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歷史時期,加強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形成功能齊全、反應靈敏、運轉高效、指揮協同的應急救援機制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前提和保障,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是積極應對各種突發公共事件,保障社會和諧安全的主要對策,是當前各級黨委政府急需著手解決的問題。
一、案例導入
1、汶川地震救援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地區發生震驚中外的特大地震。地震發生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胡錦濤總書記立即作出重要指示:“盡快搶救傷員,確保災區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溫家寶總理火速趕往災區,視察災情,指導抗震救災工作,極大地鼓舞了全國人民戰勝災害的信心與勇氣。在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領導和部署下,全國上下緊急行動起來,軍民齊心協力,部門之間協調聯動,一方有難,八方支援,打破了條塊分割、部門分割、地域分割的界限,形成了協同應急的巨大合力,此次災害應對的響應速度非常快,這與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公安、消防、氣象、水利、電力、交通、民政、醫療、防疫等部門密切配合分不開,充分發揮了“社會主義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優勢。
2、湖北世紀新峰雷山水泥有限公司坍塌事故救援
2008年9月6日,湖北世紀新峰雷山水泥有限公司發生坍塌事故。鄂州消防支隊與公安、安監、交通、醫療、電力等部門聯手行動,成功救出11名建筑工人。
當天上午8時34分,鄂州消防支隊119指揮中心接到群眾報警。支隊當即啟動《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支隊長劉文軍、政委胡國標及當班指揮長楊楠率領第一批救援力量于25分鐘后趕往事發現場。同時到達現場的還有攜帶了各種救生器材的18名特勤隊員。在消防隊員趕赴現場的途中,鄂州市有關領導親自致電醫療衛生、安監、建委、電力等部門,要求趕赴現場聯合救援。
在一小時二十分鐘的時間內,消防、公安、安監、交通、醫療、電力等部門的救援隊員們和死神賽跑,如愿奪回了3條鮮活的生命。
聞訊到場的市委市政府領導和參加救援的隊員們一一握手,對隊員們的不怕死、不怕累的崇高精神給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
至此,鄂州“9.6”重大建筑坍塌事故救援以建筑工人全部獲救而圓滿結束。
3、黃岡創新生化制品爆炸救援
2010年12月10日上午10時16分,位于湖北省團風縣的黃岡創新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一車間發生爆炸,爆炸造成4死5傷,直接經濟損失達50萬元。
事故發生后,黃岡市及團風縣主要領導迅速趕到現場,協調組織搶險救援。公安、安監和醫療等部門反應迅速、聯動救援,并出動大量公安民警、醫療救護人員搶救受傷群眾。通過消防官兵、公安干警和其他部門人員的共同努力,此次爆炸事故得到了成功處置,成功搜救11名被困人員、兩名遇難者遺體,搶險救援戰斗取得了圓滿成功。
二、相關法律法規對應急救援隊伍管理、運行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一章第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二章第二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應急資源,建立或者確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2、《湖北省基層應急救援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第三條規定:各市、州、縣人民政府應結合實際,建立“統一領導、屬地為主,分級響應、分類處置,規范應對、高效運行”的工作機制,提升應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第六條規定: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重點突破、整體推進”的總體要求,加快建立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急志愿者隊伍和應急管理專家隊伍。
綜合應急救援隊伍依托公安消防隊伍組建。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的執勤人員按照轄區人口萬分之一配置,且不少于45人。執勤人員不足的,應采用事業編制人員或招聘公益性崗位、合同制人員予以補充,采用招聘合同制人員的,應當將合同制人員的工資、福利等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依托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專業技術力量組建。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執勤人員應按照本部門或本行業有關標準和要求配備,保證有分管領導、有穩定隊員、有基本裝備、有保障經費、有應急能力。
應急志愿者隊伍依托共青團、紅十字會、社區服務中心等社會團體和組織組建。應急志愿者隊伍應接受當地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管理和培訓,提高應急志愿服務能力。
應急管理專家隊伍依托當地有關方面科技專業人員、技術人員等組建。應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明確工作職責,加強動態管理。
第七條 綜合應急救援隊伍主要承擔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地震等自然災害,火災、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難等事故災難,恐怖襲擊、群眾遇險等社會安全事件的應急救援任務;協助有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做好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生物災害、礦山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水上事故、環境污染、核與輻射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八條 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主要承擔本行業、本專業領域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任務;在綜合應急救援行動中應履行各自職責,發揮專業優勢,協助其他應急救援隊伍完成救援任務。
第九條 應急志愿者隊伍主要承擔應急救援輔助任務,協助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救援、救護和善后處置工作,積極開展應急救援科普知識宣傳。
第十條 應急管理專家隊伍平時加強應急管理理論研究、科技攻關和宣傳培訓工作,在突發事件處置中應深入一線掌握現場情況,評估危害程度,預判突發事件發展趨勢,為救援行動提供技術支撐。
第十一條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應建立與當地駐軍、民兵和預備役部隊的應急聯動機制,根據需要協調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各類應急隊伍應根據職責任務需要,制定應急救援行動方案,并做好日常訓練和實戰演練工作,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聯合演練,確保發生突發事件時能夠及時出動、有效處置。
第十三條 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應嚴格落實24小時值班備勤制度,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根據自身任務特點完善值班執勤制度,明確快速集結措施,確保聯絡暢通、響應及時。
第十四條 建立災情研判機制,定期進行重大危險源調查評估,開展應急救援工作交流與合作。
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應熟悉掌握轄區重大危險源、危險區域基本情況及常見災害事故處置對策;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根據本部門、本行業領域有關規定要求,掌握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