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浙江省政府辦公廳日前發布的《浙江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明確規定,經省政府審定后的設區市消防工作考核結果,作為對市長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浙江省政府指出,消防工作考核堅持日常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原則,考核對象為11個設區市政府,綜合考核各地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考核內容包括火災預防、消防安全責任、消防安全基礎、省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及管理創新共五個部分。
據了解,由浙江省公安廳牽頭,會同省綜治辦、省發改委、省監察廳等部門,并邀請有關專家參加的考核工作組,通過查閱資料、座談走訪、暗訪調查等方式,按照考核工作操作細則逐項細化并進行量化評分。考核采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發生重大以上亡人火災責任事故的,考核結果直接認定為不合格。
按照浙江省政府的規定,經省政府審定后的考核結果,交由省委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設區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設區市政府在考核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向省政府作出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