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發展農村、社區多種形式消防隊伍。
鄉鎮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依法建立專兼職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任務。設有治安巡防隊的村莊、社區,要建設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聯防消防隊,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使其承擔防火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能;沒有治安巡防隊的村莊、社區要建立群眾參加的義務消防隊。2015年年底前,所有村莊、社區要按照有關規定建成義務消防隊伍。義務消防隊的建設可參照以下標準:人數一般不宜少于10人,要有固定的辦公、訓練場所(可設在村委會、居委會內),并配備1臺以上手抬機動消防泵和消防水帶、水槍、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各級公安機關要把消防安全素質教育納入保安隊伍職業培訓內容,大力推動企業、社區保安隊“一隊多能”,加強對保安隊伍的消防業務培訓,使其承擔服務區初起火災撲救任務。倡導建立民間志愿消防隊,公開招募熱心消防工作、有一定滅火技能的志愿消防人員,積極發展消防保安力量,配備相應消防裝備,形成平戰結合、快速機動的志愿消防力量體系。
(四)著力推進消防工作法制化和社會化
建立健全以政府為主導、以社會單位為主體的新型社會消防工作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建立火災隱患檢查、評估、整改機制,加強社區和農村消防安全管理,推進消防工作法制化和社會化進程。
1.建立健全消防責任目標考核機制。
各級政府應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進一步落實政府部門消防工作的組織領導責任、監管責任、設施建設責任和檢查考評責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員會定期研究和解決消防重大事項機制。完善政府消防安全考評體系,將消防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政府任期目標考核范圍,實行“一票否決制”。同時,要加大消防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力度,實行責任倒查和逐級追查,促進各級政府消防工作責任制的落實。
2.落實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
以構筑社會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為載體,督促社會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實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積極推行以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組織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單位“四個能力”建設,督促單位建立“四個能力”建設長效機制。2011年上半年所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四個能力”標準化建設基本達標,下半年50%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一般單位“四個能力”標準化建設基本達標;2012年上半年所有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一般單位“四個能力”標準化建設基本達標。應努力推動非人員密集場所(單位)及較大規模個體工商戶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
3.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協同)工作機制。
規劃、住建、安監、質監、文廣、工商、教育、衛生、交通運輸、民政、農業、林業、鐵路、民航、旅游、體育、人防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對行政許可或監管事項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應嚴格把關,對發現的消防違法行為或者火災隱患,應函告、通報公安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等部門處理,形成監管合力。
完善重大火災隱患舉報、排查、評估、公告、掛牌督辦、限期整改工作機制,加強對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工作的領導,落實整改責任,消除火災隱患。對不符合城鄉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工廠、倉庫等重大危險源,應當限期搬遷,并保證搬遷前或搬遷過程中的消防安全;對城市易燃建筑密集區,應結合城市建設加大改造整治力度。建立重大危險源調查評估機制,對轄區內的危險化學品單位、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公共建筑、地下建筑、倉儲場所進行調查和評估,建立重大危險源調查數據庫,為滅火救援預案的制定夯實基礎,為消防力量的合理布局提供依據,為綜合防災安全管理決策提供支持。
制定出臺加強建筑工程裝修裝飾管理、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加強對建設工程審批、施工的源頭管理。按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頒布的《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公通字〔2009〕46號)及其他有關規范、標準要求,探索和建立對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設計、施工及驗收的協同監管機制。
建設主管部門、公安消防部門共同研究、制定和出臺建筑消防設施日常監管機制,落實物業管理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經費,將住宅小區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納入小區物業管理,落實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居民住宅區物業管理單位要落實消防管理責任,定期開展防火檢查,整改消除火災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