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強化消防安全基礎防控,提升基層消防管理水平
(八)規范鄉鎮、辦事處消防安全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落實消防安全基層基礎責任。鄉鎮(辦事處)成立由主要領導牽頭的消防工作辦公室,村(居)民委員會明確1至2名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負責轄區消防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深入開展網格化消防管理,按照“5411”火災隱患排查模式,負責轄區“三合一”、“九小”場所、出租房屋、沿街門店、城鄉結合部、城中村等消防亂點區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各縣(市、區)政府要定期開展檢查考評,落實獎懲措施。
(九)加強農村、城鄉社區消防工作。進一步加大農村、城鄉社區消防投入,加強農村、城鄉社區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設立公共消防器材配置點,配備必要消防器材裝備。大力開展“零火災村鎮”、“零火災社區”創建活動,鼓勵在全市每個村莊、居民樓院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大使”活動,向社會傳遞防火知識、提高群眾消防安全意識。實行農村消防安全戶戶聯防和城鄉社區消防工作區域聯防制度,所有農村、城鄉社區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制定村(居)民防火公約,每周進行防火檢查,每月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農村、城鄉社區警務室消防工作形成常態化。
(十)拓展保安、巡防隊伍消防職能。進一步整合保安巡防隊伍,深化“保消、巡消一體化”工作。加強對保安巡防隊伍的消防培訓,提升其排查火災隱患、消防宣傳教育、處置初起火災和初期應急救援救助能力;明確治安巡防隊消防工作職責,量化工作標準,逐步配備消防電動巡邏車和常用滅火器材。將消防知識技能納入保安培訓、資格考試內容,實行公眾聚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消防控制室保安派駐制度。
四、嚴格社會單位消防管理,控牢火災防范重點
(十一)落實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要嚴格按照《消防法》和公安部61號令等法律法規要求,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組織,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設施和器材裝備,細化消防設施標識化管理,定期維護、保養、檢測建筑消防設施,定時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巡查,消除火災隱患。落實新進員工崗前消防培訓制度,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滅火疏散演練,深化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真正形成單位自我管理、自我檢查、自我整改、自我負責的消防工作機制。
(十二)推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住建、旅游、工商、文化、教育、衛生等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落實本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標準,逐步構建覆蓋各行業、各系統的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體系。各社會單位深入貫徹落實《社會單位消防安全“三會三化”建設規范》(DB41/T627—2010),全面推行標準化管理,提升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宣傳教育“四個能力”。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全部達標,2012年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一般單位全部達標,2015年所有社會單位全部達到“四個能力”或“一懂三會”(懂本場所火災危險性、會報警、會滅火、會逃生)建設標準。
(十三)創新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完善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動態評價體系,廣泛開展消防安全等級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與單位安全評估、星級評定、信用等級評定等直接掛鉤。將單位消防安全狀況納入財產保險、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費率評定內容。推行全市各行業消防安全分級管理的監管模式,深化消防安全“一崗雙責”,全面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探索成立行業消防安全自律組織,將消防工作納入行業管理、服務、培訓、評比內容,積極參與當地組織的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大型消防宣傳活動。指導連鎖經營的商場、酒店、餐飲等大型企業實行集約式消防管理,建立統一的管理組織形式和制度,將消防安全理念融入企業文化,全面提升管理層次。
(十四)從嚴管控火災高危單位。按照“從高從嚴管理、超常措施防范”的原則,督促全市所有超大型商場市場、大型公共娛樂場所、大型工礦企業、大型易燃易爆單位建立“防消聯勤”專職消防隊、設立消防應急執勤點。強化人員密集、工礦企業、易燃易爆、高層地下建筑等易發生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從嚴審批,從嚴管理,督促落實火災防范措施。推行火災高危單位消防管理“四員”制度,對每一家火災高危單位,消防部門明確首席監督員、首席滅火指揮員;單位自身明確應急疏散首位引導員、末位巡查員。消防中隊要加強對轄區火災高危單位的“六熟悉”演練,指導其完善滅火疏散預案。
五、深化火災隱患排查治理,有效改善社會消防安全環境
(十五)適時開展綜合性的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各級公安、安監、住建、工商、文化、衛生等部門要加強溝通配合,開展聯合執法,適時組織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活動。各級公安、消防等部門要堅持全警動員,多警聯動,對拒不整改的消防違法行為,要果斷采取行政拘留、臨時查封、責令關停等強制性措施,加大消防執法力度,形成整治火災隱患的高壓態勢。積極調動基層安監、治安、巡防、保安等社會力量共同參與,延伸火災隱患排查整治觸角,及時消除各類火災隱患。
(十六)持續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定期研判火災形勢,針對火災易發多發時節和火災防控的薄弱環節,開展不同類別、不同行業的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持續不斷開展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高層地下建筑、勞動密集型企業、生產和商業密集區、城中村、城鄉結合部、“三合一”、“九小”場所以及建筑消防設施、消防產品等專項治理,全面提升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十七)堅決整治重大火災隱患。本著“排查一批、認定一批、掛牌一批、整改一批”的原則,持續不斷開展重大火災隱患政府掛牌督辦,采取政府、行業部門、公安、消防、隱患單位五級主要負責人分包負責,市、縣、鄉三級政府掛牌督辦,逐級簽訂整改責任狀,定期在新聞媒體公示整改進度,強力督促整改,全力解決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