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拓展消防職業培訓鑒定。“十二五”期間,要強化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的資格鑒定,所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都應取得建(構)筑物消防員職業資格,并逐步將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消防安全檢查人員、消防設施安裝、維護、操作人員等消防從業人員納入建(構)筑物消防員職業技能鑒定范疇。到2015年,力爭全部專職消防隊隊員取得滅火救援員職業資格。
4.加強社會消防安全培訓。完善市、縣(區)兩級消防培訓體系,充分利用社會資源開展消防安全培訓,依托市消防協會設立消防培訓機構,各縣(區)要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立消防安全培訓點,各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責成用人單位對員工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到2015年,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設計、施工、監理、檢查維護人員、易燃易爆崗位作業人員、人員密集的營業性場所工作人員和導游、保安、電工、電氣焊等特種作業人員消防安全培訓率達到100%。
(九)加強綜合應急救援工作
1.加強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各縣(區)政府依托公安消防機構建立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各鄉鎮(街道)依托專職、志愿消防隊伍和保安力量組建應急救援隊伍,形成城鄉一體化應急救援力量體系。
2.建立健全應急救援工作機制。
各縣(區)政府建立應急救援工作聯席會議或會商制度,統一領導重大災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安消防、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氣象等部門應急聯動的機制,以及全市綜合應急救援隊伍與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聯勤聯訓制度,加強聯合演練,提高協同作戰能力;建立和完善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救援指揮平臺,組織編制災害事故處置預案,健全應急救援預案體系。切實提升政府應急管理水平。
3.強化應急救援綜合保障。
各級政府要將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適當增加。制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制度。各縣(區)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為綜合應急救援大隊逐步配齊應急救援車輛和器材裝備,并應全部達到國家標準。加強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掌握本地區應急裝備物資情況,建立緊急調用、緊急運送等社會化應急保障機制,確保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需要。
(十)推進消防119指揮中心建設,2012年建成消防滅火救援指揮系統
1.根據公安部消防局總體部署,滅火救援指揮系統建設采取“公安(聯動中心)集中匯接、語音自動分流”的模式。市城市應急聯動中心保留119處警席,同步監聽119指揮中心接警席語音和數據,實現與消防119指揮中心的同步調度指揮。同時,滅火救援系統建設采取大集中模式,將縣城的119報警號碼匯聚到消防指揮中心,由消防指揮中心統一接處警,再遠程聯動調度縣(區)中隊,實現縣(區)滅火救援指揮系統的同步建設。
2.完成圖像綜合集成系統建設,充分利用社會應急資源,將社會管理視頻監控報警聯網系統、打防控監控平臺、數字化城市管理監控平臺、交通道路監控平臺的視頻監控綜合集成到119消防指揮中心平臺,為消防力量調度提供道路交通、重點單位監控輔助信息決策。
3.建立城市消防監控管理系統,對我市一、二級防火重點單位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控制室監控視頻進行遠程網絡監控管理,建立人員自動監測系統,實現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故障自動遠程報警和監控室監控值守自動報警,實現全市范圍的數字化監控、接警調度,實現重點單位人員定位與計數,為消防監管提供科技支撐。
4.建設消防重點單位滅火救援預案三維管理系統,對我市一、二級防火重點單位進行三維建模,采集單位內部建筑結構、消防設施、消防預案、消防水源,關聯建筑300米半徑內消防水源、重大危險源,智能聯動城市消防監控管理系統,啟動建筑內部自動報警系統和監控室監控,為消防力量提供前期消防決策輔助。
5.落實公安部消防局消防一體化業務信息系統,做好重點單位消防物聯網監控工作。公安消防機構依托公安部消防局消防一體化業務信息系統,結合我市地標性的超高層建筑和重點單位,做好對重點單位消防物聯網監控工作,提高消防救援能力。
6.加強消防力量調度,建設消防GPS車輛智能管理系統和營區監控管理系統,確保五個“第一時間”的落實。
7.完善火場無線通信系統建設,完善火場三級網調度,2012年我市(含縣)達到每名消防戰斗員一臺手持臺,每輛消防車輛一臺車載臺配備標準。
四、實施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協調管理。各級政府要強化“政府抓消防、政府建消防”的責任意識,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有關規定的要求,堅持政府統一領導下的消防工作責任制,依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切實把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各縣(區)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為消防工作創造良好條件,每年要將規劃實施情況向市政府作專題匯報。
市發改、規劃、國土資源、建設、財政、公安消防等部門要細化落實本規劃提出的主要任務,及時協調解決規劃實施中的問題,共同推動規劃的實施。
(二)完善規劃體系,加強分級管理和實施要科學編制和嚴格落實城鄉消防規劃,對沒有消防規劃內容的城鄉規劃不得批準實施。2015年前,所有鎮(鄉)都應完成消防規劃的編制和修訂工作。要加強年度消防工作實施計劃與本規劃的銜接,充分體現和落實本規劃提出的發展目標和分期建設任務。特別是要加強消防站、消防裝備、消防給水等公共消防設施的銜接,確保落到實處。
(三)落實目標任務,分期分步實施各級政府和職能部門要將消防專項規劃和本規劃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納入本級發展規劃,結合實際確定消防事業發展的重點和目標,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切實抓好落實。要進一步明確各有關部門的消防安全職責,加強部門聯動,形成工作合力。要及時研究規劃實施中的困難和問題,積極開展論證、評估,提出切實有效的措施加以解決,確保規劃順利實施。
尤其要按照總體目標和建設時序安排,重點加快推進2011—2013年的三年計劃和項目建設。加快建成南寧消防綜合應急搶險救援訓練基地和完善配套設施(含特勤二站);完成中心城區朝陽站、北湖站、新陽站、沙井站以及武鳴、上林消防大隊營房改擴建(新建)工程;新建中心城區南湖站、蒲廟站、平陽站(經開區)、清川站、長堽站、蟠龍站、鳳嶺二站、城東站、青湖站、水上站以及明陽工業區站;消防站、消防車輛和消防器材等裝備全部達到國家標準;縣級以上政府完成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的組建,形成覆蓋城鄉的滅火和應急救援力量體系。
(四)完善資金籌措機制,保證經費投入要健全完善消防經費預算保障機制,各級消防業務用房和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屬于基本建設投資范圍的,要列入地方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消防業務費以及地方合作制消防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并確保全市正常消防業務經費增長與地方經濟發展相適應;對因投入不足而造成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欠帳較多的,要加大督促力度,盡快還清歷史欠帳;要結合規劃要求,合理利用現有資源,安排落實項目經費,確保消防事業發展規劃各項任務圓滿完成。
1.廣泛深入地宣傳貫徹《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辦法》(財防〔2011〕330號)精神。要結合當地消防工作實際,強力推動《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辦法》的落實,推動完善消防經費保障機制,將消防裝備、基礎設施等建設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應急救援工作經費等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保障范圍,推動各級政府加大消防經費投入,并將消防部隊經費保障提升為政府行為。
2.要確保消防經費保障政策的落實,貫徹落實《意見》和《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辦法》,完善地方消防經費保障機制,建立基本支出按標準保障、項目支出按規劃計劃實施的地方消防經費保障機制,擴大消防業務費的保障范圍。保障標準要堅持高于現有水平,堅持定期增長,確保消防經費投入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3.各級政府應切實加大投入,要將消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當地消防工作所需經費足額到位,確保消防重點建設目標各項建設任務按時完成。尤其對消防訓練基地、消防站、消防裝備、消防通信、市政消防設施、消防信息化等重點項目建設和火災隱患排查整治、重大應急救援、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社會消防公益宣傳等要安排專項經費。市、縣(區)兩級政府要繼續加大對消防事業的扶持和傾斜,每年安排專項資金,實施重點扶持。
4.各縣(區)人民政府為推動消防站建設進程的責任單位,在下達年度建設計劃的同時,落實該年度建設消防站任務的資金,分成一次性投入建設或分二年投入建設,完成年度制定的消防站建設硬指標,以促進城市消防基礎建設的健康發展。
5.積極鼓勵民間捐資設立消防公益基金,推動社會消防事業發展。
(五)加強立法研究,完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針對改革和發展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根據自治區和我市的實際情況和消防事業發展需要,制定與之相適應的地方消防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重點完成切合我市實際的地方性消防法規、社區消防工作制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地方性標準、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等地方性法規及標準,完善地方消防法規體系。
(六)健全責任考評制度,加強社會監督和公眾參與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對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嚴格考核,并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要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公安機關及其消防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要嚴肅處理。各單位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火災防控措施不到位,發生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要追究單位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上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制定我市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消防工作考核的辦法,將消防工作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等考評范圍,并開展定期督查和考評,對消防工作不力的單位實行消防考評一票否決制,健全考評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