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專業人才缺乏。在心理學中,心理干預又稱危機調停,是以急診訪問或勸導的形式,改善和疏導可能導致心理障礙的各種條件的一種精神衛生措施,以避免當事者發生意外事故或改變事故發展的可能的結局以達到一種安全狀況的目的。在這方面,消防部隊有得天獨厚的優勢:消防官兵長期處于搶險救援一線,在具體實施救援中不斷積累了大量實戰經驗,救援時也能自覺地、主動地運用心理干預。但缺乏系統的理論學習及“談判”中技巧性的研究。因此,公安部門應該建立專門的心理疏導救助小組,消防部門要組織心理專家和應急事件處置專家對處于救援一線的官兵骨干進行培訓,發揮第一到場效能功能,力爭公安專家到場后形成實戰能力。
(三)社會輿論壓力大。特別是在公眾場合自殺者,其行為必然引發大量群眾的圍觀,一方面影響輕生者的情緒,一方面給施救者帶來極大的心理壓力。由于圍觀人群特別多,成功處置與否將造成重大的社會影響。處置這一類事件時受地形、氣候、當事人的情緒的波動和圍觀者產生的壓力等因素的影響,給救援工作帶來了難度。再加現在科技傳媒發達,QQ、微博、微信等新型媒體過往“拍客”會第一時間發布關于事件的過程。消防部門第一時間到場后周圍群眾和自殺者親屬希望的眼神往往投向消防官兵。救,存在著后果承擔的問題;不救,又面臨著周圍輿論的壓力。
(四)現場救援環境惡劣。事件突發性和社會影響性及周圍環境的特殊性,決定了事件處置的復雜性。一般事件處置受場地、氣候、時間的影響較大。因為自殺者的地點大都是在遠離正常人的活動范圍,救援人員一般難以接近、靠近,況且考慮到強行接近易引起輕生者的情緒波動,為避免意外發生,原則上不是情況危急,通常不主張接近。受周圍地形限制,舉高車、氣墊等救生器材有可能無法展開;另外,夜間受視線影響、雨天路滑不利于行動等都給事件處置帶來一定難度。加上實施自殺行為者不會主動配合救援,多種因素造成救援行動困難重重。
(五)后果難以應對。對于輕生者救援,主要以思想開導為主(一般不到迫不得已或十足的把握,不采取強性行動)。但是對于部分失去理智的輕生者,其判斷力和思考力已經弱化,救援人員需要耐心細致,善打“持久戰”。對于輕生者而言,生與死只在一念之間。盡管我們作了大量的準備,但是客觀的說,成功與否就是一瞬間,一旦沒有及時制止住,后果難堪,影響較大。
四、處置跳樓跳塔輕生的基本救援對策
(一)堅持“政府統一指揮、部門聯合作戰”的原則。對于輕生者的救援,一般情況下涉及到公安治安部門、醫療救護部門、消防部門,再加上其他一些救援力量參與,尤其是面對諸如追討工資、醫患糾紛等問題的時候,牽涉的部門更多更廣。因此,在具體的救援指揮上,必須明確政府統一領導、以公安為主、消防為輔、全力配合、協同作戰的原則。在救援的初期,公安、消防、救護三個主要實施救援的部門就應充分協商,明確各自的救援任務,使整個救援體系高效運轉,盡快完成救援的任務。至于后面陸續到來的部門更多的是起到輔助救援的作用。事實上,據成功案例來看,以公安、消防、醫療等部門聯合參戰處置此類事故形成的“以公安為主、以消防為輔、分工負責、協同作戰”的原則得到了良好體現。
(二)突出“以談話對話”為主,因地制宜開展救援。自殺者的極端行為大多數是事出有因的,只要掌握真實情況,抓住其思想上的薄弱環節,采取多種手段,做通其思想工作,成功的希望就很大。為此,談話救助小組在到達現場之后,應廣泛的收集真實信息,積極通過各種渠道了解自殺者的全面情況,及時通知其家人、朋友或當事者最親近的人、事情相關的人到現場協助救援。必要時可嘗試與其直接對話,從其口中獲取信息,而且與被救者對話時,語氣應盡量委婉。現場處置此類事故應當從談話、救援兩方面入手。分別組織一個談話救助小組和一個救援小組,再者就是應安排專人注意輕生者的一舉一動,保持上下通信通暢,隨機應變,防止情況突變導致營救失敗。談話救助小組負責與輕生者談話,分散其注意力,與公安和其他部門、相關人員溝通。救援小組負責救援的具體實施。第一時間鋪設好安全救生器材、做好救援充分準備,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要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靈活運用救援方法和救援器材。
(三)加強自身安全防護,防止意外事故發生。在救助過程中,救助人員肯定要和輕生者進行必要的接觸,有時還得冒著風險與輕生人員交流、談判,毫不夸張地說我們的救援人員所冒的風險比輕生者大,尤其在采取強行行動的過程中,一旦遭到被救人員的反抗,直接施救人員的安全難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就要求我們在救助過程中作足準備,如施救人員應作好自身安全防護,帶安全繩防止救助者與被救者同時跌落。同時,作為消防部隊作為救助此類事故的一支重要力量,我們更應該結合轄區實際,制定符合本地區、本轄區實際的救人預案,加大對此類事故的研討交流,提高處置事故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