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隊除了保證完成《消防法》規定的火災撲救工作外,還應參加其它災害或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這既是國家以法律形式賦予公安消防部隊實施搶險救援的特殊使命,而且也是給消防部隊搶險救援工作提出的一個全新課題。本文僅就當前危化品處置面臨的主要問題這一方面結合基層工作談一些自己粗淺的看法。
一、危化品泄漏事故的定義
危化品事故是指一切由化學物質造成的對人員、環境的傷(危)害事故。但從化學事故搶險救援的角度看,它主要是指與化學危險品有關的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某些意外的情況,突然發生;或人為的破壞,使有毒有害物質大量泄漏;或伴隨火災、爆炸次生大量有害氣體,從而在較大范圍內造成比較嚴重的環境污染,對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災害性事故。
二、危化品處置應著力解決的主要問題
危化品泄漏事故搶險救援特殊的艱巨性、復雜性和危險性,要求我們在平時要多積累危化品理化性質等相關知識和搶險救援過程中必須注意解決好以下問題。
(一)應在“特”字、“專”字上做文章
處置化學事故,除省、市、縣(區)乃至化工企業單位都應有統一的組織指揮機構并明確組織指揮機構和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外,作為搶險救援“突擊隊”、“主力軍”的消防部隊,還應在“特”字、“專”字上做文章,組建承擔急、難、險、重任務的專門隊伍——消防部隊特勤隊。通常,每個大、中城市消防支隊都應有1至2個特勤隊,其它執勤中隊每隊應建一個特勤班,消防特勤隊伍應由政治思想好、業務技術精、紀律作風硬、體能素質強的干戰組成。人員編制應按有關規定落實。目前,一些地方雖然成立了社會搶險救援指揮中心,但特勤車輛、人員編制、器材裝備、訓練設施、經費保障及營房等都沒有按要求配備落實到位。故在“特”字、“專”字上及參加搶險救援過程中“尖刀”作用發揮不夠、不明顯,體現不充分、不突出,有時甚至出現消防官兵到場后因苦于沒有先進裝備而“望災興嘆”的尷尬現象。
(二)地方政府應加大針對危化品事故救援的投入,落實特勤裝備
《消防法》第一章第三條規定:“消防工作由國務院領導,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雖然國家已從法律上規定了各級地方政府的相對責任,但沒有明確定量的標準,一些地方政府往往是口頭上重視,存在風險規避和風險偏好等麻痹心理,而在實際的運作中沒有將消防工作真正地落實到位。用于更新、維護裝備器材的必要經費顯得捉襟見肘。
常言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巧媳婦難做無米之炊”。沒有必需的器材、裝備,僅憑勇敢精神去處置化學事故,則非但不能成功,反而導致損兵折將的嚴重后果。各級政府應為消防部隊特勤隊伍配備防毒搶險專勤車輛,隨車配備特勤隊員的空氣呼吸器(含備用鋼瓶)、充氣泵、防化服、隔熱服(避火服)、毒氣偵察分析員的防毒面具、擔架、解毒急救藥物、器械等應急搶險救物品。
近幾年來,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對特勤裝備投入的加大,使消防部隊的裝備有了較大的改變,戰斗力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從全國特勤裝備的分布來看,還遠不能與城市發展相對應,目前我國的特勤裝備主要集中在不多的大中城市的某幾個特勤中隊,裝備相對集中,而其它普通消防站的裝備還遠達不到標準消防站器材裝備配備的標準,用于化學事故搶險救援方面的器材嚴重缺乏。雖有一些特勤裝備尤其是化學災害事故搶險器材陸續裝備到基層單位,但由于其價格高、數量小,部隊往往把這些裝備當作“寶貝”,在實際作戰中往往不敢、不愿使用特勤裝備,而是更多地使用常規裝備和一些土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