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強消防隊伍建設
(十四)推進公安消防力量建設。依托特勤中隊組建市級災害事故輕型搜救隊,不斷提高救援能力和水平,且在普通公安消防隊(站)組建特勤班和1-2個滅火救援攻堅組(尖刀班)。
(十五)推進綜合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重點突破、整體推進的原則,進一步整合資源,立足實際,依托公安消防部隊在2012年前完成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任務,建成戰勤保障大隊,完善重大災害后勤保障機制,建立消防應急物資儲備庫,儲備大型災害事故救援所需器材、裝備、生活用品等,并按照《縣級綜合性(消防)應急救援隊裝備配備標準》,配齊配強車輛器材裝備。縣級以下地區要依托鄉鎮專職、志愿消防隊伍組建應急救援隊伍,形成城鄉一體化的應急救援力量體系,并落實經費、裝備、物資儲備和調運等保障,承擔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搶險救援任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應急救援指揮平臺,健全應急救援預案體系,整合社會資源,建立聯動機制,加強聯合演練,提高協同作戰能力。
(十六)推進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白銀具體實際,制定政府、企業專職消防隊管理規定。建制鎮、集鎮、鄉鎮和開發區根據實際需要建成政府、企業專(兼)職消防隊,配備或聘用專(兼)職合同制消防員,強化訓練,規范管理,落實經費,按照國家標準配齊消防裝備(志愿消防隊伍應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裝備),不斷提升政府專職消防隊的戰斗力,達到“裝備精良、管理規范、運行正常、作用突出”的建設目標。承擔防火巡查、消防宣傳、初起火災撲救等工作。公安消防部門要有效整合專職消防隊資源,加強業務指導,將其納入滅火救援指揮調度體系。
六、加快消防信息化建設
(十七)加強消防信息化建設和應用水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從政策、經費和科技力量等方面,積極支持公安消防部隊推進信息化基礎設施和應用平臺建設,全面加強全市消防部隊視頻會議三級網、視頻監控建設,對網絡基礎設施進行改造和帶寬擴容。完成支隊衛星通信網、移動通信指揮中心和通信指揮系統建設,實現支隊、大隊(中隊)滅火救援指揮系統的互聯互通。
(十八)推進消防科技應用與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協調供水、供電、供氣、通信、公安消防、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有關單位和部門,通過衛星網、無線網、互聯網等搭建信息交互網絡平臺,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公安消防部隊應加大對火情災情的信息研判,建立數據分析系統,以信息化手段提高科學決策與指揮處置能力。
七、“十二五”消防事業發展保障措施
(十九)加強消防安全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切實加強對消防工作的組織領導,把消防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政府任期目標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內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 對消防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要嚴格落實“一崗雙責”制度,切實加強分管行業、系統和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成立由分管領導牽頭的消防安全委員會等議事協調機構,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及時協調解決涉及消防規劃、消防設施和裝備建設、消防力量發展、消防經費投入、消防宣傳教育、火災隱患整治等重大問題。
(二十)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明確有關職能部門的消防工作職責。各部門、各行業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檢查、教育培訓、督促隱患整改等消防工作責任,確保消防安全。規劃、建設、安監、質量監督、工商、文化、教育、民政、衛生、體育等行政部門,要與公安消防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和信息互通函告制度,凡行政許可或監管事項涉及消防安全的,應征求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并加強消防安全聯合檢查,形成監管合力。
(二十一)加強消防經費保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對現行的消防經費增長保障政策、規定等進行修訂完善,建立完善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消防經費保障機制;各級地方財政應將消防業務經費列入本級財政一級預算,并按照每年不低于10%的增長予以足額保障;同時從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中明確一定比例的經費,作為城市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補助經費,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嚴格按照消防建設標準落實有關經費
(二十二)落實考核考評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為政府目標責任考評和政務督查的重要內容,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十二五”發展規劃并細化實施內容,每年與所屬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簽訂消防工作責任狀,嚴格組織督查考評,并將督查考評結果作為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各級人民政府每年要將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向上一級政府作出專題報告,上一級政府應組織檢查、抽查,并進行通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并落實消防工作行政問責制度,嚴格獎懲。對消防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獎勵;對不認真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或在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等方面失職瀆職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發生重特大亡人火災事故,除追究火災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還要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