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在社會動員的組織中,政府無疑起著關鍵性的作用。但社會動員并非只是政府的事,社會和其他組織也可以在這方面發揮各自的作用。各種社會組織與企事業單位乃至個人,在社會動員方面都大有用武之地,有時他們的活動甚至具有政府社會動員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過于依靠政治動員代價很高、可持續性差。當動員超出行政系統范圍而成為對全社會的政治動員之后,整個政治體系都被動員起來,而且由于傳統政治動員慣性的影響,以及當代中國政治系統對于經濟系統、社會系統的優勢地位,一旦政治體系被動員起來,整個經濟系統、社會系統被納入政治動員軌道,經濟生活、社會生活的正常秩序被打破。雖然在一定意義上說,這是突發公共事件情況下不得不付出的代價,但是當政治動員成為唯一動員方式時,應急管理對政治動員的力度、效率都有更高的要求,從而以政治方式對經濟系統、社會系統的動員力度也會大大加強,并由此而導致依靠多種動員方式協調配合本可避免的過高代價。此外,我們還應該注意到,當突發公共事件頻率比較小時,面對突發公共事件進行政治動員效率往往比較高;但如果突發公共事件頻繁發生,而且每次危機都以政治動員方式來應對,社會和公眾對政治動員可能變得比較麻木,動員的效率會遞減。而問題恰恰是現代社會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的頻度在不斷加強,因此面對不斷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我們必須改變單純依靠政治動員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方式,而轉向多元化的動員。
第二,政治動員的方式、手段比較激烈。在政治動員的強大政治壓力下,難免出現極端化行為。政治動員是以整個政治體系的能量與權力為支撐的,容易產生“危機壓倒一切”、“為應對危機可以不惜一切代價”的認識,在這一認識指導下,很可能產生為了控制突發公共事件而不管其他的極端行為,本文以為,這種應急管理方式將對社會造成巨大乃至長遠的傷害。
第三,政治動員往往是以非制度化的、群眾性運動方式進行的,對國家的法治化進程會有消極影響。面對突發公共事件,我們的政治動員往往強調人海戰術、全民動員、群眾運動,這對于戰勝單一型突發公共事件可能在短期內效果不錯,但在目前復合型突發公共事件日益增多的情況下,運動式的應急處置效果已很難得到保證了。突發公共事件情況下賦予政府以緊急權力是必要的,但這些權力也應該有邊界,應該有程序制約。如果過于依賴政治動員,強大的動員壓力往往會使基層管理者忽視、突破法律和制度規定而采取措施,這會削弱法律和制度的規范權威,對整個政治體系長遠的制度化建設和法治化建設有不可忽視的消極影響。需要說明的是,這里分析政治動員的消極后果,不是要從根本上否定政治動員,而是說應急管理單純依賴政治動員是不夠的。應急管理的動員有多種途徑與方式,單純依靠某一種對控制和戰勝突發公共事件其實并不利。
本文認為,在傳統的強國家弱社會的情況下,社會發育很不成熟,當然也就不能承擔起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動員職責,應急管理不得不單純依靠政治動員。但是改革開放的不斷發展,使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發生了深刻變化,傳統的強國家弱社會的情況發生了很大改變,社會發育度不斷提高,并逐漸走向成熟,社會的自主與自治能力也不斷提高。而且,隨著政治文明的進步,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不斷發展,公民權利意識、民主意識、法治意識不斷張揚,這也促使政治動員在行使政治權力時要在法律所規定和許可的范圍內進行,不得任意限制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權利與自由,由此也使得政治動員的能力、范圍受到一定制約,政治動員也有了不能企及和介入的領域了。政治動員不能承擔或難以承擔好的職責,可以也應該由社會自主動員來分擔。在這一背景下,面對突發公共事件,社會已不僅僅是被動的動員對象了,而是能夠積極主動地參與應急管理,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社區、社會單位等已經能夠自主、高效地進行動員了。而在城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中,政府承擔著核心力量和主導作用,社會力量起著配合、協助、補充和參與的作用。城市政府可以通過政策引導、經費資助、規范指導等多種途徑使社會自主力量逐步規范和發展壯大,使之成為城市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力量與資源的重要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