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公安消防部隊應急救援能力建設的優勢
(一)應急救援是法律賦予消防部隊的責任
2009年5月1日 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第三章第三十八條:“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應當充分發揮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專業力量的骨干作用 ”。第四章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消防法》還規定公安消防部隊在滅火救援時,可以根據需要調動有關單位,包括各種形式消防隊伍參戰的權力。這就為整合社會資源,有機協同配合,有效地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公安消防部隊在應急救援建設中的職責和地位,為全國公安消防部隊切實履行職責,保衛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供了堅強后盾。
(二)公安消防部隊具有豐富的實戰救援經驗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公安消防部隊的職能也迅速拓展,從過去主要承擔防火和滅火兩大任務,擴展到搶險救援、社會救助等更大的范圍,在參與災害事故救援的過程中,公安消防部隊的戰斗能力和救援能力得到了極大提升,積累豐富的實戰救援經驗。尤其是在汶川“5.12”、玉樹“11.4”、魯甸“8.3”地震中,公安消防部隊在地震救援中發揮核心作用,受到黨和人民高度贊譽。多年的實踐證明,公安消防部隊已成為一支反應迅速、訓練有素、敢打硬戰、善打硬戰的搶險救援尖兵。
(三)公安消防部隊能夠迅速形成救援戰力
公安消防部隊在滅火及搶險救援中一直嚴格落實“五個第一”原則。在日常訓練當中堅持練為戰思想,嚴格執勤崗位練兵,部隊戰斗力,特別是快速反應能力得到有效的提升,正是快速反應、迅速集結,為應急救援工作贏得了寶貴的時間。在應急救援事故中,消防部隊總是第一個到達災害現場,通常能以較少的參展力量獲取巨大戰果,戰斗力形成之迅速,戰斗力志強,贏得了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高度評價。
(四)消防作為地震應急救援突擊隊是國際通行做法
世界許多國家都依托消防隊伍建立統一的應急救援力量體系。美國建有一套比較先進、完善的國家緊急事務處置機制,主要處置自然災害、技術災害及人為因素造成的災害等。緊急事務處置實行地方、州、聯邦政府三級反應機制。各地方政府均設有緊急服務部門,主要包括消防、交通、醫療、公用部門等。美國各級政府都建有緊急事件處置指揮中心,一旦發生緊急事件,由政府緊急服務部門共同處置,但消防部門是其中最重要的應急救援力量。歐洲的德國、法國、芬蘭、瑞典、俄羅斯等國家也都是將消防隊伍作為主要應急救援力量,擔負著消防、救護和民防三位一體的地震應急救援任務。據統計,在這些國家的消防接警出動中,滅火僅占三分之一左右,其余均是緊急救護和其它災害事故的救援和處置。在亞洲,韓國的消防部門擔負醫療救護、搶險救援、滅火和國內、外重大災害事故救助等四個方面的任務。日本消防部門的職能范圍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逐步擴大的。
二、當前我國消防部隊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現狀
新《消防法》實施幾年來,消防部隊積極響應國家的號召,依法履行職責,踴躍加入到地震應急救援工作中,并在地震應急救援過程中發揮著專業、核心、主干力量的作用。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消防部隊涉及到應急救援的范圍會逐步加大,數據顯示,在過去幾年里,消防部隊每年參與由自然災害、交通事故、危險化學材料泄露等事故應急救援行動數量達幾萬次,每年數量呈遞增態勢。在繁重的事故應急救援任務面前,消防部隊應急救援功能暴露出一些問題:
(一)消防基礎建設能力不均
隨著城市化進程不斷推進,對消防基礎建設也有新的要求,但是消防站、消防水源建設與社會經濟的發展難以保持同步,差距逐漸有拉大的趨勢。《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明確指出,普通消防站轄區的面積一般不應該超過七公里并確保五分鐘能到達事故現場,然而現實狀況卻是大部分的消防轄區都不能滿足規定的要求,在鄉鎮偏遠地區,甚至沒有專業的社會應急救援力量,面對突發事件的處理能力令人堪憂。
(二)救援裝備器材配備不足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面對各種各樣的突發災害事故,我國消防部隊現有的裝備、器材還不能完全承擔起應急救援的任務。各地區目前配備的救援裝備普遍存在技術含量低,使用條件苛刻,攜帶不便而且效能較低的問題;在遇到高層撲救、化學事故、山體滑坡等大型災害事故時,靠上述的消防器材無法處理,必須要技術含量高的起重設備或者依靠空中救援裝備的協助才能進一步救援。由于各地財政能力水平參差不齊,在很多基層隊站,基本沒有大型機械救援器材,面對湖泊、高空、地下建筑等這些救援難度高,需要專業救援設備的事故救援顯得力不從心。
(三)消防部隊警力不足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出現了大量的突發事件,消防人員面臨的工作量和不確定性因素增多,缺乏必要的休整和訓練,長年累月處于疲憊不堪的運轉狀態,影響了消防官兵的綜合素質和戰斗力的提升。自從四川總隊率先喊出“有險必救、有警必出”的口號后,全國各級消防部隊均紛紛學習,消防部隊的接出警次數劇增,而消防部隊人員編制并未隨之擴大,消防警力出現了嚴重的不足,有限的消防兵力難以全面顧及到一些地方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工作,特別是遇上規模大、難度高的應急救援情況,警力不足的問題更加突出。
(四)消防應急救援運行機制的不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減災規劃(1998-2010)》明確指出消防部隊作為國家社會應急救援工作的快速反應力量,在搶險救災中積極配合地方政府發揮主力軍的作用。應急救援是由多個部門組成的,由于沒有一個規范、統一的解決突發事件的運行機制,各個部門基本上只是對發生在自己領域的應急事件做出處理,不清楚哪一個是應急救援的主體;因為我國還沒有建立統一的應急救援指揮平臺;有時候在處理大型復雜的災害事故的情況下,參與救援力量涉及到不同的領導作戰方式、上下關系、職責分工等因素,現場統一指揮的難度會加大,同時也影響到災害信息和處理方案的準確傳達,耽誤救援的黃金時間,不利于人力、物力的最大化利用。
三、加強應急救援建設的對策
公安消防部隊在地震災害應急救援當中盡管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得到了各級黨委、政府和人民群眾的認可,但在隊伍建設及裝備方面還面臨著問題,那么如何破解這些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健全綜合應急救援工作配套性政策法規。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新修訂的《消防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09]59號),加快省消防條例和應急救援實施辦法的制定修訂, 規范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裝備建設、應急機制, 保證綜合應急救援工作的長效有序發展。
(二)加大經費投入,實現應急救援設備現代化
改革開放以來,全球經濟一體化發展的不斷深入,我國的綜合實力大大增強。加大對消防部隊經費的投入,建立穩定的應急救援經費保障機制,是符合國情的政策。我們可以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按照不同地方的實際情況投入相應的經費,讓錢用在刀刃上,避免造成經費分撥的不合理。與此同時,要為消防部隊配備科技含量高的精良應急救援設備,逐步實現從消防特勤隊伍到合同制消防隊伍都能裝配功能齊全的器材裝備,并定期為他們演示如何熟練運用這些設備,以適應應急救援的需要。
(三)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加強應急救援專業訓練
各級消防部隊要立足本區域內的危險源和可調用的救援資源,制定和完善各類應急救援預案,明確災情等級、組織指揮、處置程序、力量編成、通信聯絡和應急保障等內容。加強對各類常見災害事故處置技術、戰術研究和訓練,強化對新技術裝備的操作應用,提高決策指揮和科學施救水平。同時要強化應急救援聯動演練,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結合當地災害發生的可能性大小,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綜合應急救援實戰拉動演練,不斷提高應對各類突發災害事故的處置能力。
(四)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區市兩級跨區域應急救援機動力量
各級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專題調研工作,切實摸清本轄區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的數量、人員、裝備等和地震災害事故發生的客觀情況,建立應急救援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各級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牽頭,發改委、財政、公安、安監、衛生、交通、民政、地震、市政等部門參與,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加強溝通協調,定期通報情況,分析形勢,會商解決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對策。
(五)構建高度統一的應急救援指揮調度中心并確立消防部隊社會的主體地位
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突發災害越來越頻繁,并錯綜復雜,只有建立高度統一的應急救援指揮調度中心才能面對突如其來災害。這是一種“同分結合”的方法。平日里各部門各司其職,遇到救援事件時由指揮調度中心統一指揮安排作戰,做出最優的配置。比如有的城市利用網絡化和數字化的集成技術把110、120、119、122等資源連為一體,成立“應急聯動中心”就是比較好的嘗試,值得借鑒。但是,在地震應急救援的力量中,要明確消防部隊的主體地位。毫無疑問,由于消防部隊對作戰人員嚴格的管理和全面的培養,他們良好的專業質素、齊備精良的裝備、應對突發事件處理的經驗和技巧以及心理綜合素質等方面都是最突出的。
總之,公安消防部隊作為災害救援中的核心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在全力做好滅火救援工作的同時,我們也應該反思一下我們的應急救援體系建設,進一步健全協作機制、完善災害預案、提高救援能力,有效整合各類社會資源,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提高公安消防部隊應急救援能力,以適應新時期做好應急救援和切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迫切需要。(山洪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