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政府在多年災害管理實踐中確立了應急管理的四大機制,即兼顧高效率與低成本目標、強調標準化與靈活性相結合、注重全面掌握災情信息、突出事前風險管理。
兼顧高效率與低成本目標
實施應急管理最優成本策略,充分考慮防災減災成本與收益關系,盡量減少災害應對投入,節約政府財政開支,這是荷蘭政府應急管理實踐的重要特點之一。荷蘭政府沒有設立專門從事災難保護與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隊伍,醫療急救、警察、消防、紅十字會等在非應急狀態下為公眾提供社會服務的部門是荷蘭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主要力量,由于這些部門在常態下所從事的例行工作同在非常態下所從事的應急處置與救援活動基本相同,從而能夠保證應急狀態下由富有經驗的人員從事救災工作,保證了應急處置與救援的高效率。災害管理低成本策略還體現在荷蘭政府一般不會儲備日常狀態下不使用的應急裝備設備,這些裝備設備更多地分散在個人或者私人企業。如果突發事件應對中出現應急力量不足、應急裝備匱乏等情況,政府可以求助于私人公司或者軍隊,如荷蘭的某些化工企業內部專門設有企業消防隊。荷蘭內政部與國防部之間簽訂協議,規定政府申請援助時應該遵循先私人后軍隊的順序。
為保證災害應對高效率與投入低成本的目標,荷蘭政府注重同周邊國家開展應急管理合作。位于荷蘭邊境的很多地區,政府部門的應急力量有限,只配備較少的應急裝備,如果發生突發事件,地方政府可以按照事先簽訂好的協議向鄰國申請災害救助。
強調標準化與靈活性相結合
標準化是公共安全與應急管理的重要基礎,荷蘭政府注重應急管理標準化建設。為規范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權限與流程,明確應急管理指揮機構,荷蘭內政部制定了協調區域事故管理程序(GRIP),該程序作為荷蘭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標準與規范,為各個應急機構和各級政府部門所使用。
從突發事件的影響范圍出發,GRIP共分為五級,各個級別的處置程序、指揮機構、指揮長人選都有明確規定。如GRIP0規定了各個部門日常事務的操作程序,這種情況下并不需要特殊的協調機制;而GRIP4規定當突發事件的影響超過一市的范圍時,省長會立即啟動省級協調中心(PCC),受影響城市的市長仍然可以在自己的轄區內擔任首席指揮官,但省長有權對市長下達命令。只要突發事件沒有影響到其他省份,省長就可以一直發揮協調作用。如果突發事件波及了其他省份,內政部長就要承擔起協調作用,并有權力給省長下達有關命令。各類、各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都依照GRIP來完成,體現了應急管理的標準化,同時,根據突發事件造成影響的情況,不同級別的突發事件其響應級別、指揮機構、協調人員也不一樣,從而保證應急管理具備一定的靈活性。GRIP在荷蘭應急管理實踐中已經使用10年,實踐證明這一體系將應急管理標準化與靈活性有機地結合在了一起。此外,荷蘭應急管理靈活性還體現在對于某些特殊類型的災害實施特別處理程序,如核電廠、核燃料等所引發的突發事件,直接由國家層面進行處理。
注重全面掌握災情信息
災情信息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應急狀態下,及時、準確、完整的信息是應急響應、應急處置與救援的基礎,是領導者進行決策指揮的重要依據。由于突發事件具有突發性、不確定性、信息不完全性等特征,在災害到來時,每個人、每個機構所掌握的信息量不同,災害信息較為分散凌亂,為整合多方災情信息,荷蘭在國家層面和安全區層面共同開發國家危機管理系統(LCMS)。LCMS全面整合所有關于災情的信息描述,根據信息來源的不同建立起合理的信息結構,對各類信息進行比對以保證對災情的完整描述,構建災情信息數據模型,對突發事件發展演變趨勢進行模擬與預測,利用地理信息技術在電子地圖上對各類災情信息及突發事件演變趨勢預測加以展示,增強災情信息的可視化。參加救援的所有部門都有權進入LCMS中查看災情,突發事件現場指揮人員只需根據需要查看現場情況,而市長或者負有政治責任的領導必須通過LCMS掌握突發事件整體情況,據此做出決策指揮,并向公眾或媒體發布災情。目前,LCMS已經覆蓋荷蘭一半數量的安全區,該系統構建了災情信息共享機制,能夠保證災情信息盡快到達指揮部,保證有足夠多的信息來進行災情研判,為決策指揮提供重要支持。
突出事前風險管理
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應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處置并重。近年來荷蘭等歐盟國家尤其重視突發事件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工作。荷蘭于2009年10月發布了《荷蘭國家安全戰略下情景、風險評估與能力的綜合運用》,作為開展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工作的指導性文件,從風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及損害規模兩個維度衡量風險水平,將各類風險置于同一張風險矩陣圖中,并基于地理信息技術繪制風險區劃圖。該方法認為風險事件可能會對荷蘭的領土、人口、經濟、生態環境、社會與政治五個領域造成損害,通過對每一領域分設相應的衡量指標,對每一指標設定五個等級并確定不同等級的界限值,從而分析風險事件對該指標可能造成的損害等級,最后將所有指標的損害等級進行加權匯總,確定風險事件可能造成的損害總水平。同時,該方法規定了如何確定不同類型的風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對于有歷史數據作為支撐或有歷史事件作為參考的風險事件,可以依據歷史數據或歷史事件來確定其發生的可能性;而對于無依據可循的風險事件,則從突發事件的引發機制出發,區分有意行為與無意行為導致突發事件兩種情形,分別運用圖解法確定風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依據這一方法,荷蘭對國家層面的各類風險進行了分析與評估,形成了 2008年國家風險矩陣圖。
荷蘭于2009年發布了《區域風險評估國家準則》,作為指導各安全區開展風險評估工作的綱領性文件,該文件描述了風險識別、風險分析與風險評價的方法,并闡述了如何將風險評估結果應用于政策制定。從2011年開始,荷蘭依法要求全國從安全區層面開展區域風險評估工作,目前24個安全區已經決定實施《區域風險評估國家準則》這一方針,為保證區域風險評估的可比性以及區域風險評估與國家風險評估的關聯性,各安全區基本上統一采用荷蘭中央政府所發布的風險評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