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應急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規定
為加強政府應急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能力,提高采購效率,規范采購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有關規定和市政府《印發關于健全行政責任體系加強行政執行力建設的實施意見及六個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201號)要求,結合深圳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應急項目包括的情形
(一)已列入年度計劃,完工、交付使用時間與計劃批復時間間隔不超過6個月,且按正常程序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項目;
(二)因自然災害、突發公共事件需緊急采購的項目;
(三)未列入年度計劃,因發生不可預見的急需或者突發事件,不宜采用招標方式,且臨時追加并需要緊急采購的政府重點項目。
二、應急項目不包括的情形
(一)與某一應急事項不直接相關的其他配套采購項目;
(二)有明確的項目進度要求或已列入年度計劃,因采購單位不及時申報、提供采購文件編制材料等自身原因造成延誤的項目;
(三)經認定按規定程序通過公開招標可按時完工交付使用的采購項目;
(四)部門和單位因內部原因自定的應急項目;
(五)依法由采購單位自行組織采購的,不執行本規定;
(六)應急建設工程項目的采購不適用本規定。
三、應急項目的處理程序
(一)采購單位應自計劃下達并確定資金來源后15個工作日內辦理采購計劃,及時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提出采購方式申請,并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
1.依法采取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書面申請;
2.確定為應急項目的文件等書面資料;
3.有關年度投資計劃或臨時追加計劃批復文件、工期及交付使用時間要求等有效文件材料。
(二)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依據齊備的申報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采購方式申請的審批,具體時限要求如下:
1.已列入年度計劃,完工、交付使用時間與計劃批復時間間隔不超過6個月,經認定按正常程序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項目,市財政局在收到單位齊備的申報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采購方式的審批;
2.屬于因自然災害、突發公共事件需緊急采購的項目,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采購方式的審批;
3.因發生不可預見的急需或者突發事件,臨時追加且需要緊急采購的政府重點項目,市財政局收到單位齊備的申報后,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采購方式的審批。
(三)采購單位在采購方式確定后3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府采購中心申報采購,并同時提供采購方式審批意見及編制采購文件所需的相關資料;采購文件編制完成后1個工作日內確認采購文件;評標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確認中標(成交)結果。
(四)市政府采購中心應根據實際情況優先安排應急采購項目,合理設置資質門檻和技術參數,確保一次性完成采購。
四、責任追究
未按本規定執行的,參照市委、市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違反招標投標規定處理辦法〉的通知》(深發〔2005〕6號)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