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切實做好消防教育培訓基地建設。2011年,貴陽、六盤水完成消防教育培訓基地建設;2012年,遵義、畢節、黔南、黔東南完成消防教育培訓基地建設;2013年,安順、銅仁、黔西南完成消防教育培訓基地建設;2014年,省級消防教育培訓基地建成投入使用。消防教育培訓基地可根據實際情況與戰勤保障大隊一并建設。
9.全面優化消防車輛配備結構。根據轄區火災危險源和搶險救援工作需要,優化消防車輛裝備結構,重點加強主戰滅火消防車、專勤消防車、舉高消防車及戰勤保障消防車輛的配備。“十二五”期間,新增各類執勤消防車500輛,2012年,所有執勤中隊8噸以上主戰滅火消防車、搶險救援消防車及舉高消防車配備率達100%,到2015年,所有中心城市必須配備大功率排煙消防車或照明消防車、化學事故搶險救援或防化洗消消防車等專勤消防車,并結合自身實際加強配備強臂破拆車、陸軌兩用消防車、遠程供水(系統)車、消防坦克等新型消防車輛裝備,滿足滅火和搶險救援實戰需要,使滅火類消防車達到40%,舉高消防車達到20%,專勤消防車達到30%,戰勤保障消防車達到10%。
10.加強個人防護及搶險救援裝備建設。依據《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以功能復合、防護提升、重量減輕為目標,加強消防員防護裝備和搶險救援裝備建設。“十二五”期間,新增各類個人防護裝備
33萬件(套),確保按照標準配備率達到100%;不斷完善消防裝備評估論證機制,進一步加強搶險救援裝備建設,按每年20%的增長率配備偵檢類、警戒類、救生類、破拆類、堵漏類、洗消類、輸傳類、照明排煙類等裝備,新增各類搶險救援裝備2.5萬件(套)。
11.加強農村、社區“四個基礎”建設。大力夯實農村組織建設、設施建設、群防群治工作和隊伍建設基礎。農村、社區要建立健全消防組織;村(居)民委員會要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居民住宅區物業管理單位要落實消防管理責任;村莊要實行消防安全多戶聯防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依法建立專職、志愿消防隊;公安派出所和社區(農村)警務室要加強日常監督檢查。2011年,各行政村、城市社區要落實消防安全專(兼)職管理人員;2012年,鄉(鎮)、村莊、社區要按照有關規定建成專職、志愿消防隊伍;2015年,50戶以上木瓦結構連片村寨、民族文化旅游村寨要配備1名以上消防協管員。對于已建的老建筑群、無物業管理公司的建筑應加強社區消防責任落實,采取多種方式新建或維修公共消防設施,確定社區消防安全管理人,提高社區防控火災的能力。重點解決農村50戶以上自然村寨消防基礎薄弱的問題,到2015年,農村50戶以上木瓦結構村寨基本達到消防安全條件。
(三)加強滅火和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提高部隊整體實戰能力。
12.加強消防信息化建設和應用。在“十一五”消防信息化建設打基礎、搭框架、保重點的基礎上,突出一體化軟件應用和綜合集成,形成信息化支撐體系。全面落實《中國人民武裝警察消防部隊信息化建設項目總體實施方案》,加快基礎通信網絡建設,到2015年,建成全省聯網的計算機、有線通信網、350M無線通信網、衛星通信網、短波通信網和3G現場圖傳系統;完成各級信息中心、指揮中心硬件基礎設施建設,建成安全保障系統和數據備災中心,總隊、支隊完成滅火救援指揮系統、移動通信指揮系統建設,所有大(中)隊完成通信室和接處警終端建設,切實提高部隊快速反應能力和滅火救援戰斗力;加強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和培養,全面推廣應用包括部隊管理系統、綜合統計分析系統、消防監督管理系統、社會公眾服務平臺等在內的一體化消防業務信息系統,有效提升部隊管理水平和消防監督執法能力,為社會公眾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13.加快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深入貫徹落實公安部等七部委《關于深化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10〕37號)精神,積極發展政府專(兼)職消防隊伍和消防文員隊伍,推進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的建設發展。到2012年,全國重點鎮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要完成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而未建隊的企事業單位,要完成建隊。2014年,省級重點鎮、面積超過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萬人以上的鄉鎮,要建成政府專職消防隊;到2015年,消防站數量未達到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歷史文化名鎮、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要建成政府專職消防隊;其他建制鎮、集鎮和鄉鎮工業區、開發區,根據實際需要,建成政府專(兼)職消防隊。要發展專職消防員隊伍,招聘消防文員彌補現役警力不足。各地政府要認真落實《貴州省合同制消防員招收管理辦法(試行)》(黔公通〔2008〕50號)規定,按照不少于當地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部編制員額的50%招錄消防文員。2012年,全省專職消防員達到1000人(含消防文員150人),并逐年增加;2015年,全省專職消防隊員達到1800人(含消防文員300人)。所需經費按財政部《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辦法》(財防〔2011〕330號)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