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應急照明:
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難層間。
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供消防用電的蓄電池室、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它房間。
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和商業營業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公共建筑內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內走道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
疏散用的應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應低于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配電室和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它房間的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除二類居住建筑外,高層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處應設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疏散應急照明燈宜設在墻面上或頂棚上。安全出口標志宜設在出口的頂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標志宜設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1.00m以下的墻面上。走道疏散標志燈的間距不應大于20m。
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玻璃或其它不燃燒材料制作的保護罩。
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可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且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20min;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