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火災爆炸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的基本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過程中,發生的危險化學品火災爆炸事故的應急指揮。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AQ/T 9002-2006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06年1月8日,國務院頒布)
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2006年1月23日,國務院頒布)
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2006年10月3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危險化學品 hazardous chemicals
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3.2
危險化學品火災爆炸事故 hazardous chemical fire and explosion accidents
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過程中,由危險化學品直接或間接引發的火災爆炸事故。
3.3
應急救援 emergency rescue
在應急響應過程中,為消除、減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擴大或惡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動。
3.4
應急響應 emergency response
事故發生后,有關組織或人員采取的應急行動。
3.5
應急預案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為迅速、有序、有效地開展應急救援行動而預先制定的行動方案。
3.6
爆炸下限lower explosion limited(簡稱LEL)
可燃蒸氣、氣體或粉塵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發生爆炸的最低濃度。
3.7
爆炸上限upper explosion limited(簡稱UEL)
可燃蒸氣、氣體或粉塵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發生爆炸的最高濃度。
4 危險化學品火災爆炸事故應急指揮基本原則
4.1 成立指揮部
4.1.1 危險化學品火災爆炸事故現場救援指揮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
4.1.2 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并按照相關處置預案,統一協調指揮危險化學品火災爆炸事故現場處置。
4.2 警戒隔離
4.2.1 根據現場火焰輻射熱、爆炸所涉及到的范圍建立警戒區,評估確定安全區域。
4.2.2 在警戒區域邊界設警示標志,并設專人負責警戒。
4.2.3 對通往事故現場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嚴禁無關車輛進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證道路暢通。
4.2.4 合理設置出入口,除應急救援指戰員外,嚴禁外部無關人員進入。
4.2.5 根據動態監測情況,適當調整警戒區域。
4.3 人員防護與救護
4.3.1 應急救援人員防護
4.3.1.1 調集所需安全防護裝備。現場應急救援人員采取可靠安全防護措施,方可開始作業。
4.3.1.2 指定人員負責現場安全監測。現場安全監測人員發現直接危及應急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當立即報告救援隊伍負責人和應急指揮部,救援隊伍負責人應當立即作出相應決定;應急總指揮要求救援隊伍緊急撤離現場時,救援隊伍須立即執行。
4.3.2 遇險人員救護
4.3.2.1 組成救生小組,攜帶救生器材迅速進入現場。
4.3.2.2 迅速將警戒區內的員工、居民等與事故應急處理無關人員疏散至安全區。
4.3.2.3 疏散應向上風向或側方向轉移,明確專人引導和護送疏散人員到安全區,并在疏散路線上設立路標,指明疏散方向。
4.3.2.4 采取正確的救助方式,將所有遇險人員轉移至安全區域。
4.3.2.5 對救出人員進行登記和現場急救。
4.3.2.6 根據人員傷勢及時向有關醫療救護機構求助。
4.3.3 群眾安全防護
4.3.3.1 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預案要求、應急專家組的建議作出疏散決定,并由應急總指揮發布疏散指令。
4.3.3.2 根據危險化學品危害特性,組織和指導群眾就地取材(如毛巾、濕布、口罩等),采用簡易有效的措施保護自己。
4.3.3.3 組織群眾撤離危險區域時,應選擇安全的撤離路線,避免橫穿危險區。
4.3.3.4 疏散區域主要居住環境指標達到事故發生前的居住環境條件,經專家組評估合格后,應急指揮部作出疏散解除決定,并由應急總指揮發布疏散解除指令。
4.4 現場情況了解與應對
4.4.1 遇險人員傷亡、失蹤、被困等情況。
4.4.2 有關裝置、設備、設施等損毀情況。
4.4.3 危險化學品危險特性、數量、應急處置方法等。
4.4.4 周邊建筑、居民、地形等情況。
4.4.5 根據現場了解的情況,協調所需救援隊伍、裝備、物資,保障救援需要。
4.5 現場動態監測與應對
4.5.1 對不能確定的危險化學品進行檢測確定。
4.5.2 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進行動態監測。
4.5.3 測定風向、風速等氣象數據。
4.5.4 確認裝置、設施、建(構)筑物已經受到的破壞或潛在的威脅。
4.5.5 現場及周邊污染情況。
4.5.6 根據現場動態監測信息,適時調整救援行動方案與內容。
4.6 現場應急處置
4.6.1 工藝應急處置
4.6.1.1 責成有關生產部門監控裝置工藝變化情況,做好應急狀態下生產方案的調整和相關裝置的生產平衡。
4.6.1.2 立即采取措施切斷物料來源,進行物料倒空、泄壓等措施,可燃性氣體應盡可能排入火炬氣管網。
4.6.1.3 根據現場情況果斷決定設備、單元、系統或鄰近裝置緊急停車,避免事故擴大。
4.6.1.4 協調保障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的水、電、汽及消防水等各種動力供應。
4.6.2 火災應急處置
4.6.2.1 根據現場災情、應急預案及救援力量等情況,研究確定科學、合理的撲救對策。
4.6.2.2 若形成穩定燃燒,應設法關閉上下游閥門,采取切斷進料或緊急放空等措施,然后,再行滅火。
4.6.2.3 對于易燃易爆液體、氣體物料,應在物料切斷后,進行保護燃燒直至自行燃盡熄滅。若物料難以切斷,不能急于滅火,應先冷卻保護,待條件成熟再行滅火,防止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達到爆炸極限,遇火源發生爆炸。
4.6.2.4 對火勢較大,不可能立即撲滅的火災,首先控制火勢繼續蔓延擴大,具備撲滅火災條件時,再行滅火。
4.6.2.5 根據危險化學品特性,選用正確的滅火劑。遇濕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火災,禁止用水、泡沫等含水滅火劑撲救。對粉末狀物品火災,不得使用直流水沖擊滅火。
4.6.2.6 對于爆炸品火災,禁用沙土蓋壓。
4.6.2.7 腐蝕品火災應盡量使用低壓水流或霧狀水,避免腐蝕品濺出。
4.6.3 次生、衍生災害防范
4.6.3.1 啟用噴淋、水炮等固定、半固定滅火設施,以及消防車、遙控移動炮等移動消防滅火設備,冷卻著火容器、裝置及與其相鄰的容器、裝置,防止因溫度升高而引發次生事故。
4.6.3.2 當貯罐火災現場出現罐體震顫、嘯叫、火焰由黃變白、溫度急劇升高等爆炸征兆時,有關指揮員應果斷下達緊急撤退避險命令。
4.6.3.3 宜用渦噴風機吹掃或強力風機吸除等措施,控制現場有毒有害氣體擴散,避免人員中毒傷亡事故。
4.6.3.4 對液態泄漏物進行圍堵、收集、轉輸,避免其流向重要目標或危險源。
4.7 洗消
4.7.1 在危險區與安全區交界處設立洗消站。
4.7.2 使用相應的洗消藥劑,對所有染毒人員及工具、裝備進行洗消。
4.8 現場清理
4.8.1 氣體清理
用噴霧水、蒸汽、惰性氣體清掃現場內事故罐、管道、低洼、溝渠等處,確保不留殘氣。
4.8.2 液體清理
4.8.2.1 小量殘液,用干砂土、水泥粉、煤灰、干粉等吸附,大量殘液,用防爆泵抽吸或使用無火花盛器收集,收集后集中處理。
4.8.2.2 在污染地面灑上中和或洗滌劑浸洗,然后,用大量直流水清掃現場,特別是低洼、溝渠等處,確保不留殘液。
4.8.3 固體清理
4.8.3.1 對火場殘物進行清掃收集,集中處理。
4.8.3.2 用適用的中和劑或洗滌劑清洗污染地面,確保不留殘物。
4.9 環境保護與衛生防疫
4.9.1 由環保、衛生防疫等專業人員對事故現場空氣、水源、土壤污染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并將信息及時報告指揮部,為指揮部進行警戒、疏散等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4.9.2 對事故狀態下的清凈下水、洗消污水應進行集中收集,凈化處理,不得未加處理直接外排,污染環境。
4.9.3 空氣、水源、土壤出現污染應及時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4.9.4 必要情況下,由衛生防疫機構進行現場防疫工作。
4.10 信息發布
4.10.1 信息發布應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4.10.2 在事故發生第一時間應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救援進展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故救援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4.10.3 信息發布形式可采取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4.11 救援結束
4.11.1 事故現場處置完畢,遇險人員全部救出,大氣、水質、土壤監測指標符合有關標準,可能導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隱患得到徹底消除或控制,經指揮部同意,由總指揮發布救援行動結束指令。
4.11.2 清點人員、車輛及器材。
4.11.3 撤除警戒,指揮部解散,救援人員安全撤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