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規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鄉鎮消防隊標準》(GA/T998-2012)等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標準制定,共5章25條。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了鄉鎮消防隊隊伍管理、職責和執勤訓練任務。要求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將鄉鎮消防隊統一納入聯勤聯訓體系,可聯合開展實戰演練、轄區情況“熟悉”工作、撲救火災及處置災害事故等其他需要聯勤聯訓的工作。
該《規定》明確指出,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鄉鎮消防隊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縣級公安機關應當為鄉鎮消防隊伍中的民警、協警辦理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撫恤事項參照公安機關相關規定執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對鄉鎮消防隊建設情況進行綜合考評,并納入政府責任目標體系。
據悉,該《規定》所稱鄉鎮消防隊,主要指依托公安派出所組建,由公安民警和協警等人員組成的專職消防隊。由縣級人民政府保障,縣級公安機關主管,公安消防機構業務指導,主要承擔農村火災預防、滅火及搶險救援工作。2011年至今,寧夏自治區政府持續將加強農村消防隊伍建設列入民生計劃,已經發展鄉鎮消防隊70多支,招募消防隊員500多人。鄉鎮消防隊在撲救農村初起火災、解決消防警力不足、挽救群眾損失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