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從2003年的SARS開始到如今的甲型H1N1,政府的應急救災能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關注。在應急救災工作中,政府必然要采購眾多的應急物資以保障救災工作。政府的應急采購活動產生于這種非常狀態下,資金流、信息流及物流都存在一定的風險性,供應商作為物流、的始發點,又是資金流和信息流的端點,對其進行正確的評估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1]。目前國內外學者在供應商選擇方面提出了眾多的指標評價體系,但是一些體系存在實際操作性不強;評價方法復雜,實際應用較少;研究較為籠統,考慮行業特點較少;供應商分類不明,研究缺乏針對性的問題[2],所以,不能直接運用到應急工作中。因此必須建立有效的應急供應商評估體系,才能使應急采購活動提高效益、規避風險。
二、現應急物資供應商選擇方式的不足——以“汶川”地震救災帳篷采購為例
“汶川”地震發生后,國務院民政部立即啟動了應急物資采購工作,針對帳篷廠商確定問題,民政部也制定了具體的方法:首先,優先選擇在民政部政府招標采購中曾經中標的企業。其次,為保證帳篷采購的數量,再增加一些當地政府推薦的質量、信譽都比較可靠的生產廠商。接著,發通知詢問其要不要參與這次采購,同意則馬上核定其生產能力。最后,根據各個供應商給出的價格,選擇最終的帳篷供應商[3]。不能否認,我國政府在此次的應急采購中通過這種特殊方式選擇應急物資供應商,比一般招標采購的方式手續簡單、時間短暫,效果較好。但是,此方法還存在著一些不足。
一是對于供應商的最新情況把握不夠。政府采購中曾經中標的企業在當時有著良好的綜合實力,但是現在的情況又如何,如企業是否進行了轉型等,政府就不得而知了,對其進行優先考慮缺少科學性。
二是對于供應商的整體能力考慮不夠。政府對供應商的評估發生在災后,因時間短促主要考慮了供應商的生產能力、產品質量,而對于其交貨準時性、售后服務等其他方面的內容沒有考慮周全。因此,政府選擇的供應商很可能不是最優的,這就會給今后帶來一定的隱患。
三是決策主觀性較強。由當地民政部門推薦供應商的方式,使得相關人員依靠主觀印象評判供應商,不夠公平公正,而且容易滋生貪污腐敗的作風。
三、應急物資供應商的評估指標
從廣義上概括,凡是在突發公共事件應對的過程中所用的物資都可以稱為應急物資。按照《應急保障物資分類及產品目錄》,應急物資可分為十三類,即防護用品類、生命救助類、生命支持類、救援運載類、臨時食宿類、污染清理類、動力燃料類、工程設備類、器材工具類、照明設備類、通訊廣播類、交通運輸類、工程材料類。應急物資具有弱經濟性、非常規性、滯后性、不可替代性、時效性、突發性和隨機性、不確定性的特點[4]。因此,應急物資的供應商相比于普通物資的供應商,其評估指標也有較大的不同。
針對現存的應急物資供應商選擇方式的不足,依據供應商應遵循的“5R原則”(適價(Right Price)、適質(Right Quality)、適時(Right Time)、適量(Right Quantity)、適地(Right Place),其中適價、適質是應急采購的基本要求,適時、適量、適地是應急采購的核心要求),本文建立了一個應急物資供應商評估指標體系,幫助政府用于客觀、科學、全面地選擇供應商。此評估體系基于層次分析法,具體評估指標如圖1所示,下面對各個指標進行詳細的說明。
1.產品評估。此項指標主要用于評估產品的質量及價格,由于應急采購自身目的的特殊性,它對采購對象的質量等指標要求很高。如在抗擊甲型H1N1的采購活動中,大到呼吸機,小到衛生口罩,國家衛生及質檢部門都制訂了較為嚴格的標準,因此對供應商生產的產品也提出了較高要求。
圖1 應急物資供應商評估指標圖
(1)產品的合格率。主要是指產品質量是否符合國家各類物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的要求[5]。應特別注重食品類產品的各項安全指標。
(2)產品的退貨率。主要是指企業因質量問題而造成的退回率。這是體現產品質量的必要補充指標。
(3)價格的穩定性。是指產品價格在一定時間內的波動性。即使應急工作是弱經濟性的,但由于政府采購有著采購部門單一供應部門多元的特點,因此在選擇較多的情況下應考慮經濟因素。
(4)技術工藝。主要是指產品采用先進技術工藝的情況。一般來說,技術工藝好的產品耐用性較好,對于器材工具類、工程設備類的應急物資就能進行回收,多次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