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應急信息監測:從業余孤立走向專業互通
在應急信息監測能力建設方面,北京市制定實施了突發事件信息收集、報送、監測、預警、響應和發布等一系列制度,但在社會安全事件的信息收集和共享工作中收效有限。
一是由于信息隊伍建設中存在不足。北京市為將各類社會安全事件消除在萌芽狀態,在治安、流管、應急、信訪等領域組建整合了大量的專兼職信息員隊伍,將退休老年人、待業人員、在校學生、社區服務人員、交通秩序員、司乘人員[2]等納入到信息員的行列,但對于這些兼職人員的培訓一直過于簡單,缺少系統、標準、規范的課程安排,也沒有相應的結業考試與資質證書對學習效果進行把關,這就造成了大多數信息員缺乏辨識苗頭隱患的能力。由于社會安全事件是所有突發事件中人為對抗性最強的一類,肇事者往往具有較高的隱蔽性,因此沒有經過專業培訓的信息員很難收集到有效信息。同時,北京市尚未建立統一的信息員考勤評比制度,這就意味著信息員在一些地方干多干少一個樣,繼而導致信息隊伍士氣低落,出現擅離職守、知情不報、逃避責任的現象和行為。加之用于信息員補貼的資金存在著波動性和不穩定性,兼職信息員有時是在沒有任何保障的情況下無償為政府提供信息服務,這使得信息員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難以為繼。
二是由于社會安全信息的特殊性。一方面,信息涉密多。社會安全信息多數是涉密類的信息,因此主責部門原則上不會與相關部門分享。另一方面,負面信息多。社會安全信息中還有很大一部分是負面信息,一旦與其他部門或區縣分享,很可能會給信息所涉及的單位和相關人員造成負面影響,為此在調查清楚之前,主責單位在主觀上是不愿意和其他單位分享與自己相關的負面信息的。
針對上述問題,改進策略如下:
首先,要設立信息員培訓制度。一是要明確信息員接受培訓的義務。信息員都有一定的補貼或獎勵,因此他們有義務接受政府組織的技能培訓,以提高信息收集上報的能力。二是要明確培訓主體的義務。按照誰受益、誰培訓的原則,在社會安全事件處置中,哪個部門需要使用信息隊伍開展情報收集工作,哪個部門就有義務對信息隊伍進行培訓。三是要明確技能培訓的內容。信息員技能培訓應該包括現場識別、記錄上報以及自我防護等方面的內容。
其次,要健全信息員獎懲制度。一是要建立星級信息員制度。順義區勝利街道就創新了一套星級志愿者評定和反哺管理制度,他們通過采用上崗計分、崗位積分、星級評定、以獎代補、反哺服務等機制,將志愿者的各項工作賦予不同數量的分值,規定積累到一定分值即可由低到高獲得相應星級評定,達到一定星級和年齡的志愿者可以享受政府為其提供的家政服務。這一措施可以借鑒到信息員隊伍建設中。二是要建立信息員淘汰制度。每年或重大活動之后開展一次信息員民主評議,對長期不參加培訓、多次拒絕參與集體活動、無故擅離職守的信息員,給予扣減補貼直至淘汰的懲罰。三是建立信息員保障制度。制定實施統一的信息員補貼與保險制度,補貼與保險的經費從公共安全經費開支中提取,由財政部門以專項經費的形式單獨列入年度預算開支,同時審計部門應加強對基層發放情況的跟蹤審計。
再次,要完善信息資源共享機制。一是建設應急信息共享平臺。在市級社會安全事件應急指揮中心建立應急信息共享平臺,基層信息員上報信息必須通過信息共享平臺的終端設備,在主責部門或基層黨委政府收到應急信息的同時系統會自動備份,以供其他單位查詢參考。二是實行信息分類共享。對于涉密信息進行分類共享,將涉及反恐和處于偵查階段的重大刑事案件等密級較高的應急信息列為不共享類信息,不共享信息必須在制度中明確說明具體類型,不可籠統描述。將諸如群體訪事件、愛國示威游行等密級較低的應急信息列為限制共享信息,只能由各級相關單位專門負責信息共享的工作人員進行密鑰查詢,并保存查詢軌跡和查詢人信息。其他不涉密的信息各級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都可以通過政府內網進行查詢使用。三是實行信息共享問責制。對不履行信息共享的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進行問責,對信息共享平臺的工作人員和各級單位負責信息共享的專職人員泄露涉密信息的行為,按照相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四、應急輿論引導:從隨機走向規范
隨著首都應急動員能力建設的深化,必然需要扶持大量的社會組織輔助政府動員市民參與應急響應工作,然而這些社會組織的興盛又會給市民創造大量自我動員的平臺。這些平臺在缺乏有效輿論引導的情況下,很容易被別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成為制造社會安全事件的雙刃劍。
在輿論引導工作中,北京市各個區縣的表現參差不齊、隨機性較強。一是信息公開時有時無。由于“群眾安全感滿意度”是考評北京各區縣政法工作業績的重要指標,而基層政法工作人員普遍認為本地區“群眾安全感滿意度”的高低與各類社會安全事件的報道頻次有著密切關系,因此有關社會安全事件的信息原則上不主動公開,這就給日后輿論引導工作帶來了公信力不足的隱患。二是互動參與時有時無。輿論引導中是否需要邀請市民互動參與,各區縣和部門對此認識不一。有些干部認為“互動參與”程序繁復、成本高、風險大,能不用就不用。然而在實踐中“互動參與”卻是成功引導輿論的必要條件,這在北京市垃圾焚燒事件中得到了驗證。三是第三方引導時有時無。輿論引導是否有必要讓第三方草根組織介入,對此基層干部也是說法不一,但實踐證明第三方介入往往會大幅提高輿論引導的成功率。如地鐵十號線二期工程事件中,北京城建設計研究總院(設計方)、市建委(決策方)以及地鐵建設單位在技術性問題上的數次答復都無法取得當地居民信任,而豐臺區西馬小區高層塔樓擋光事件中,正是第三方北京市城市建設技術交流中心的介入,市民才逐漸開始接受政府的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