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以來,隨著國家對環境應急預案管理的重視,地方環保部門陸續把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估,作為建設項目審批和排污許可證發放前置條件。但從目前情況看,企、事業單位在應急預案管理的落實上,還存在一些問題,需進一步引導規范并抓實。
企、事業單位對預案編制重視不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針對可能發生的環境污染事件而預先制定的計劃或方案。編制應急預案可以迅速、有序、高效地開展應急處置,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但部分單位和人員對此重視不夠,出現不按要求、程序編寫的現象,造成應急預案要素不全,概念含糊等問題。
預案針對性不強,可操作性差。個別預案只圖形式,不注重實際內容,照搬照抄安全生產應急預案,不能結合本單位實際。
缺少完善過程。預案評估通過后,編制單位便覺大功告成,束之高閣,缺少通過發布、宣傳、培訓和組織演練等不斷修改的過程。
法律監督操作性差。環境應急預案的實施與監督管理規定:企、事業單位應當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預案培訓等。使用的是“應當”二字,企業即使執行不力,相關規定也沒有明確處罰措施。缺乏硬性制衡措施,致使在實踐中監督效果不佳。
針對企業突發環境應急預案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筆者建議:一是加強宣傳,提高認識。大力宣傳突發環境事件帶來的危害,以及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二是嚴把評估關,增強實效性。預案評估是督促企業落實有關規定的有力抓手,評估部門要從嚴要求,嚴格把關。三是建議國家完善相關法規,強化監管措施。隨著國家行政部門進一步改革,一些由市級環保部門把關的建設項目審批和排污許可證發放權力已陸續下放給縣級環保部門,但預案評估依然由市級環保部門審批。這給企業和監督管理部門帶來不便。建議實行放權,統一由縣級環保部門管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強化制衡措施,增強監督管理的可操作性和實效性。
(作者:河北省廊坊市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