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長期以來,我國在應急管理中運用“突擊式”的政府動員方式,高效地應對處置了一些突發公共事件。不過本文以為,從本質上看,政府動員是一種壓力下的政治動員,是以“單位制”為基礎的。即政府按照行政隸屬關系控制著不同級別的單位,單位又控制著自己所管轄的個人,通過這種途徑,政府可以調動各種人力、物力和財力資源。但是,今天“單位制”已經走向解體。人已經從“單位人”轉變為“社會人”,我們需要以社會動員來取代政府動員。因為,單純依賴政府進行應急管理存在著很大的弊端:一是政府垂直等級體制使得管理層次眾多,突發公共事件信息自下而上傳遞,應急處置決策自上而下執行,不僅效率低下,而且容易產生扭曲;二是政府的應急管理往往不計代價,采取“牛刀殺雞”的模式,經常為應急而中止社會常態運行,成本高昂;三是自上而下的命令主義特征明顯,公眾接受、認可需要一個過程,一旦應急管理出現失誤,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四是政府管理缺少柔性,試錯成本太高,創新沖動與能力不足,不能靈活地應對處置突發事件。所以,要加強應急管理的社會動員,鼓勵市場、非政府組織和普通公民等各種力量參與應急管理,以提高應急管理的效率,降低應急管理的成本,增強應急管理的靈活性。
不僅如此,還應該看到,社會動員有助于解決政府應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三個突出問題:
第一,危機意識教育匱乏問題。長期以來,我國社會公眾公共安全意識淡薄,在突發公共事件中避險逃生的知識匱乏、技能薄弱。從2009年《中國城市居民危機意識網絡調查報告》的相關數據及分析可以看出:85.8%的調查對象認為目前中國公民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能力低下,不能適應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需求;81.2%的人認為中國公民對突發公共事件重視不足。危機意識淡薄。這主要出于兩個原因:一方面是主觀原因,即公民存有僥幸心理,認為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概率低,所以不在乎;另一方面是客觀原因,即公民所處環境的文化習俗、經濟水平和危機教育水平有關。特別是中國公民缺乏實際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和救助經驗。沒有參與過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現場搶救工作的被調查者超過了84%.本文以為,實際經驗的缺乏不能簡單歸結于公民本身,這既與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頻率和地點緊密相關,又與政府為公民提供模擬突發公共事件應對處置演習的機會和動員公民實地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密不可分。
第二,防范機制缺乏問題。應急管理的最高境界就是使突發事件消弭于未發之際。世界許多國家政府在應急管理過程之中都突出應急管理的“減緩”與“準備”功能,力爭使突發公共事件消滅在萌芽狀態。而以往的政府應急管理在某種程度上存在著“重救輕防”和“包攬一切”的傾向,缺乏健全的防范制度和全社會動員機制。而包攬一切的政府實際上自身能力十分有限,如果不進行社會動員,在頻發的突發公共事件面前,往往會陷入應接不暇、應對無力的境地。
第三,組織協調性提高問題。由于我國行政體制的特點,政府管理部門行業分割、條塊分割現象嚴重,職責界定不清,應急資源整合能力與協調處置能力需要進一步的提高。而加強應急管理的社會動員,可以建立網絡狀的應急社會動員體系,加強應急協調能力,實現應急隊伍、資源的跨部門整合,促進應急管理整體水平的提升。
動員是應急管理不可缺少的內容,是應急管理的基礎性工作。說到底,應急管理不同于正常公共管理的一個重要區別就在于,突發公共事件情況下不能僅憑行政系統力量來處理社會公共事務,而需要調動起社會各方面資源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