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明確了各級政府和發改、民政、財政、住建、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對做好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管理的主要責任。著重指出公安機關及消防機構具體負責專職消防隊伍的業務指導和專業培訓工作;人社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政府專職隊員和消防文員招錄、勞動關系管理、社會保險、職業技能鑒定和勞動監察等工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單位落實公共消防安全責任。同時,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助等形式支持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建設。
《辦法》明確了應組建政府專職消防隊、單位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的條件,規范了隊站、消防車輛、器材、消防人員防護裝備配備標準,規定了招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單位專職消防隊員、志愿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重點對城市和縣城專職消防隊員不應少于15人,專職消防隊員最高工作年齡為45歲、消防文員最高工作年齡為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專職消防隊納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日常執勤序列和實行準軍事化管理等內容做出了具體規定。
《辦法》規定了政府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政府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根據經濟發展情況確定工資水平,并確保與高危職業相適應。消防車(艇)納入特種車輛(艇)管理范圍,免收通行費。用人單位應依法與專職消防隊員、消防文員簽訂勞動合同,按照規定為其辦理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和繳納住房公積金,并為滅火執勤崗位的專職消防隊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重點對落實專職消防隊員和志愿消防隊員的休假制度、福利待遇、工傷待遇、職業技能培訓、表彰獎勵和推薦工作等內容做出了具體規定。
《辦法》規定了政府或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監督下級政府或單位建立專職消防隊。對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存在不落實執勤制度等行為的,給予通報批評;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專職消防隊員、消防文員在隊期間嚴重違反紀律,不執行上級命令、消極怠工、無故不參加學習、訓練和執勤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直至予以辭退;有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