財力及其它社會資源得到充分利用。具體實踐中,或可考慮在繼續加強現有應急救援隊伍的同時,將各專業的應急救援隊伍均以消防特勤隊伍為主體力量進行整合建設,加速消防部隊職能向多功能化方向發展的進程,實現將應急救援力量從“功能單一化”向“功能多元化”轉變。
(二)打造以義務救援人員為主體的“二線”救援隊伍。“5.12”抗震救災中,志愿者隊伍發揮出了不可磨滅的作用,事實證明了義務救援人員在應急救援力量中的強大潛力。在消防應急救援力量建設中,我們也不可不考慮加強以義務救援人員為主體的“二線”救援隊伍。由于消防部隊編制有限,不可能進行大規模兵員擴招,因此,爭取社會力量,優化兵員結構,是緩解當前警力不足的有效措施。例如,可增加向社會招募的合同制消防員,充實執勤力量。近年來,全國各地,特別是經濟發達地區正將這一理想逐步變為現實。專職隊的建立,大大縮減了公安隊保衛范圍,緩解了公安隊執勤壓力。將社會上招募的消防員充實到現有隊伍中,更有利于抽調公安隊伍的精干兵員到特勤隊伍,或組成特勤班,壯大滅火、搶險救援力量。出于對義務救援隊伍生存的考慮,義務救援隊建立后必須向多功能方向發展,使政府和群眾真正體驗到建立這支隊伍的好處,樹立良好的隊伍形象,這樣才會得到政府的重視,群眾的支持,有利于這支隊伍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