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09]59號)要求,積極推動以公安消防部隊為依托的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全面提升應對各類災害事故的處置能力,制定本規劃。
一、建設目標
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力爭通過三年的努力,以公安消防部隊為依托的縣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基本建成,省、市級綜合性應急救援能力明顯提升,以公安消防信息化為基礎的應急響應及指揮平臺逐步完善,救援裝備和物資設備基本滿足應急救援需要,綜合應急救援能力得到明顯加強。
二、工作任務
(一)推動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1、積極爭取支持。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建立政府領導掛帥、各相關部門參加的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組織領導機構,建立聯席會議和工作會商制度,推動出臺隊伍建設規劃及配套性法規、政策,明確組織體系、人員編配、裝備配備、應急值班、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加強政策引導,提供制度保障。
2、加強應急救援力量。2010年上半年完成縣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試點任務,總結推廣試點經驗,東部80%、中部50%、西部30%的縣(市、區、旗)建成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公安部將于2010年內分別召開東、中、西部地區縣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現場會,指導和推動各地加快建設步伐。2011年東部90%、中部80%、西部60%的縣(市、區、旗)完成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并積極推動省、市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2012年依托公安消防部隊的縣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基本建成,省、市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體系初步建立。
3、基本消除縣級消防力量空白點。積極創造條件,推動尚未建立公安現役消防中隊的縣(市、區、旗)政府建立公安消防隊或專職消防隊,除邊疆偏遠地區人口稀少的縣(市、區、旗)外,力爭在2010年底前消除縣級消防力量空白點。并按照每個中隊一般不少于30人的要求,對不達標的中隊要提請當地政府調劑事業編制或招聘合同制消防員予以補充。
4、建強城市消防專業力量。以公安消防特勤隊伍建設為重點,力爭在2011年底前地級以上城市均建有消防特勤隊伍,普通消防中隊建有救援班或攻堅組,形成應急救援專業力量網絡。
(二)提高應急救援保障水平
1、加大經費投入。積極爭取將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2010年6月底前推動政府制定出臺政策規定,明確營房設施、裝備配備、業務工作等保障要求,確保隊伍建設的持續發展。
2、配強裝備器材。要按照《縣級綜合性(消防)應急救援隊裝備配備標準》,配齊配強滅火、偵檢、搜尋、救生等器材。2010年東部80%、中部50%、西部30%的縣級隊伍配齊裝備,2011年東部90%、中部80%、西部60%的縣級隊伍配齊裝備,2012年底前所有縣級隊伍全部達標。省、市級公安消防部隊還要著眼本區域應急救援工作需要,為綜合性應急救援隊配備技術先進、實用高效的救援器材。
3、健全應急保障。掌握本區域衛生、市政、氣象、交通、環保、供水、供電等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應急裝備物資情況,建立緊急聯動機制。2011年底前推動建立警地聯儲、反應快速的社會化應急保障體系,完善裝備物資儲備,確保一旦發生災情能夠及時調集到位,發揮應有作用。
(三)加強應急救援專業訓練
1、強化救援訓練。加強對各類災害事故處置技術、戰術研究和訓練,強化對新技術裝備的操作應用,提高指揮決策和科學施救水平。2010年底前各地公安消防部隊要建立與公安機關其他各警種及社會應急救援專業力量的聯勤聯訓制度,開展經常性練兵,明確應急處置職責,扎實做好各項應急準備。
2、強化聯動演練。2010年底前建立與本區域內相關應急救援部門及專業力量的實戰演練制度。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綜合應急救援實戰拉動演練,不斷提高應對各類突發災害事故的處置能力。2010年將在北京組織舉行區域性應急救援綜合演習。
(四)完善應急響應及指揮體系
1、制定完善預案。立足本區域內的危險源和可調用的救援資源,制定完善各類應急預案,明確災情等級、力量編成、組織指揮、處置程序、通信聯絡和應急保障等內容。2010年編制完成本地50%的災害事故處置預案,2011年編制完成80%的災害事故處置預案,2012年編制完成所有災害事故處置預案,并提請政府批準后實行。
2、搭建應急平臺。依托公安消防通信指揮系統,推動建立政府統一指揮下的綜合應急救援響應和指揮平臺,力爭在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綜合應急救援響應和指揮平臺建設任務。
附件2:
縣級綜合性(消防)應急救援隊裝備配備標準
(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以公安消防隊伍為依托的縣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09]59號)要求,依據《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修訂)》,制定本配備標準。
第二條 縣級綜合性(消防)應急救援隊裝備的配備,除滿足本地火災撲救任務外,還應適應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危險化學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空難、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眾遇險事件等綜合性應急救援任務的需要。
第三條 縣級綜合性(消防)應急救援隊裝備的配備,除滿足城市消防站裝備基本配備標準的同時,還要結合本地區災害事故類型及實際需要,優先配備多發災害事故搶險救援器材工具,并根據財力情況,逐步增配必備的搶險救援車輛裝備。
第四條 縣級綜合性(消防)應急救援隊基本配備車輛,不應低于表1的規定。
表1 縣級綜合性(消防)應急救援隊基本配備車輛
車種
|
數量(輛)
|
水罐或泵浦消防車
|
2
|
水罐或泡沫消防車
|
|
登高平臺消防車
|
1
|
云梯消防車
|
|
搶險救援消防車
|
1
|
第五條 縣級綜合性(消防)應急救援隊主要救援車輛的技術性能,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主要救援車輛的技術性能
發動機比功率(kW/t)
|
≥8
|
|||
水罐消防車出水性能
|
出口壓力(MPa)
|
1
|
1.8
|
|
流量(L/s)
|
40
|
20
|
||
消防車出泡沫性能(類)
|
A、B
|
|||
舉高消防車額定工作高度(m)
|
≥20
|
|||
搶險救援消防車
|
起吊質量(kg)
|
≥3000
|
||
牽引質量(kg)
|
≥5000
|
第六條 縣級綜合性(消防)應急救援隊防護裝備配備,應不低于表3的規定。
表3 縣級綜合性(消防)應急救援隊防護裝備配備要求
類別
|
序號
|
裝備名稱
|
主要用途或技術性能
|
配備數量
|
備份數量
|
備注
|
基
本
防
護
類
|
1
|
消防頭盔
|
頭部、面部及頸部的安全防護。其技術性能應符合GA44的要求。
|
1頂/人
|
2頂/班
|
|
2
|
消防員滅火防護服
|
滅火救援作業時的身體防護。其技術性能應符合GA10的要求。
|
1套/人
|
2套/班
|
||
3
|
消防手套
|
手部及腕部防護。其技術性能應符合GA7的要求。
|
2副/人
|
2副/班
|
||
4
|
消防安全腰帶
|
登高作業和逃生自救。其技術性能應符合GA494的要求。
|
1根/人
|
2根/班
|
||
5
|
消防員滅火防護靴
|
小腿部和足部防護。其技術性能應符合GA6的要求。
|
1雙/人
|
2雙/班
|
||
6
|
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
|
缺氧或有毒現場作業時的呼吸防護。其技術性能應符合GA124的要求。
|
1具/人
|
2具/班
|
備用氣瓶按照正壓式空氣呼吸器總量1:1備份。
|
|
7
|
佩戴式防爆照明燈
|
消防人員單人作業照明。
|
1具/人
|
2具/班
|
||
8
|
消防員呼救器
|
消防員呼救報警。其技術性能應符合GA401要求。
|
1個/人
|
2個/班
|
優先配備具有方位燈功能的消防員呼救器,則可不配方位燈。
|
|
9
|
方位燈
|
消防人員在黑暗或濃煙等環境中的位置標識。
|
1個/人
|
2個/班
|
||
10
|
消防輕型安全繩
|
消防員自救和逃生。技術性能應符合GA494的要求。
|
1根/人
|
2根/班
|
||
11
|
消防腰斧
|
滅火救援時的破拆作業。其技術性能應符合GA630的要求。
|
1把/人
|
2把/班
|
優先配備多功能消防腰斧。
|
|
特
種
防
護
類
|
1
|
消防員隔熱防護服
|
強熱輻射場所的全身防護。其技術性能應符合GA634的要求。
|
4套/班
|
2套/班
|
優先配備帶有空氣呼吸器背囊的消防員隔熱防護服。
|
2
|
消防員避火防護服
|
進入火焰區短時間作業時的全身防護。
|
2套/站
|
-
|
||
3
|
阻燃頭套
|
滅火作業時的頭面部及頸部防護。
|
6個/站
|
-
|
||
4
|
內置純棉手套
|
搶險救援作業時的手部內層防護。
|
6副/站
|
-
|
||
5
|
搶險救援服
|
搶險救援作業時的身體防護。
|
1套/人
|
2套/班
|
||
6
|
搶險救援頭盔
|
搶險救援作業時的頭部防護。
|
1頂/人
|
2雙/班
|
||
7
|
消防護目鏡
|
搶險救援作業時的眼部防護。
|
1副/人
|
2副/班
|
||
8
|
搶險救援手套
|
搶險救援作業時的手部防護。
|
2副/人
|
2副/班
|
||
9
|
搶險救援靴
|
搶險救援作業時的足部及踝部防護。
|
1雙/人
|
2雙/班
|
||
10
|
一級消防員化學防護服裝
|
處置氣態化學品事件時的全身防護。對強酸強堿的防護時間不低于1h。其技術性能應符合GA770的要求。
|
2套/站
|
-
|
||
11
|
二級消防員化學防護服裝
|
處置揮發性固、液態化學品事件時的全身防護。其技術性能應符合GA770的要求。
|
6套/站
|
-
|
||
12
|
電絕緣裝具
|
高電壓危險現場作業時的全身防護。
|
2套/站
|
-
|
||
13
|
防靜電服
|
可燃氣體、粉塵、蒸汽等易燃易爆現場作業時的全身外層防護。
|
6套/站
|
-
|
||
14
|
防靜電內衣
|
可燃氣體、粉塵、蒸汽等易燃易爆現場作業時的軀體內層防護。
|
2套/人
|
-
|
||
15
|
消防通用安全繩
|
消防員救援作業。其技術性能應符合GA494的要求。
|
2根/班
|
1根/班
|
||
16
|
消防Ⅱ型安全吊帶
|
消防員救援作業。其技術性能應符合GA494的要求。
|
2根/班
|
1根/班
|
可選一種或兩種進行配備。
|
|
17
|
消防Ⅲ型安全吊帶
|
消防員救援作業。其技術性能應符合GA494的要求。
|
2根/班
|
1根/班
|
||
18
|
消防防墜落輔助部件
|
與安全繩和安全吊帶、安全腰帶配套使用的承載部件。包括安全鉤、上升器、下降器、抓繩器、便攜式固定裝置和滑輪裝置等部件。其技術性能應符合GA494的要求。
|
2套/班
|
1套/班
|
||
19
|
手提式強光照明燈
|
滅火和搶險救援現場作業時的照明。
|
3具/班
|
1具/班
|
||
20
|
移動供氣源
|
狹小空間和長時間作業時的呼吸保護。
|
1套/站
|
-
|
第七條 縣級綜合性(消防)應急救援隊基本滅火器材配備,應參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修訂)》的規定。缺水地區可根據本地實際需要,選配遠距離供水車泵(組)。
第八條 縣級綜合性(消防)應急救援隊基本救援裝備配備,應不低于表4的規定。
表4 縣級綜合性(消防)應急救援隊基本救援裝備配備要求
類別
|
序號
|
裝備名稱
|
主要用途或技術性能
|
單位
|
必配
|
偵
檢
類
|
1
|
有毒氣體探測儀
|
具備自動識別、防水、防爆性能。能探測有毒、有害氣體及氧含量。
|
套
|
1
|
2
|
可燃氣體檢測器
|
檢測事故現場易燃易爆氣體,可檢測多種易燃易爆氣體的濃度。
|
套
|
1
|
|
3
|
電子氣象儀
|
檢測事故現場的風向、溫度、濕度、氣壓、風速等氣象參數。
|
套
|
1
|
|
4
|
測溫儀
|
測量事故現場溫度。可預設高、低溫危險報警。
|
套
|
1
|
|
5
|
漏電探測儀
|
確定泄漏電源具體位置,具有聲光報警功能。
|
只
|
1
|
|
警
戒
類
|
1
|
各類警示牌
|
災害事故現場警戒警示,發光或反光。
|
套
|
1
|
2
|
閃光警示燈
|
災害事故現場警戒警示。頻閃型,光線暗時自動閃亮。
|
只
|
2
|
|
3
|
隔離警示帶
|
災害事故現場警戒,發光或反光,每盤長度≥500m。
|
盤
|
5
|
|
4
|
錐形事故標志桿
|
交通事故現場道路警戒。
|
根
|
10
|
|
5
|
手持擴音器
|
災害事故現場指揮。功率>10W,同時應具備警報功能。
|
個
|
2
|
|
救
生
類
|
1
|
緩降器
|
高處救人和自救。安全負荷≥1300N,繩索防火、耐磨。
|
套
|
3
|
2
|
逃生面罩
|
用于災害事故現場呼吸防護,含濾毒罐。
|
具
|
20
|
|
3
|
救生照明線
|
黑暗、地下場所作業的導向、照明。具備防水、抗折、耐壓、耐高溫等性能。每盤長度≥50m。
|
盤
|
1
|
|
4
|
傷員固定抬板
|
災害事故現場救援。為木質,表面經防污處理。
|
塊
|
2
|
|
5
|
多功能擔架
|
災害事故現場救援。
|
副
|
2
|
|
6
|
救生氣墊
|
救助高處被困人員。
|
套
|
1
|
|
7
|
醫藥急救箱
|
現場緊急救護,盛放常規外傷和化學傷害急救所需的敷料、藥品和器械等。
|
個
|
1
|
|
8
|
氣動起重氣墊
|
交通事故、建筑倒塌救援事故現場救援。具備抗靜電、抗裂、耐磨、抗油、抗老化等性能。
|
套
|
1
|
|
9
|
救援三角架
|
高處、懸崖及井下等救援作業。金屬框架,備有手搖式絞盤,牽引滑輪最大承載2500N,繩索長度≥30m。
|
組
|
1
|
|
10
|
救生軟梯
|
用于登高救生作業。
|
個
|
1
|
|
破
拆
類
|
1
|
液壓破拆工具
|
災害現場的破拆作業,包括機動液壓泵、手動液壓泵、液壓剪切鉗、液壓擴張器、液壓剪擴張器、液壓撐頂器等。其技術性能應符合GB/T17906—1999的要求。
|
套
|
1
|
2
|
手動破拆工具組
|
災害現場的破拆作業。
|
套
|
1
|
|
3
|
無齒鋸
|
切割金屬材質的障礙物。
|
臺
|
1
|
|
4
|
機動鏈鋸
|
切割各類木質結構障礙物。
|
臺
|
1
|
|
5
|
多功能撓鉤
|
現場障礙清除。
|
套
|
2
|
|
6
|
開門器
|
用于頂起卷簾門和其他物體最大升限≥150 mm,最大挺舉力≥ 10t。
|
套
|
1
|
|
7
|
多功能刀具
|
消防員隨身攜帶的組合式簡易工具,具備刀、鉗、剪、鋸等多種功能。
|
套
|
5
|
|
堵漏類
|
1
|
木制堵漏楔
|
各類孔洞狀較低壓力的堵漏作業。經專門絕緣處理,防裂,不變形。
|
套
|
1
|
2
|
金屬堵漏套管
|
各種金屬管道裂縫的密封堵漏。
|
套
|
1
|
|
3
|
注入式堵漏工具
|
閥門或法蘭盤的泄漏作業,含注入式堵漏膠1箱。
|
套
|
1
|
|
4
|
電磁式堵漏工具
|
各種罐體和管道表面點狀、線狀泄漏的堵漏作業,適用溫度≤80℃。
|
組
|
1
|
|
5
|
外封式堵漏袋(2種)
|
罐體外部堵漏作業。由防腐橡膠制成,工作壓力0.15 MPa ,尺寸可選。
|
套
|
1
|
|
6
|
無火花工具
|
易燃、易爆事故現場的手動作業。
|
套
|
1
|
|
輸轉洗消類
|
1
|
手動隔膜抽吸泵
|
手動驅動,用于輸轉有毒、有害液體。一般排液量3t/h,最大吸入顆粒10mm。安全防爆。
|
臺
|
1
|
2
|
吸附墊
|
小范圍內的吸附酸、堿和其他腐蝕性液體。
|
箱
|
1
|
|
3
|
集污袋
|
裝載有害液體。
|
只
|
2
|
|
4
|
單人洗消帳篷
|
人員洗消。配有電動充氣泵、噴淋、照明等系統。
|
套
|
1
|
|
照明排煙類
|
1
|
移動照明燈組
|
災害現場的作業照明,照度符合作業要求。
|
組
|
1
|
2
|
移動式排煙機
|
機動或水力排煙機,用于災害現場的排煙和送風,配有相應口徑的風管。
|
臺
|
1
|
|
3
|
移動發電機
|
災害現場的照明,發電功率≥7kw。
|
臺
|
1
|
|
其他類
|
空氣充填泵
|
向氣瓶內填充空氣。
|
臺
|
1
|
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事故多發的地區,在消防站配備基本救援裝備的基礎上,還應增加配備特殊救援裝備,其增配救援裝備應不低于表5的規定。有條件的地區還可增配化學事故搶險救援車或防化洗消消防車等專業救援車輛。
表5 危險化學品事故頻發地區需增配的救援裝備
序號
|
裝備名稱
|
主要用途或技術性能
|
單位
|
數量
|
備注
|
1
|
一級消防員化學防護服裝
|
處置氣態化學品事件時的全身防護。對強酸強堿的防護時間不低于1h。其技術性能應符合GA770的要求。
|
套/站
|
2
|
|
2
|
強制送風呼吸器
|
開放空間有毒環境中作業時的呼吸保護。
|
具/站
|
3
|
濾毒罐按照強制送風呼吸器總量1:2備份。
|
3
|
消防過濾式綜合防毒面具
|
開放空間有毒環境中作業時的呼吸保護。
|
具/人
|
1
|
濾毒罐按照消防過濾式綜合防毒面具總量1:2備份。
|
4
|
電子酸堿測試儀
|
測量液體的酸堿值。
|
套
|
1
|
|
5
|
防爆輸轉泵
|
吸附、轉輸各種液體,一般排液量6t/h,最大吸入顆粒5mm。
|
臺
|
1
|
|
6
|
排污泵
|
水力驅動,用于吸排污水。
|
臺
|
1
|
|
7
|
強酸、堿洗消器
|
化學灼傷部位的清洗。
|
具
|
1
|
|
8
|
強酸、堿清洗劑
|
手部或身體小面積部位的洗消。
|
瓶
|
5
|
|
9
|
水幕水帶
|
阻擋或稀釋有毒和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蒸汽。
|
米
|
100
|
|
10
|
移動式細水霧裝置
|
用于災害現場滅火或洗消。
|
具
|
1
|
第十條 建筑物倒塌、交通事故頻發或地震多發的地區,其增配救援裝備應不低于表6的規定。同時,還應增配地震救援車、通信照明車、泥沙瓦礫強力抽吸車等專業救援車輛。
表6 交通事故或建筑倒塌事故頻發地區需增配的救援裝備
序號
|
裝備名稱
|
主要用途或技術性能
|
單位
|
數量
|
1
|
生命探測儀
|
建筑倒塌等災害現場搜尋人員,分音頻、視頻及雷達等。
|
臺
|
2
|
2
|
電動剪切鉗
|
剪切作業。自備電源,便攜操作。
|
具
|
1
|
3
|
組合式液壓破拆工具組
|
災害事故現場破拆作業,由液壓動力源、切割鏈鋸、切割圓盤鋸、破碎鎬等組成,具有切、割、破碎等功能。
|
套
|
1
|
4
|
雙輪異向切割鋸
|
破拆作業,能快速切割硬度較高的金屬薄片等。
|
具
|
1
|
5
|
沖擊鉆
|
現場破拆作業,沖擊速率可調。
|
臺
|
1
|
6
|
鑿巖機
|
混凝土結構的破拆。
|
臺
|
1
|
7
|
液壓千斤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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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倒塌現場的重載荷撐頂救援,最大升力≥3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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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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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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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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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式鋼筋速斷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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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鋼筋護欄、護網的快速切斷,最大切斷直徑≥20mm,配有蓄電池動力源,能夠快速充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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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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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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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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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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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各種類型的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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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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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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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水上事故或洪澇災害多發的地區,其增配救援裝備應不低于表7的規定。
表7 水上事故或洪澇災害頻發地區需增配的救援裝備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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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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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途或技術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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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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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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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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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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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救援作業時的專用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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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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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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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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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水裝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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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救援作業時的專用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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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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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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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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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面漂浮救生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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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面救援。可漂浮于水面,標識明顯,固定間隔處有繩節,不吸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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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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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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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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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橡皮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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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面救援。體由防老化、防紫外線材料制成。發動機功率≥18kW,承載力≥50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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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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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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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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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拋投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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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距離拋投救生繩和救生圈。氣動噴射,投射距離≥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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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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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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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其他災害事故和群眾遇險求助事件,其救援裝備配備可根據應急救援任務需要,參照其他相關標準配備。
第十三條 根據應急救援任務需要,縣級綜合性(消防)應急救援隊可視情配備不少于5只搜救工作犬,并建設相應設施,配備相關器材。
第十四條 縣級綜合性(消防)應急救援隊通信裝備的配備,應參照《消防通信指揮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配備綜合性應急救援必需的通信器材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