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安網訊】5月1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制辦和自治區公安廳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各界通報《自治區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制定情況。該《規定》共19條,將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火災高危單位是指發生火災容易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包括大型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不同類型。近年來,國內外發生的重特大火災事故基本上都發生在火災高危單位。作為我區第一部關于火災高危單位消防管理的專項政府規章,《規定》首次對10類火災高危單位的范圍和公安消防機構的監管措施進行了明確界定和要求,對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的具體標準從法律層面進行了規范。
《規定》對公共聚集場所的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標準作出特別規定。規定公眾聚集場所的火災高危單位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合理確定并公示每個區域的最大容納人數,達到最大容納人數時,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配備急救箱,并在疏散樓梯間或者其他避難區域設置個人防煙裝備。在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醫院門診樓和病房樓等火災高危單位三層以上的部位,應當配置必要的逃生輔助裝置。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人員密集場所的火災高危單位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對其他火災高危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