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特大城市是人員和社會組織等各種力量最為集聚的地區,加強特大城市突發公共事件的社會動員是完善應急管理機制的一項必不可少的舉措。有效的突發公共事件治理必須重視社會的參與,包括非政府組織及普通公民,以克服可能存在的政府失靈。只有有效地進行社會動員,才能調動全社會的一切人力、物力和財力,化解、應對、處置風險和突發公共事件,確保社會公眾的生命、健康與財產安全。
本文以成都市這個特大中心城市為例,深入分析社會動員的內涵、特點和必要性;以往社會動員的本質和弊端,指出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并分析了進行社會動員對解決政府應急管理工作存在問題的重要價值,強調要實現政府應急管理系統參與主體的多元性,必須最大可能地吸納非政府組織、社區組織和公眾等社會各種力量,調動各種社會資源共同參與社會動員工作。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有效開展社會動員的機制建設和怎樣做好社會動員的一些對策思考。
【關鍵詞】特大城市 社會動員 機制建設 問題與對策
特大城市是人員和社會組織等各種力量最為集聚的地區,同時也是各種公共突發事件多發、頻發的地區。因此,加強特大城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社會動員是完善城市應急管理機制的一項必不可少的舉措。《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條就明文規定:“國家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增強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風險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救助能力。“本文認為,公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有效性在于政府-社會-個人的良性互動,必須重視社會的參與,以克服可能存在的政府失靈。特大城市的應急管理必須建立和遵循公共治理的理念,迅速、有效地進行社會動員,調動全社會的一切人力、物力和財力,應對處置各種突發公共事件,確保社會公眾的生命與財產安全。
一本文所說的社會動員,是指突發事件發生后,特大城市調動政府、市場、非政府組織的人力、物力與財力以開展應急處置的活動。應該明確,社會動員不同于戰爭動員。這主要在于:一是戰爭動員是應對戰時緊急狀態的一種措施。而突發公共事件社會動員主要應對非戰時緊急事件,如自然災害、恐怖襲擊等;二是戰爭動員的前提是國家由平時狀態轉入戰時狀態,社會的常態運行秩序往往被打亂,而突發公共事件社會動員則需要盡可能地維持社會的正常運轉,甚至其本質就是要恢復社會的正常運轉;三是戰爭動員是一種自上而下發布命令的政治動員,而突發公共事件社會動員政府則發揮主導作用,社會各部門聯動,公眾自發而有序地參與。
從特大城市看,加強應急管理社會動員的必要性主要在于:第一,有效的動員是集中全社會力量和資源控制和戰勝突發公共事件的前提條件。一般而言,突發公共事件具有對社會的威脅性、狀態與影響的不確定性、反應時間的有限性以及后果的巨大危害性等特征。面對這樣的緊急事件,單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可能控制和戰勝突發公共事件的,從而需要調動和集中全社會資源。而要做到這一點,沒有有效的、成功的動員是難以實現的;第二,有效的社會動員可以使市民了解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特征、現狀等情況,從而對突發公共事件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可以在心理上減輕、避免恐慌,并激發起戰勝突發公共事件的強大精神動力。同時,成功的動員是一個增強道德情操和凝聚民族精神的過程,可以激發起民眾臨危不懼、萬眾一心、團結協作戰勝突發公共事件的強大精神動力;第三,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處置需要民眾與社會的配合,對社會的動員就是引導民眾與社會配合政府應急處置的基礎性工作,其本身是控制和穩定社會秩序所必需的;第四,在戰勝突發公共事件的斗爭中,政府是主導力量,社會與廣大民眾則是主體力量,而社會動員則是使這兩支力量協同作戰、形成合力的橋梁與紐帶。現代政府都是有限政府,政府的資源、能力是有限的,因而在應急管理中需要社會與民眾的配合,需要政府調動起全社會、全體人民的無窮力量來戰勝突發公共事件。上述四點,汶川地震后,成都市政府發布公告展開社會動員,很快調動和凝聚起廣大市民的熱情和力量,民眾團結一致抗震救災,就給予了充分的證明。
在發達國家特大城市應急管理過程中,市民和各種社會組織、工商企業,既是應急管理的直接受眾,同時也是至關重要的參與主體。西方發達國家的城市政府在高度分化和多元化的城市社會基礎上,高度重視依托城市政府之外發達的社會組織系統,建立了一整套社會參與機制,如建立實施了社區睦鄰組織運動、鄰里守望制度、社區突發公共事件反應團隊、輔助警察和國民護衛隊等,形成了應急管理過程中全社會型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網絡系統,成為西方國家民主治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應對現代大城市不斷爆發的各種突發公共事件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功能。發達國家特大城市應急管理的實踐表明,充分開發社會應急管理資源,進行有效的社會動員,對于提高城市應急管理能力具有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