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滅火救援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第四十四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任何單位發生火災,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
消防隊接到火警,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應當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
火災現場總指揮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權決定下列事項:
(一)使用各種水源;
(二)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三)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臨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
(五)為了搶救人員和重要物資,防止火勢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等;
(六)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根據撲救火災的緊急需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
第四十六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
第四十七條 消防車、消防艇前往執行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任務,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船舶以及行人應當讓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費公路、橋梁免收車輛通行費。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消防艇迅速通行。
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應急救援現場的消防人員和調集的消防裝備、物資,需要鐵路、水路或者航空運輸的,有關單位應當優先運輸。
第四十八條 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不得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四十九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撲救火災、應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由火災發生地的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五十條 對因參加撲救火災或者應急救援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