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宣傳教育取得明顯成效。全民消防宣傳教育不斷深化,消防公益宣傳事業蓬勃發展,義務教育和學歷教育消防常識普及率達到100%,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100%,公眾消防安全素質顯著提升。
——應急救援工作向縱深發展。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力量進一步充實,基層應急救援工作明顯加強,消防部隊應急救援經費、裝備、物資等保障力度根據財力狀況逐步加大,社會應急救援聯動機制趨于健全,應急救援能力大幅提升。
——消防科技和信息化建設加快推進。新型防火、滅火和應急救援關鍵技術研究取得重大突破,消防安全新技術、新產品、新裝備得到廣泛推廣應用。消防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完善,消防信息化應用水平明顯提高。
四、重點任務
(一)建立健全消防責任體系。
1、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其他負責人要認真落實消防安全“一崗雙責”制度。建立完善消防工作目標管理和考評機制,將消防工作作為政府目標責任考評和政務督查重要內容,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平安創建等考評體系,逐年簽訂《消防安全工作責任書》,下一級政府每年向上一級政府專題報告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上一級政府定期開展消防督查考評,并將督察考評結果作為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當地政府評先評優的重要內容和依據。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協調機制,進一步強化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作用,定期研究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同步發展。
2、強化部門監管責任。各部門、各行業、各系統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制定完善加強本部門、本行業、本系統消防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依法履行消防監督管理、安全檢查、教育培訓、隱患整改等消防工作責任,每年至少對本行業、本系統消防工作進行一次檢查考核,強化依法監管職責。建立完善規劃、建設、安監、質監、工商、文化、教育、民政、衛生、體育等行政部門與公安消防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并聯審批”機制和信息互通函告制度。凡合法相關證照等行政許可或監管事項涉及消防安全的,應將消防安全條件作為前置審批條件,形成監管合力。
3、落實單位主體責任。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責。各單位要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組織機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大消防安全投入,完善消防基礎設施,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等“四個能力”。建立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動態考核機制,開展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達標單位創建活動。建立單位消防安全自我評價機制,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季度、其他單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本單位進行一次消防安全評估,做到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建立建筑消防設施日常維護保養制度,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嚴格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和應急程序規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全部持證上崗。
4、嚴格責任追究倒查。堅持事前追究與事后追究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完善并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追究機制。各級各有關部門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火災防控措施不到位的,要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發生亡人火災事故的,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以上火災事故的,從嚴追究單位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上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二)全面夯實火災預防基礎。
5、編制并落實城鄉消防規劃。各縣市區政府依法編制或修訂、實施城鄉消防專業規劃,并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劃。對沒有消防規劃內容的城鄉規劃不得批準實施;對消防規劃不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要及時修訂完善;規劃期限屆滿的,重新組織編制發布。在城鄉建設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城鄉規劃和消防專業規劃的要求,確保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裝備等的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到2015年,各市所有建制鎮和經濟較發達、城鎮化水平較高的鄉要完成消防規劃編制。
6、切實加強消防安全源頭控制。健全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消防審核驗收終身負責制,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執業人員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嚴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標準。發改、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消防等部門要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建立并實行《衡陽市消防工程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制度》。建立完善規劃、住建、房管、質檢、公安消防等部門之間的聯動工作機制,明確責任,形成合力,對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各階段消防安全工作進行全民監管,防止產生“先天性”火災隱患。質監、工商、消防部門要建立健全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對生產、銷售、使用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質監、工商部門要依據《產品質量法》予以處罰,消防部門要依法對使用者進行處罰。
7、持續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根據火災規律特點,部署開展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建筑消防設施、在建工地、建筑外墻保溫材料、小型休閑住宿娛樂場所、城鄉結合部、城市老街區、“三合一”、“城中村”、“棚戶區”、歷史文化名鎮(村)、風景名勝區、農村社區等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發現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區域性火災隱患的,由當地政府制訂整治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及時督促消除火災隱患。依托政府信息平臺或消防指揮中心建立市、縣兩級政府火災隱患舉報投訴中心,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嚴重消防違法行為黃色預警制度,繼續推行重大火災隱患政府掛牌督辦制度,每個縣市區每年至少掛牌督促整改1處重大火災隱患,當地政府接到報請掛牌督辦、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后,要在7日內作出決定,并組織相關部門督促整改。公安機關和消防部門應依法從嚴整治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8、嚴格火災高危單位消防監管。公安消防機構要將易發生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單位作為火災防范重點,從嚴制定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標準,嚴格監管,督促各單位落實安全措施并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消防安全標準,嚴格火災高危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審批審核。督促采用先進適用的消防技術,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嚴格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建立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價制度,由具有資質的機構定期組織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作為單位信用等級評定的重要參考依據。到2015年,所有火災高危單位全面納入消防安全評價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