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高層地下建筑以及軌道交通設施等建設項目,要嚴把消防安全關,依法強化行政許可、備案和抽查。對已經投入使用、生產、經營的人員密集場所、涉危涉爆企業和高層、地下建筑要從嚴制定消防安全檢查標準,強化監督檢查。對老城區、歷史街區、古建筑要增補消防設施,改善消防通道,加強值班巡查。進一步健全重大火災隱患立案、核查、論證、公示、督辦、銷案制度,通過政府分級掛牌督促整改。定期開展檢查評價,及時公布評價結果。適時組織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及時消除行業性、區域性的消防安全問題。
2.創新社會消防安全管理。發展和培育消防安全管理服務、消防安全評估等社會中介服務,發揮技術優勢,優化和提升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建立消防安全預警機制,對發生較大以上火災、存在重大火災隱患、嚴重消防違法行為或拒不整改火災隱患的單位或場所,公安消防機構要定期向社會發布消防安全預警信息。各相關部門對預警信號要分別采取相應的限制措施。大力倡導人員密集場所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將消防工作納入綜治考評。依托全市各級綜治部門健全農村和社區消防組織。推行鄉鎮(街道)和農村(社區)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模式。
3.落實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建立消防安全自我約束機制,強化單位自我管理。推動單位落實預防火災的措施,明確和落實各崗位消防安全職責,建立健全自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制度,做好單位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加強滅火和疏散應急預案的演練,提高單位自防自救能力。全面落實社會單位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組織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的建設標準;進一步規范消防安全重點人員、重點崗位持證上崗制度,推行行業標準化管理,探索建立單位消防安全評估系統。在單位中開展“清網工程”,拆除設在建筑外墻和天面影響滅火救援的廣告牌和各種線路。
4.強化農村、社區消防工作。合理配置公共資源,完善城市社區公共消防設施,加快農村消防設施建設。設立公共消防器材配置點,進一步加強老城區、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和邊遠山村的消防工作,不斷提升居民片區自防自救能力。2012年各縣(區)要完成70%村(居)委會配置點建設任務。從2012年開始,各縣(區)每年要完成20%老城區、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和邊遠山村的村民(居民)居住區配置點的建設任務,每年要完成50%單位住宅小區(居民小區)配置點的建設任務。配置點的消防器材由所在村(居)委會、物業服務單位、小區安保部門使用、管理、維護。提倡和鼓勵家庭配備常用滅火器材,高層住戶配備逃生器材,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制定落實防火安全公約,推行消防安全區域聯防制度,充分發揮治安聯防、巡防和保安隊伍在防火巡查、消防宣傳、撲救初起火災等方面的作用,積極開展群防群治工作。落實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職責,強化對村(居)民委員會消防工作的指導,加強對農村、社區企業、出租房屋和小公眾聚集場所、小作坊等場所的消防監督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各級政府要按照基本公共服務配置到位的有關要求,加強農村社區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設立公共消防器材配置點,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裝備。各鄉鎮(街道)應設立消防管理組織并配備專(兼)職消防干部;各村(居)委會應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制訂防火安全公約,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建立志愿消防隊,落實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實行社區消防安全區域聯防和農村多戶聯防,大力開展“零火災社區(村)”和“消防安全示范社區(村)、達標社區(村)”等創建活動。力爭2015年所有社區和村莊達到“五有”,即有辦公場所、有消防管理人員和志愿消防隊、有防火安全公約、有消防設施器材和水源、有宣傳標識標牌。
5.大力推進消防社會化進程。按照全面建設“法治社會”、“平安社會”的要求,堅持依法行政,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完善社會消防公共服務平臺,完善消防審批辦理、火災隱患舉報投訴、消防技術咨詢等服務平臺,嘗試推行城市大型場所、重點行業自律式的消防管理模式,提升社會管理水平。建立部門信息共享長效保障機制,提高各類救援隊伍的專業化水平。
6.加強消防科技研究應用和技術服務。 各縣(區)政府要將消防科學技術研究納入本地科技發展規劃同步組織實施。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重點加強新型防火滅火技術、材料和消防裝備器材研究應用,提高消防科技水平。政府各相關部門要聯合制定有關加強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管理的規定,加強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進行監督管理,規范服務行為,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發揮社會消防中介組織作用。
7.建立和完善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政府要建立城市級的消防遠程監控,使一、二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控制中心直接與消防遠程監控中心聯網,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實時監控社會單位火災自動報警設備等建筑消防設施的運行情況和人員值班情況,通過巡檢及時發現設備運行故障,及時進行維修更換。單位通過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實時掌握本單位內部建筑消防設施運行情況,及時發現故障、問題,積極整改自身存在的火災隱患,真正做到“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提高社會單位預防火災、抗御火災的能力。
(五)切實加強城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要緊緊圍繞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不欠新賬、快補舊賬”的要求,加快消防站(隊)改造、新建步伐,加快消防車輛裝備建設,加強消防水源、消火栓建設和維護管理,建立健全火災報警、調度、指揮、信息通訊系統,全面提高城鄉公共消防基礎設施水平。各縣(區)政府要明確專門部門做好公共消火栓、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每年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確保現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1.加快公安消防站建設。各縣(區)政府應依法加快制定和修編鄉鎮消防規劃,經法定程序審批后組織實施,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劃。各縣(區)政府要按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結合城市、城鎮總體規劃和消防專項規劃的要求,加快消防站點及配套設施的建設步伐。到2015年,全市應改建消防站4座,新建消防站共40座。五年規劃項目應列入各級政府每年的城建計劃,有消防站建設任務的縣(區)人民政府與市人民政府簽訂建設目標責任狀,以此推進項目的落實,確保到2015年消防站和消防裝備的建設全部達到國家標準并投入使用(具體建設項目詳見附表)。同時,要根據實戰需要,進一步優化消防裝備結構,購置先進實用的高精尖滅火和應急救援裝備,逐步實現裝備發展從數量規模型向質量效能型轉變,促進滅火救援戰斗力提升。
2.加快消防車輛裝備建設。各縣(區)政府應制定消防裝備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配齊滅火、應急救援和戰勤保障裝備。結合消防站建設實際,對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的要求,調整裝備配備結構。
3.加強消防供水、供電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消防供水設施的設置應與城市、城鎮新區開發、老城區改造、新建工業園區和道路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城市、中心鎮市政消火栓建設必須達到國家標準。各類開發區(新區)管委會、各鄉鎮和供水企業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所屬區域、所屬的市政消火栓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和管理工作。所有鄉鎮及行政村也應按照城市道路要求增建、新建公共消火栓。充分利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源修建消防取水口和取水碼頭,提高村鎮消防供水能力;要結合水利建設和改造,因地制宜修建消防水池,彌補城鄉人工消防水源的不足。結合220千伏變電站、110千伏變電站等建設,在設計、施工、管理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確保消防供電的可靠性。