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強其他類別應急隊伍建設
市、區縣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相關部門要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本系統、本行業內專家學者和實踐經驗豐富的管理人員組成專家隊伍,建立專家全程參與突發事件預防和處置的決策咨詢工作機制,加大專家工作保障力度,充分發揮專家的輔助決策作用。
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本單位職工成立兼職或專職應急隊伍,主要承擔突發事件信息報告、預警信息傳遞、協助開展先期處置、善后工作配合或專業處置等工作。
七、強化應急隊伍管理和保障制度建設
(一)明確組織領導責任。各級政府是推進本級應急隊伍建設工作的責任主體。在市委、市政府和市應急委的領導下,市應急辦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市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相關部門應急隊伍的規劃、組建和管理工作。各區縣應急辦負責統籌本區縣各類應急隊伍建設工作,推進本區縣應急資源的整合和共享,指導、督促區縣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相關部門應急隊伍的規劃、組建和管理工作。
(二)完善指揮調度機制。市應急委統籌全市應急隊伍的指揮調度,市應急辦負責具體協調工作。
發生一般突發事件和在遠郊區縣發生較大突發事件時,在事發地區縣應急委的領導下,由區縣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相關部門指揮調度應急隊伍開展現場處置工作。
城六區發生較大突發事件和在本市范圍內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時,在事發地區縣應急委開展先期處置的基礎上,由市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相關部門具體指揮調度應急隊伍開展現場處置工作。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需要調用非本指揮部成員單位下屬應急隊伍,以及相關部門需要調用非本部門下屬應急隊伍時,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相關部門通過隊伍行業主管部門或市應急辦協調調度;需要調用市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時,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相關部門報請市應急辦協調調度。
本市范圍以外發生突發事件時,根據國務院指示精神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請求,由市應急委統一調度本市應急隊伍協助開展相關工作。市屬相關部門根據上級部門的要求調度本行業應急隊伍時,要立即報告市應急辦,由市應急辦報請相關市領導批準后調度。
建立應急聯動機制的地區或部門按照有關協議調用相關應急隊伍。由駐京部隊、武警、民兵、預備役人員組成的應急隊伍按照相關規定執行調用程序。接到調度指令的應急隊伍要迅速集結并趕赴現場,積極配合主責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三)健全應急聯動機制。市、區縣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各類應急隊伍之間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完善工作制度,實現資源共享和應急聯動,形成有效處置突發事件的合力。
根據實際需要,加強與中央駐京單位和周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溝通聯系,重點強化軍民融合相關機制建設,建立有效的應急隊伍指揮調度和應急聯動機制,最大程度調集各方應急力量應對突發事件。
(四)組織開展培訓演練。制定應急隊伍培訓和演練計劃,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邀請相關專家和經驗豐富的技術人員,進行集中講授和現場培訓;重點加強應急救護知識與技能的培訓力度,提高隊員的應急意識和專業水平。市、區縣應急辦要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本級應急隊伍主管負責人及骨干力量開展培訓。
市、區縣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相關部門要依托現有設施和條件,定期組織本系統、本行業應急隊伍開展應急演練,并積極組織與其他系統、行業應急隊伍開展聯合演練,提高合成應急、協同應急能力。市、區縣應急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本級應急隊伍開展綜合應急演練。
(五)加強物資裝備保障。根據應急隊伍的規模和承擔的職責,在充分整合利用現有資源基礎上,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并根據實際需要配備技術含量高、救援效果好的新型裝備。要根據突發事件的特點和規律,有針對性地儲備相關應急物資,或者與相關單位簽訂協議,進行生產能力儲備。
(六)強化技術支持。市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相關部門、區縣政府要加強相關信息的采集,定期統計匯總本系統、本區縣應急隊伍的種類、數量、物資裝備等基礎數據,并依靠信息網絡技術,建立全市統一的應急隊伍信息平臺,逐步實現應急隊伍基礎數據的動態更新和資源共享。
(七)加大經費保障力度。市、區縣財政部門要按照現行事權、財力劃分原則,將應急隊伍建設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同時,逐步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應急隊伍經費渠道,形成政府補助、組建單位自籌、社會捐贈相結合的經費保障機制。
(八)完善相關配套制度。逐步建立應急隊伍醫療、工傷、保險、撫恤和心理干預制度,為隊員參與應急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對應急隊伍建設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開展應急隊伍建設示范工作,發揮典型引導作用,推動應急管理工作不斷提高。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