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消防裝備保障機制。針對當前各區(縣)消防裝備配置實力不平衡的現狀,《標準》要求各級政府將消防部隊消防裝備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以及消防專項規劃,并依托兩級財政消防經費保障機制,由各區(縣)財政將屬地消防部隊維護、更新、補充消防裝備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完善消防裝備配置結構。遵循“保障基本+自主調整”的建設思路,《標準》分別劃定了消防車輛,滅火、搶險等4大類戰備器材,以及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火災現場勘查等8大類一至五級消防監督技術裝備基本配備標準,并賦予各級消防部隊視情提高裝備配備標準的權利,貼合區域實戰要求升級消防裝備體系。
細化消防裝備保障范圍。結合上海市消防裝備建設需求,《標準》進一步細化各級財政消防裝備保障范圍,明確由市財政實施特種裝備保障,區(縣)財政實施防火、滅火消防器材及常規消防車輛保障,科學分攤各級財政壓力,提升裝備分類、分級保障制度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規范消防裝備管理模式。《標準》明確,消防裝備管理參照地方資產管理模式,由市級公安消防部門具體指導,并按照經費來源渠道,實施全壽命資產規范化管理,由權屬消防部隊負責裝備訓練使用、維護保養和制定增配、更新、退役或報廢計劃,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經費安排和報廢審批,防止消防裝備閑置、流失現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