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應急項目的政府采購行為,提高采購效率,確保各項應急事件采購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及我省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應急項目政府采購(以下簡稱應急采購)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采購是指政府啟動應急預案后,需緊急采購貨物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 以下情形屬于應急采購的范圍:
(一)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需緊急采購的項目;
(二)因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需緊急采購的項目;
(三)經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認定的其它應急事件需緊急采購的項目。
第二章 應急采購的組織形式
第五條 應急采購實行分散采購的組織形式。采購人需緊急采購的,應寫出書面報告,經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并向財政部門報送政府采購計劃,經批準后方可自行組織采購。
財政部門收到采購人報送的政府采購計劃,應在2天內完成審批。
第六條 采購人應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負責采購活動,并落實采購人員工作崗位責任制。
第七條 采購人應按以下原則確定供應商范圍:
(一)優先選擇曾經在政府采購項目中中標的企業;
(二)可從自建的應急采購供應商庫中選擇供應商;
(三)選擇三家以上供應商進行詢價。
第八條 應急采購活動完成后,采購項目的品種、數量、單價等結果,須在“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采購人對應急采購項目的有關采購文件及憑證應妥善保存,并對采購情況進行統計匯總,以備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檢查。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條 因采購人自身原因延誤應急采購并影響應急事件處理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應急采購過程中,相關供應商應認真履行應急采購協議,不得囤積居奇、哄抬價格。如有違反,一經查實,將列入政府采購不良行為記錄。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