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震應急物資(以下簡稱應急物資)的管理工作,有效保護和利用應急救援物資,做好應急救援工作,依據地震應急救援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震應急物資的內容是廣義的,包括物資、裝備、儀器、設備、器械、用品、材料等。
第三條 地震應急物資準備是地震應急準備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基本任務是:積極有效地為地震應急準備工作提供物資保障。
第四條 應急物資庫的管理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歸口管理,分級負責。
第二章 應急物資管理體制與職責
第五條 應急救援工作的主管局長負責應急物資的建設的指導與監督,應急救援處處長負責應急物資的儲備與管理。
第六條 設60-100平方米應急物資儲備庫1間,由應急救援處1名專人管理員負責庫房的管理。
第七條 應急救援工作主管局長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地震應急物資保障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組織規劃省地震局應急物資的配置工作;
(三)對應急物資庫的管理進行指導與考核。
應急救援處處長職責:
(一) 協調內、外相關部門的地震應急和應急物資準備的關系;
(二)負責應急物資儲備的分析研究工作;
(三)負責應急物資儲備的工作計劃;
(四)負責應急物資的入賬、使用、清理、報銷的管理。
應急物資庫管理員職責:
(一) 負責省地震局本級的物資、裝備、儀器、設備、器械、用品和材料的采購、入庫、發放、回收等工作;
(二) 組織對應急物資進行登記、查詢、交接;
(三) 對應急物資進行保管與維護工作;
(四) 負責記錄物資的日常使用;
(五) 按月、季清點庫存物資,年底負責與計財部門核對帳物工作,必須做到帳物相符,如有不符,必須及時向主管領導上報,并說明情況。
第三章 應急物資庫管理規定
第八條 應急物資庫管理規定:
(一)應急物資庫是地震應急物資的儲備重地,必須由專人管理和維護,非主管、監管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庫房。
(二)凡屬于應急物資原則上不允許對外調用和借用,特別是省局以外人員一律不許調用和借用,如有特殊情況,調用與借用必須履行審批手續,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調用與借用手續及續借手續。
(三)為確保應急物資庫的安全與正常使用,庫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對儲備物資及設備有腐蝕作用的危險品;庫內注意防火、防盜、防蟲、防潮,嚴禁吸煙。
(四)應急物資庫設備和器材由管理人員按設備規定時限定期進行維護,發現故障及時維修,保養好設備和器材,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五)自覺維護應急物資庫的環境衛生,不得隨意亂扔廢棄物,保持庫內干凈、整潔、衛生。
(六)應急物資庫應長期儲備供全局地震應急工作人員三日的食品、藥品、飲用水等物資,并根據食品、藥品的保質期定期更新。
第四章 應急物資儲備種類
第九條 應急物資的儲備與配置按地震應急準備的要求,分為六類:指揮類、救生類、搶險類、生活類、工作類、公用類。
第十條 指揮類物資包括:無線電臺(或海事衛星接收發送裝置)、小型對講設備、發電設備及相應的照明設備、便攜式應急燈、便攜式計算機。
第十一條 救生類物資包括:聲波/振動生命探測器、熱成像生命探測器、微光光學生命探測器;專用搶救被壓埋人員的設備、傳統救援工具。
第十二條 搶險類物資包括:交通、通信、供電、供水、供氣、供熱等搶險所需的設備、材料及消防設備。
第十三條 生活類物資包括:食品、衣物、鍋及其他生活類的物資。
第十四條 工作類物資包括:小型通信設備、發電設備、應急燈及其他野外裝備。
第十五條 公用類物資主要包括小型帳篷及其他公用類物資。
第五章 應急物資交接制度
第十六條 建立應急物資的交接制度,當主管領導、管理人員由于工作需要、某種原因調離崗位時,必須將應急物資庫的物資及相關資料全部移交給新的主管領導或管理人員。交接雙方逐項逐件清點移交,履行交接手續,交接時由原管理人員負責上交,由現管理人員負責接收,由應急救援處處長負責監交。
第十七條 交接完成后,主管領導、管理人員、接管人員必須簽字核定,接管人員進行匯總歸類。
第六章 應急物資調用和借用審批制度
第十八條 應急物資調用和借用時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審批制度。
第十九條 物資調用和借用的審批手續:
(一)調用和借用應急儲備物資時,要填寫調用和借用物資申請單及登記表,必須經應急救援工作主管局長及應急救援處處長同時批準,方可調用和借用;
(二)對應急物資和資料需要進行復印和拍攝時,必須經應急救援處處長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 物資調用和借用的時間及要求:
(一)物資調用和借用時,必須在《應急物資調用和借用申請表》及《應急物資調用和借用登記表》上注明調用和借用的時間及用途,要嚴格按規定時間交還,逾期不能歸還的,要繼續辦理物資續借手續;
(二)物資調用和借用人員要保持物資的完好性,在此期間對物資的保養和維修負責,歸還時要進行檢查,如發現設備及物資出現故障或不合格時,由調用和借用人員負責維護及維修,一切費用由調用和借用人負責承擔。
第二十一條 物資調用和借用的續借手續:
物資調用和借用人員確由于工作需要和某種原因不能按期歸還物資的,必須嚴格履行物資的續借手續,必須經應急救援處處長審批后,方可續借。
第二十二條 凡是調用和借用的應急物資,一旦有地震應急需要時,必須無條件的以應急救援為主,全部交回應急救援處,保證應急工作的完整性。
第七章 獎 懲
第二十三條 對應急物資整理、保護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表揚。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分或責令賠償損失:
(一) 丟失、損壞應急儲備物資的;
(二) 不履行應急物資庫物資交接手續的;
(三) 擅自借用和利用應急物資的;
(四) 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其他應急物資損失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地震局應急救援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