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及時處置危險化學品引發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這是地方各級環保部門面臨的一個難題。筆者認為,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在于全面落實部門聯動機制。
危險化學品突發事件基本分兩種:一種是在企業生產、儲存、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固定源類事故;一種是在運輸過程中由于儲存設備腐蝕、交通工具肇事等導致的流動源類事故。無論是固定源還是流動源、無論事故種類是爆炸還是泄漏,其前因都是安全生產事件。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安監、公安、質監、環保、交通、衛生、工商和郵政等多個部門。只有管理部門前期各自有效作為,才能避免后期可能面臨的末端應急處置。
怎樣才能真正全面落實部門聯動工作機制?首先要明晰各部門職責。在應對危險化學品突發事件時,由于這類突發事件一般造成人身傷害和環境污染兩種后果,往往只有公安消防部門和環保部門在現場進行處置,因而給人們形成了一種錯的認識,好像環保部門是危險化學品的直接管理部門。而實際上,環保部門的職能只是對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評估,并提出相應的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措施建議。因此,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進行細化和明確非常必要。
其次是要確定聯動工作程序。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對危險化學品日常管理的聯合執法和協調監管機制,各相關管理部門要在危險化學品項目立項建設之初就開始全面介入,實現各相關部門對危險化學品全過程的監管整合。另一方面要建立應對危險化學品突發事件的信息通報和聯合處置機制,當發生危險化學品突發事件時,接到報告的部門在向地方政府報告的同時,應立即向相關部門進行通報,同時在有關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的組織下,迅速提出合理、高效、互補、安全的處置方案并付諸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