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古建筑受建筑特點、地理環境等限制,消防安全要求不同于一般建筑,《規定》主要從消防安全管理著手,要求切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建立完善專門機構和專兼職消防隊伍,嚴格消防設施管理、嚴格用火管理、嚴格用電管理、嚴格危險品管理、嚴格大型活動管理,全面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切實開展消防演練,認真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規定要求,文物建筑內配電設備、電氣線路、電器選型、安裝等應符合相關規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備適用的電器火災防控裝置。文物建筑內宜使用低壓弱電供電和冷光源照明,一般不得使用電熱器具和大功率用電器具;文物建筑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專職或者志愿消防隊伍,結合實際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和滅火器材,定期開展防火滅火訓練。文物建筑產權單位和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演練,單位人員應當懂得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文物建筑保護范圍內嚴禁生產、使用、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用于居民生產生活的民居類文物建筑和其他作為住宿、餐飲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產生活需要使用燃氣、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實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其他文物古建筑內,嚴禁使用燃氣,不得鋪設燃氣管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