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斷加強各類消防隊伍建設,完善以公安消防部隊為主體,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為補充的滅火救援力量。
1.提高專業化滅火救援能力。各地消防部隊持續深入地開展打造鐵軍和全員崗位練兵活動,加強基礎訓練,堅持科學練兵,既要注重體能、技能和心理訓練,更要注重作戰對象和裝備的熟悉,以及技、戰術研究。大力開展高層建筑、地下工程、大型商場、文物建筑、石油化工、地鐵隧道及危險化學品泄漏、建(構)筑物坍塌、交通事故等模擬化、實戰化訓練,提高部隊應對各類災害事故的攻堅制勝能力。尤其加強基層指揮員培訓,提高其臨機處置和科學施救水平,最大限度地避免官兵傷亡。每年對消防部隊支、大、中隊級指揮員進行輪訓,加強戰訓人才隊伍培養,推進消防隊伍專業化建設。
2.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開展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各級政府按照統籌兼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協調發展的原則,嚴格落實公安部、國家發改委、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和全國總工會《關于深化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10〕37號)文件要求,在2012年底前,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征招合同制消防員,實現所有政府專職隊執勤人數不少于30人,車輛和器材裝備全部達到配備標準。同時要逐步公開招考、擇優選用具有相關專業技能及等級和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充實消防文員隊伍,各縣(區、市)公安消防部門應當按照不少于當地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部編制員額的50%招錄消防文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山西省消防條例》要求,對未建立專職消防隊的企業,必須按規定完成建隊工作,并按照單位的火災危險性配備消防車輛和器材裝備,配備專職消防隊員。經驗收投入使用的單位專職消防隊不得擅自撤銷。各級政府對企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建設予以重視,特別是在單位稅費減免、專職隊撲救外單位火災后的補償以及用工、社會保障等方面給予政策上的支持。各級公安消防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組織條例》的規定,切實加強對政府和企業專職消防隊的業務指導,幫助專職消防隊建立隊伍管理、業務建設、執勤備戰的各項制度,促進專職消防隊的規范化建設,提高隊伍的業務素質和管理能力。深入貫徹落實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嚴格執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與專職消防隊員、消防文員簽訂勞動合同。
3.統一調度,規范管理。公安消防機構將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的調度指揮納入城市“119”和公安機關“三臺合一”調度指揮體系,在多種形式消防隊伍與消防指揮中心、公安調度指揮系統之間建立有效的聯絡渠道,使隊伍的快速反應和聯合作戰能力得到明顯提高。同時將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統一納入公安消防部隊日常管理范圍和執勤訓練體系。
(四)深入推進應急救援工作,提高災害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1.完善應急救援力量體系。堅持統籌規劃、突出重點,逐步加強和完善基層應急隊伍建設,實現重點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得到全面加強、鄉鎮等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救援隊伍普遍建立、應急志愿服務進一步規范的建設目標,基本形成統一領導、協調有序、專兼并存、優勢互補、保障有力的基層應急隊伍體系,確保應急救援能力基本滿足本區域和重點領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2012年底前全市12個縣(區、市)全部依托消防隊伍成立應急救援隊。力爭2015年底前所有市級以上城市和全國縣城經濟百強縣都建有公安消防特勤隊,其他縣(區、市)公安消防中隊建有特勤班。
2.規范工作運行機制。各級政府從本地區應對突發事件的實際需要出發,在政府統一領導下,整合各類專業隊伍資源,建立公安、交通、氣象、通信、衛生、民政、地震、安監、供水、供氣、供電等部門及其他專業力量的應急聯動機制。通過立法、地方規定等形式確立公安消防部隊在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建筑坍塌事故、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空難事故、爆炸及恐怖事件、群體性事件、群眾遇險事件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對各自職責任務、處警范圍、指揮調度權限和程序、綜合保障標準和措施等事項加以明確授權和詳細規定,健全人員裝備、定期聯席會議、聯合演練等制度。加快成立危化品、防爆、地質災害、氣象、生態環保等各方面的應急救援專家隊伍,定期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及形勢分析評估,積極組織其參與復雜疑難突發事件處置決策工作。2012年底前制訂完善所有災害事故處置預案,明確災情等級、力量編成、組織指揮、處置程序、通信聯絡和應急保障等內容。各地要依托公安消防通信指揮系統,推動建立政府統一指揮的綜合應急救援響應和指揮平臺,力爭在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綜合應急救援響應和指揮平臺建設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