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物資儲備的管理和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山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山西省物資調撥應急預案》、《山西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物資(以下簡稱應急物資),是指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用于實施搶險救援行動的工具、設備、器材等物資。
第三條 應急物資儲備按照實物儲備、商業儲備、專業儲備相結合,統一調度、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設區市和各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物資的儲備、管理、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保證在我省區域內突發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行動的需要。
第四條 各市根據轄區內企業布局特點,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立足有效應對轄區內突發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跨區域應急物資增援的需要,確定政府應急物資儲備的種類、數量。
第五條 各市依托大型企業和生產、銷售救援設備、器材、物資的單位,采取企業提供儲備場所、管理人員、物資設備和政府每年下撥管理維護、裝備購置專項經費相結合的辦法,與企業簽訂代儲協議,建立政府應急物資儲備庫。與政府簽訂協議的生產、銷售救援設備、器材、物資的單位,要按照協議明確的種類和數量保證充足的庫存量。
第六條 省安監局負責對市級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庫的監管。
第七條 各市安監局負責對各市政府應急物資儲備庫的綜合管理和本轄區內企業應急物資儲備庫的監管。
(一)制定儲備庫管理制度,對代儲單位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各項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
(二)定期檢查儲備物資的保管養護和庫存情況;
(三)負責解決應急物資儲備、管理、使用中遇到的問題。
(四)負責向政府報送應急物資儲備、調用、補充和更新計劃及經費使用情況;
(五)負責建立應急物資儲備數據庫,每半年向省安監局上報儲備物資庫管理和數據更新情況。
第八條 代儲單位負責儲備庫和儲備物資的管理、維護和調用。
(一)應急物資儲備庫要懸掛統一的標牌;
(二)要成立物資儲備庫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負責
儲備物資的檢查更新、維護保養工作;
(三)加強儲備倉庫規范化建設,設置標準貨物架(臺),建立應急物資管理臺帳,做到實物、標簽、帳目相符;
(四)嚴格執行調度命令,負責應急物資的緊急調運工作;
(五)每半年向市安監部門報告一次應急物資調用和庫存情況。
第九條 礦山、建筑施工、冶金機械、電力、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據國家、省和行業規定,按照本單位內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搶險救援有保障和政府調度外部增援有能力的要求,依據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中明確的應急救援物資儲備標準、數量,建立本單位應急物資庫。
第十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急儲備物資由各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統一進行調配,需跨市界調用物資時由省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應急指揮部)統一調配。
(一)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需從外部調用物資支援時,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申請,經批準同意后,市應急指揮部發出調度命令,由應急物資代儲單位負責實施。
(二)需跨市界調用物資支援時,由市應急指揮部向省應急指揮部提出申請,經批準同意后,省應急指揮部發出調度命令,由應急物資代儲單位負責實施。
(三)申請調用應急物資時,申請單位要出具文字申請,內容包括:申請調用理由、物資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運往地點、時間要求等,緊急情況時可先電話請示,再補辦手續。
(四)物資代儲單位接到省、市應急指揮部調度命令后,要按照要求立即組織發送,將調用物資從倉庫快速運抵指定地點,并及時向指揮部反饋調運情況。
(五) 應急物資運送到位后由申請單位指定專人接收,做好發放記錄。應急救援結束后,申請單位負責調用應急物資的收繳、登記、檢查、整理、移交工作。應急物資儲備單位對返還物資進行清點驗收,確定損耗并做好記錄,由交接雙方人員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應急儲備物資實行有償使用,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
(一)在救援行動中發生的儲備物資運輸及使用中損耗、損壞等費用,均由發生事故的單位承擔。
(二)沒有事故責任單位、事故責任單位無法確定或自然因素引發的事故搶險行動中發生的儲備物資運輸及使用中損耗、損壞等費用,由當地政府承擔。
(三)事故責任單位無能力承擔搶險行動中應急儲備物資運輸、及使用中損耗、損壞等費用時由政府先行墊付,事后向責任單位追繳。
第十二條 與本辦法施行相配套的文件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制訂,本辦法于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