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現行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要求,環保部門在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要有預警報告、現場監測、處置建議、事后評估,而這4項職責都需要環境應急專家參與開展相關工作。由此可以看出,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當中,環境應急專家的作用十分重要。
2009年,環境保護部出臺了《環境保護部環境應急專家管理辦法》,對環境應急專家的遴選、聘用、管理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規定。部分省市也出臺了相應的管理辦法,并遴選聘任了一批專家。但據筆者調查了解,一些省級或市級環保部門出臺的環境應急專家管理辦法基本沿用了環境保護部的管理辦法。如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一樣,各地內容基本一致,很少有地方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具體可行的措施和要求。
環境應急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用最短的時間將污染損失減至最小,將對社會造成的影響降至最低。這就要求必須盡最大程度發揮各部門、各環節的作用,包括應急專家的作用。那么,如何以最有效的管理最大程度地發揮專家的作用?
一方面,必須明確管理的基礎條件。首先,明確管理層級。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時效性和急迫性,國家、省、市三級環保部門應根據各自管理范圍與工作職責的區別,制定符合自身特點的專家管理辦法。區縣一級環保部門則要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產業特點決定是否聘選環境應急專家或制定相關管理制度。
其次,明確管理體制和機制。應明確環境應急專家管理機構與職權、指揮程序與責任、聘用專家資質與崗位要求、績效考核與獎懲辦法等,這是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環節。體制是否有效建立,將直接決定機制建設的合理性與有效性,從而決定突發事件處理結果的優劣。
第三,明確管理對象和服務對象。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服務對象實質就是轄區內的風險源和敏感源,也就是加害方與被害方,相對比較容易確定。而管理對象則不僅僅包含處置事故所需的如消防、安全生產以及相關工藝等方面的專業人士,還必須聘請一定數量的法律、衛生、教育和新聞宣傳等方面的專業人士。其作用是當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其他次生影響出現時,可以提供及時有效的建議,便于事件解決而不留后患。
另一方面,必須解決環境應急專家使用難的問題。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對環境應急專家的基本要求是必須能夠聯系得上、出得了建議、到得了現場、指導得了救援、參與得了處置和后評估。如何調度環境應急專家并使之在第一時間發揮有效的作用,是決定事故處理勝敗的關鍵。在戰場上,沖鋒陷陣的不僅僅有意志堅定、理想崇尚的戰士,也有被督戰隊逼上前線、不得已而為之的士兵。突發事件實際上就是和平時期的戰場,每個人可能都會面臨生死的考驗。特別是在如今的市場經濟、商品社會時代,并不是每個人都愿意在現場參與處置,現實中就有個別應急專家在接到趕赴現場通知時百般推脫的情況發生。
對此,筆者有如下建議:一是嚴格把關。在平時工作中,多接觸、多了解各方面的專業人士,從中遴選出那些思想素質過硬,有社會責任感和榮譽意識的專家。二是加強約束。目前聘用的環境應急專家大抵是參與環評和驗收等相關工作的專業人士。建議制定和完善相應制度,要求其在參與并享有尊重和利益的同時,也必須履行相關的責任,盡到相應的義務。如果個別專家不能在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時盡職盡責,那么也不能再參與相關的環保審核與評估工作。三是進行激勵。對于在處置突發環境事件中做出貢獻的專家,要給予精神和物資的雙重獎勵。同時,也必須以制度保障專家人身和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