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年關,“跳樓”輕生討薪再次成為一個無奈的“焦點”。近期,我省天水、武威、蘭州、酒泉、白銀等地相繼發生此類事件,消防部隊作為開展救助的主要力量,聯合公安、醫療等部門到場,成功處置、解救輕生者。但是在救援中由于缺乏專業的談判專家、專業的救援對策往往會讓消防部隊在處理此類事故中處于尷尬和被動的局面。“誰去救,怎么救”成為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一、天水市近期幾起案例事件回放
案例一:2012年12月4日12時許,天水市麥積區馬跑泉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稱:轄區一工地有男子爬上了高達50米的塔吊,欲以極端方式討回被拖欠的工資。
案例二:2012年12月5日12時03分,6名外來打工人員爬上82米的天水市人力資源市場頂部,其中1名35歲的黃姓籍男子坐在頂部邊緣,隨時都有墜樓的危險。
案例三:2013年1月23日13時,天水市麥積區社棠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兩名農民工爬上45米高發電廠冷卻塔欲輕生。一名男子一條腿跨到護欄外,另一人坐在平臺邊上,手扶欄桿,兩人情緒都比較激動,嘴里不停的喊著要找經理算賬拿錢,若得不到,就跳樓自殺。
雖然幾起事故發生后,當地公安、消防、醫療以及施工方都第一時間趕到了現場,經過采取對話談判、親人勸說、爬樓施救等方法都將自殺者成功解救。但面對我國對跳樓自殺者方面救助法律依據缺失、專業人才缺乏、救援隊伍聯動不及時、救助方法不科學、社會輿論壓力、后果責任承擔等問題依然成為此類救助的最大難題。
二、跳樓、跳塔輕生事件的特點
跳樓和跳塔等輕生事件具有突發性、社會影響大和處置難度大等特點。近年來隨著社會政治、經濟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人們充分享受優越物質生活的同時,也承受著來自就業、工作和生活壓力,戀愛婚姻受挫,家庭矛盾,以及經濟領域的糾紛如拖欠工資款等時有發生,一些心理脆弱的人在面臨這些壓力時往往容易突然采取跳樓、跳塔等過激行為。選擇一些人員比較集中、位置比較特殊的場所,吸引別人的關注,以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
三、處置該類事件的主要難度
(一)法律依據缺失。新《消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依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消防部隊作為社會搶險救助24小時備勤的一支重要力量,往往發生險情第一時間到場處置,但是由于缺乏專業的訓練和救援裝備,不敢輕易妄動。其余參與救援的力量到場后,部門之間沒有建立聯動機制,缺乏有效的配合。現場經常會出現相互“推諉、扯皮”現象,到底是“誰去救、怎么救、出了問題誰來負責”成為參與救援隊伍中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