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
根據《福建省“十二五”期間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實施意見》要求,建成區面積超過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萬以上的鄉鎮、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密集的鄉鎮、全國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省級以上的經濟開發區、旅游度假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需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同時,在“十一五”的基礎上繼續發展政府專職消防員和消防文員隊伍,為消防部隊補充社會力量。其招收、培訓、管理、待遇、獎懲、社會保障等具體管理辦法嚴格執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政府專職消防員和消防文員工資福利和業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各地政府專職消防員和消防文員經費每年不少于4萬元,并且每年經費增長不低于公安消防部門消防業務費的增長。
第四章 保障措施
消防安全是一項基礎性、社會性工作。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職責,充分調動各級組織、各類機構的職能作用和各個階層、各個群體的支持作用,落實各項消防工作保障,群策群力,群防群治。
第一節 健全消防安全責任體系
一、落實政府組織領導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落實市(縣)長負責制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各項措施,真正把消防安全工作的各項任務落實到基層,落實到部門(單位),落實到責任人。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消防經費、公共消防設施和裝備建設、社會消防力量發展、重大火災隱患整改等納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標,并制定實施“十二五”消防發展規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督察、考評、獎懲機制,將消防工作列入政務督查的重要內容,定期組織檢查督導,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政府分管領導牽頭、有關部門領導參加的消防安全委員會或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將消防工作納入日常管理,定期協調解決滅火救援、消防隊伍建設、消防經費投入、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針對消防安全突出問題,適時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實施掛牌督辦并如期銷案;在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防知識宣傳提示和教育培訓。
二、落實部門消防安全責任制
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門信息溝通和聯合執法機制,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將消防工作納入本行業系統管理內容,落實消防工作責任,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消防知識教育培訓;嚴格依法審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審批項目,加強消防安全源頭控制。督促相關職能部門落實安全監管職責,嚴格依法監管,對發現的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或移送相關部門處理。各級公安消防部門認真履行消防監督執法職責,規范消防執法行為,監督指導轄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市社區做好火災預防工作;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在新城開發、舊城改造時,嚴格按照城鎮總體規劃和消防規劃,滿足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建設和消防通道的要求;對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消防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對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備案的商品房項目建設工程未進行消防設計備案或備案抽查不合格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按照國家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中沒有消防驗收合格文件或備案憑證的,教育、文化、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不予行政許可,房地產管理部門(房屋登記機構)依法不予頒發房屋權屬證書;工商部門對消防審批被依法列為市場主體登記前置審批的,把好市場主體準入關,堅持先證后照。發展改革和財政、建設部門要將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和部隊營房、裝備建設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公共市政消防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指導鄉鎮政府管理鄉鎮消防水源和供水設施;公安、監察、安監部門要嚴肅查處各類火災的事故責任者。
三、落實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要開展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期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四個能力”建設,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落實消防教育培訓制度,使員工普遍掌握火場逃生自救基本技能;設置規范、醒目的消防設施器材標識,重點部位、重要場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處設置“提示”和“禁止”類消防標語。單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持證率達100%。2011年底,所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達到“四個能力”建設標準。2012年底,人員密集場所的一般單位基本達到“四個能力”建設標準。
四、健全消防安全檢查考評機制
各地黨委、政府要將消防規劃和消防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檢查考評內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逐級簽訂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定期組織考評驗收并將消防規劃和消防工作任務納入政務督查內容,定期對下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每年要對本行業、本系統消防工作進行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