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進行社會動員,不能夠僅在突發事件發生時憑政府的行政權力來進行,或者靠社會組織的自覺性來開展。相反,為了保證社會動員的時效性、有效性,必須建立一定的管理機制。這主要在于:
第一,建立互動應對機制。應該明確,政府作為最為強大的社會組織,擁有對社會實行干預的最強大力量,現階段在我國社會組織還未成熟的現實條件下,其仍然是突發公共事件治理中的權力核心。因此,突發公共事件不是一個完全市場化的治理事務,也不是僅憑社會力量可以消解的過程,政府的協調與控制是實現多元治理的首要前提。在這一前提下,政府需要主動尋求與社會組織建立聯合治理的格局,同時社會組織也要積極地探尋與政府協作的途徑,填充政府傳統治理中及權力回撤后出現的真空,主動回應公共服務領域中出現的治理結構的轉型。在此過程中,社會組織一方面自發地展開工作,另一方面需要得到政府的“委托賦權”。因此,有效的突發公共事件治理必然是政府有選擇的退卻,社會組織有選擇的進入,二者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依賴,開展多種契約性、制度性的聯合,建立良性、友好的伙伴關系才能實現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有效治理,為應急管理社會動員提供動力保障。
第二,建立內部應對機制。各種社會組織參與突發公共事件治理本身就是對自身形象、影響力和能力的重要檢驗,在突發公共事件中,平時很難察覺到的某些缺陷和不足會暴露出來并更加明顯。比如,社會組織自身的“志愿失靈”、組織化水平不高、參與較為無序、應急教育和訓練不足等。因此,要有效發揮各種社會組織在突發公共事件治理中的應有作用,需要大力加強其能力建設和制度建設,形成良好的募捐系統、動員系統、財務管理系統、人力資源與政府及公民的溝通和公關能力、管理和控制能力等,并在此基礎上建立完整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機制。通過一定的制度和程序設計,使社會組織應對機制具有良好的決策系統、清晰的工作流程、有力的社會動員能力和完善的監督機構等要素,為應急管理社會動員提供應有的機制保障。
第三,建立參與治理機制。社會組織是公民基于共同信仰或利益而自愿結成的社團,它在應急管理活動中,使社會個體之間的平等互惠精神和社會責任感得到進一步培養,人們之間的相互信任和理解得到進一步加深,它所體現的團結合作、公益精神對于社會文明的發展具有著重大作用。但在我國現階段,由于社會組織理念還不為大多數人所熟悉,尤其媒體對它們的宣傳不夠,使得各種社會組織的活動透明度不高,容易遭到公眾的猜疑和不信任,很容易導致組織解體或者停滯。這就要求社會組織必須進行合理、明晰的制度設計,明確各自在應急管理事務治理領域的權利、責任與義務,以保證其參與應急多元治理的科學性與規范性。與此同時,政府也要依法對各種社會組織進行規范、監督和管理,加緊制定與完善結社法、行業協會法、商會法、社會團體管理法、民辦事業單位管理法、基金會法等,在法律上對社會組織參與處理突發公共事件的行為加以規范和保障。
總之,應急管理是一種科學管理的系統工程,需要政府和各種社會組織動員各自的力量參與處置。特別是我國現階段,一方面各種公共突發事件多發、頻發,另一方面,各級政府的應急處置力量尚較為有限,應該也必須動員各種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因此,必須大力開展城市應急管理的社會動員研究,切實從應急管理理論與實踐結合來強化該方面的研究,以求為特大城市政府應對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導。
本文轉載自《中國應急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